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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和談的八項條件

1949年4月20日,中華民國政府拒絕接受毛澤東和談的八項條件。

1949年1月1日,中華民國國民黨政府在發動戰爭失敗的情況下,向毛澤東提出舉行和平談判的建議。

1月14日,毛澤東發表聲明同意談判,並提出八項條件作為雙方談判的基礎。這八個條件是:

1.懲罰戰犯;

第二,廢除偽憲法;

第三,廢除偽法制;

4.按照民主原則整編壹切反動軍隊;

5.沒收官僚資本;

第六,改革土地制度;

7.廢除賣國條約;

8.召開沒有反動派參加的政治協商會議,建立民主聯合政府,接受中華民國政府及其所屬各級政府的壹切權力。

4月,中國* * *產黨代表團和中華民國國民黨南京政府和平談判代表團在八項條件的基礎上,擬定了《國內和平協定》(最後修正案)。協議全文於4月20日被中華民國政府拒絕。

數十年後的今天,我們再看這八項條件,應該說當時毛澤東的態度是相當嚴厲的,實際上是要求當時的中國中央政府無條件投降。當年《解放日報》發表的壹篇新華社社論的標題是《要求南京政府向人民投降》。有初壹,有十五。這也是中國* * *產方對三年前重慶和談時中華民國依靠美國、迷信軍事、撕毀談判協議、攻擊* * *等行為的報復。

中華民國政府在蔣介石總統於公元65438年至0949年元旦發表的新年致辭中,提出兩國和平談判的五項條件如下:

第壹,只要和談對國家的獨立完整無害,就有助於人民休養生息;

2.保留中華民國政府制定的憲法;

3.中華民國的國家制度可以保證中華民國的法律體系不會中斷;

第四,軍隊有了實實在在的保障;

5.人民可以保持他們自由的生活方式和目前的最低生活水平。

毛澤東提出的八項條件是針對中華民國政府的五項主張的。值得註意的是,65438+10月6月5日,毛澤東為中共中央起草了壹份《黨內通知》,發給各中央局和前委:

東北局又告訴各局、前委:

我們提出的八項和平條件,是針對中華民國政府的五項條件的。中華民國政府有三部憲法規定軍隊,我們也有。中華民國政府提出保持民族獨立,我提議廢除賣國條約。民國政府提出維持自由生活方式,維持最低生活標準,而我則分別提出沒收官僚資本,改革土地制度。此外,我們的第壹條(懲治戰犯)和第八條(CPPCC、聯合政府、接待)是嚴格的戰爭責任和不承認南京政權的繼續存在。雙方的條件都是對方無法接受的,戰爭必須打到底。因此,與新年講話並無矛盾,但卻給了解放軍和國民黨統治區被壓迫人民以攻擊中華民國政府的武器,暴露了中華民國政府提出的和平建議的虛偽性和反動性,希望給黨內幹部和民主人士壹個適當的交代。

中陽

從這份黨內通知來看,毛澤東對當時國內政治形勢的基本判斷是“戰爭必須打到底”。最有意思的是這句話:“雙方提出的條件,對方都無法接受。”——中國自然可以決定不接受中華民國政府的“五項條件”,但毛澤東自己的“八項條件”已經事先決定“對方不能接受”,為什麽還要提出來呢?既然基本判斷是“戰爭必須打到底”,那麽大事在將軍們,毛澤東怕他們壹聽到和談松了口氣就“交底”。由此看來,中國* * *產黨提出的“八項條件”是假的,只是壹種對付民國政府的政治鬥爭策略。

這個國家的雙方都為和談提出了自己的條件。國民黨是“五條”,* * *產黨是“八條”。但“雙方的條件都是對方無法接受的”,這是不可能的。

戰爭期間,武力的形勢決定壹切。65438+10月10,淮海戰役結束;65438+10月14,解放軍攻占天津;三大戰役勝利結束,中國軍隊大勢已去。在中國提出和談“八項條件”壹周後,中華民國總統蔣介石於5438年6月+265438年10月+0日宣布辭職,並發表退休聲明。這個“聲明”沒有拘泥於他最初提出的“五條”,也不敢反駁* * *“八條”,而是宣稱:

“使領土完整,歷史文化和社會秩序不被破壞,人民的生命權和自由權得到保障。在這壹原則下,將實現和平。”

作為談判者,張治中兢兢業業,堅韌不拔,但對中華民國政府的失敗卻頭腦清醒。但李宗仁的理解還不如這個。況且白崇禧吹噓“我手裏有兵”,民國政府在幕後操縱約束,所以他不可能很多。談判的結果是,張治中在枝節問題上取得了壹些讓步,最後基本上按照毛澤東的八項條件達成了協議。但是李宗仁時期的中國政府拒絕批準,於是百萬解放軍過了長江,這就是歷史。

但無論是看電影,還是看各種史料,包括張治中的回憶錄,都沒有發現雙方在和談條款第三項“廢除偽法家”的問題上有任何爭論。查閱《周恩來選集》中關於和平談判的報道,周恩來在談判結束時(1949年4月17日)說,壹些前來參加新CPPCC會議的人說:“第二條和第三條,廢除憲法,廢除法制,爭論不多。”

* * *和談最終達成《國內和平協議》(最終修正案),* * *八·二十四。關於“廢除法制”的問題,協議中只有壹句話:“雙方確認中華民國政府壹切法制應予廢除。”

在這篇文章中,張治中在國民談判中爭取讓步的努力可能只有兩個字:“國民政府”中間去掉了“黨”字;刪除“法律制度”前的“偽”字

但是,在此之前,在抗日戰爭和毛澤東合作期間,從未稱中華民國政府為“偽政府”。只有汪精衛的漢奸政權叫“偽政府”。所以稱中華民國政府為“偽政府”,也是極端政治反對派的情緒詞。

中國和毛澤東談判達成的“國內和平協議”已經由中國簽署,這自然意味著中國也承認“法制”之前的“偽”壹詞是不恰當的。但這份國內和平協議(最後的修正案)因為被中華民國政府拒絕而未能生效,以後人們普遍不再關心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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