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程序:經營者申請,鄉鎮政府申報,縣政府審核。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保護性農用地管理的通知
農業設施用地分類
(壹)生產設施用地,是指農業項目區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業作物栽培中玻璃或PC板鋼架結構溫室用地;
2.規模化養殖中的畜禽舍(含場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綠色隔離帶用地等生產設施;
3.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取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生產設施用地;
4.養殖和育苗場所、簡易生產和哺乳室用地等。
(二)附屬設施用地,是指農業項目區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地:指設施農業生產必須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病蟲害防治、辦公和生活等設施用地;
2.倉儲用地:指儲存農產品、農資、飼料、農機具、農產品分揀包裝及其他必要場所的用地;
3 .硬化旱田、生物質肥料生產場地、符合“鄉村道路”要求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上述原則對生產設施及附屬設施用地作出進壹步規定。
規範保護性農用地審計
農業設施的建設和用地由經營者申請,鄉鎮政府申報,縣政府批準。用地申報和審查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辦理:
(壹)經營者的申請。設施農業經營者應當擬定設施建設方案,內容包括擬建設施的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類型、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並與相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補充耕地、土地復墾、返還及違約責任等事宜。經過協商,雙方簽訂了土地使用協議。經營者憑設施建設規劃和用地協議向鄉鎮政府申請用地。
(2)鄉鎮申報。鄉鎮政府應當按照保護性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經營者提交的設施建設方案和土地使用協議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鄉鎮政府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報送縣級政府審批;不符合要求的,鄉鎮政府及時通知經營者,並說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3)縣級審計。縣級政府組織農業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審計。農業部門重點關註設施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包地用途調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經營者的農業經營能力和流轉合同。國土資源部門根據農業部門的審核意見,重點審核設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規性和用地協議。涉及補充耕地的,要審核經營者落實補充耕地的情況,做到先補後占。符合要求的,由縣政府批準。
設施農業用地審批後,鄉鎮政府具體監管設施建設和用地協議執行情況,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臺賬管理,縣級農業部門做好土地合同變更和流轉合同備案登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