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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產收回的壹些問題?

買房收房本來是壹件很開心的事情,但是很多業主看不到房屋質量問題。比如大門寬度不符合國家消防標準,又擴建了。用的墻漆和之前的承諾不壹致,是山寨貨。室內有回填建築垃圾的問題,入戶門的門把手松動,很快就會脫落。總之車主壹眼就發現了很多問題。開發商提供這樣的房子肯定不符合當初的出售承諾,業主能不解決嗎?開發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購房人可以拒絕收房:

1,開發者未取得合格證書;

2.開發商違反約定延遲交房,經買受人催告後超過三個月交房的;

3.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買受人居住的;

4.未經政府批準,開發商改變合同約定的房屋結構和配套環境;

5、雖經批準,但未告知采購人;

6、房子沒有通過竣工驗收,等等。

法律依據:

①《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壹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②《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擅自交付不合格商品房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③《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當按照《商品房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④《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委托具有房地產測繪資質的單位按照項目進行測繪,測繪成果應當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用於房屋權屬登記。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資料。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⑤司法解釋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未履行,壹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行使撤銷權的合理期限為對方催告後三個月。對方未要求通知的,撤銷權自撤銷權發生之日起壹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⑥司法解釋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壹致的。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小於3%(含3%)的,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結算,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並返還已付房價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方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的部分由買受人按約定價格補足房價款,面積誤差比超過3%的部分由出賣人承擔房價款,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的部分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的部分由出賣人分兩次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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