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指導本轄區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做好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四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專業管理和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規劃;保證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所需的資金。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鼓勵和支持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水平。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城市容貌、環境衛生質量和設施設置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整潔、優美、文明的義務,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執行公務,並有權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和投訴。
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七條建築物、公共設施、廣告招牌、門匾等。城市中的市容必須達到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並定期進行清掃、粉刷和裝飾,保持市容整潔美觀。
各種文字語言和圖形符號應符合有關規定,符合本市對外開放的需要,內容健康,有規範的書寫和繪制。第八條在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場地和設施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壹)堆放物料、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二)清洗機動車輛;
(三)屠宰加工作業;
(四)擺攤出售商品;
(五)其他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因施工等特殊需要臨時堆放物料,或者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清理拆除。第九條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建築垃圾處置審批手續,並按要求及時處置。
施工現場周圍應設置不低於1.8米的遮擋圍欄或2.5米的圍欄;施工現場的材料和機械應堆放整齊;施工作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揚塵、漏泥、汙水外流;施工現場應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裝置,對車輛進行沖洗。如果沒有沖洗條件,車輛要清洗幹凈後才能駛出。停工場地應及時布置,必要時進行覆蓋;工程竣工時,應拆除的各類臨時工棚、設施及其他建(構)築物應同時拆除,場地清理平整。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施工的,應當設置圍欄、安全標誌和警示燈,並保持周圍環境整潔。第十條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建(構)築物的陽臺、窗外、屋頂、平臺和外走廊不得堆放、懸掛或者安裝有礙市容的物品。
臨街建(構)築物安裝空調設備、搭建或者封閉陽臺、設置遮陽雨棚、安全防護網等。必須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妨礙市容。
商場、商店、餐館等臨街場所不得在門外或窗外經營、操作或陳列店外商品。第十壹條全市夜景照明專項規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 * *等有關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城市景觀照明應當保持設施整潔、完好,並定期維護、正常切換、安全使用。第十二條市政、公共、通信設施和園林綠地、城市雕塑、街頭藝術等。,應按行業規範建造。施工中產生的渣土、汙泥等廢棄物,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應當及時清除。定期維護完成後,保持其完好和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