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遞交擬結婚通知書任何人如擬結婚,不論是在婚姻登記處或持牌公眾禮拜場所舉行婚禮,均須預先以指定表格向香港婚姻登記處遞交擬結婚通知書。婚姻雙方不受居住條件的限制,也可以是任何國籍的人。法定最低結婚年齡是十六歲(按西歷計算)。二、如何遞交擬結婚通知書除了在海外遞交通知書外,擬結婚的壹方或雙方必須向香港的婚姻登記處遞交已簽署的擬結婚通知書。申請人必須提交雙方的香港身份證、旅行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遞交結婚通知書時,必須提供以下雙方個人資料:全名;婚姻狀況(即妳是否未婚、喪偶、離婚,或者妳以前是否在任何儀式中結過婚);職業;年齡;地址;父母雙方的姓名;如任何壹方未滿21歲,則必須列出同意結婚的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該人的身分(即《婚姻條例》附表3所指明的有關人士),並須提交與有關人士的關系證明。3.特別規定,擬結婚的未成年人未滿21周歲,但已滿16周歲,且不是鰥夫或寡婦,必須向婚姻登記官出示《婚姻條例》附表3規定的有關人員的同意書。如果沒有這類人士可以給予同意,有關人士可向區域法院法官申請同意。離婚的人/鰥夫或寡婦,如果要結婚的人是離婚的人,必須提交由主管法院簽發的解除婚姻的法令以供證明;並在婚禮前向婚姻登記官提交壹份加蓋印章的法院最終判決的核證副本。如果要結婚的人是鰥夫或寡婦,他必須提交以前的結婚證和前配偶的死亡證明。如果離婚文件或死亡證明不是用英文或中文書寫,必須提交這些文件的經認證的翻譯件。擬結婚通知書的展示及婚禮的安排擬結婚通知書須在收到通知書的婚姻登記處及婚姻登記及紀錄辦事處公開展示最少15整天。在此期間,如果任何經法律授權的人反對該婚姻,他可以在登記員出示的通知書副本上寫下“不”字以供查閱,並加上簽署和聲明反對擬議婚姻的狀態。如果婚姻登記官認為該人沒有獲得法律授權,他可以允許婚姻繼續。如果婚姻登記官認為反對有效,任何打算結婚的壹方都可以針對登記官的決定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法院將對上訴作出裁決。初審法院的判決是最終判決。在結婚通知張貼了整整15天後,如果沒有人提出異議,婚禮就可以舉行了。打算結婚的人應該提前向負責婚姻登記處的婚姻登記員咨詢婚禮的確切日期和時間。如果婚禮要在有執照的公共禮拜場所舉行,請咨詢主持婚禮的神職人員。擬結婚通知書發出後,雙方必須在三個月內結婚,否則通知書完全無效;之後雙方必須重新通知才可以結婚。預約婚禮時間以先到先得的方式進行,以確保每個人都有公平的機會選擇合適的婚禮日期。有意結婚的人士可在結婚日期前14天內,透過互聯網或互動語音回應系統預約遞交結婚通知書。預約擬結婚通知書服務只適用於擬在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的人士。如果妳選擇在有許可證的宗教場所舉行婚禮,妳可以詢問向婚姻登記處提交結婚通知書的安排。在2005年和2006年公布的婚禮吉日,婚禮服務時間將延長至周六下午。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驗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詢問有關情況。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登記,發給結婚證;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拒絕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五條內地居民申請結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和臺灣省居民登記結婚,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華僑申請結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有效護照
(2)所在國公證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具的,並經中華人民* *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本人與對方無配偶且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證明,或中華人民* *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與對方無配偶且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證明。
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出示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具的,並經中國人民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或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 * *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
中國公民在內地與外國人結婚,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或者華僑在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 * *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
第二,結婚登記流程需要多長時間?
結婚登記壹般可以當天完成,主要流程如下:
1.雙方* * *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2.雙方應填寫壹份申請結婚登記的聲明;並按指紋在“申報人”壹欄簽字;
3.當事人提交三張壹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4.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文件、證件和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實施的《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男女雙方要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驗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詢問有關情況。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登記,發給結婚證;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拒絕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五條內地居民申請結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和臺灣省居民登記結婚,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華僑申請結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有效護照
(2)所在國公證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具的,並經中華人民* *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本人與對方無配偶且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證明,或中華人民* *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與對方無配偶且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證明。
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出示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具的,並經中國人民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或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 * *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
中國公民在內地與外國人結婚,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或者華僑在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 * *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