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南寧市公安局
為充分發揮高速公路作為交通主幹道的功能,確保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通告如下:
第壹條本通知所稱快速路是指由竹溪大道、葫蘆丁橋、白沙大道、南站大道、沙井大道、青川橋、向秀大道和朱湘大道組成的環城主幹道。
葫蘆頂大橋投入使用前,車輛、行人可通過青山路北段、雙擁路西段、白沙大橋通行。
本通知所稱高速公路範圍內的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圍合的所有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
第二條高速公路範圍內及周邊的道路交通管理由南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依法組織實施。
第三條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行人,必須遵守道路交通信號、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規定,各行其道,優先通行,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和管理。
第四條高速公路中間綠化帶上下車道分為超車道、主車道、公交專用道、摩托車道、輔助車道和非機動車道。各類車輛在行駛上、下高速公路時,必須遵守右側通行原則,按指定車道向前行駛。
當車輛發生故障無法行駛時,必須立即向附近交警報告或撥打122或迅速將車輛移離快速環路車道。
禁止各類車輛越線占用道路。
禁止各類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在快速環路車道內停車或停車上下乘客。本通知第五條第四款除外。
第五快速路的上下車道從中間綠化帶開始從左向右劃定,最左側車道為汽車超車道,第二、三車道為汽車主車道,第四車道為公交專用道,第五車道為摩托車及輔助車道,最右側車道為非機動車道。
* * *機動車道是公交車唯壹通行車道,不允許其他車輛進入。
摩托車及輔助車道為摩托車優先車道,其他機動車進入時應當避讓。
非機動車道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各類非機動車道。但是,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在保證非機動車優先通行的情況下,人行道上的公交站臺可以停靠在道路右側上下乘客。
高速公路右側單位或者居民的機動車進出高速公路主車道,必須在輔助車道行駛;公路轉彎時,壹定要避讓非機動車。
禁止農用運輸車和拖拉機在快速環路上行駛。
禁止行人進入前四款規定的各種機動車道行走或者以各種形式占用道路、交易或者堆放物品。
第六條高速公路上的人行道、人行橫道和人行天橋僅供行人或者殘疾人輪椅通行。禁止其他車輛進入、停放或者以各種形式占用道路,堆放物品。
第七條高速公路與其他道路交叉路口沒有交通信號的,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和行人優先通行。
前款交叉路口設置車道信號、行人過街燈信號的,車輛、行人必須按照交通信號指示的方向通行。
第八條高速公路超車道和主車道的最高時速為80公裏;高速公路的最高速度是每小時60公裏;摩托車及輔助車道最高時速50公裏。
但是,機動車遇到限速低於上述規定的交通標誌和路面文字標記時,應當按照指示的速度行駛。
第九條途經本市的營運客車、貨車、摩托車應當通過高速公路通行。
禁止前款規定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範圍內的道路上行駛。
第十條高速公路環線以內的經營性汽車站,必須按照南寧市綜合交通規劃定點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總體搬遷方案,限期搬遷至高速公路環線以外的瑯東汽車站、江南汽車站、西鄉塘汽車站和安吉汽車站。本市營運客車或跨區聯運必須在高速公路上運行。
禁止前款規定的載客汽車進入高速公路範圍內的道路。但本通知第十壹條規定的過渡期所列情形除外。
* * *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經營者必須開通前款規定的快速環路以外的公交站點至快速環路以內道路的運營線路,進行乘客接駁轉運。
第十壹條在站點搬遷完成前的過渡期內,所有在快速環路內道路上行駛的營運客車可臨時行駛下列道路。過渡期屆滿後,按照本通知第十條執行:
(1)朝陽路客運服務站80號,往返路線為蘇州路、華東路、友愛南路、人民東路、公園路、北湖路或華東路、紂王路、梧村嶺島、324國道;
(2)市公路客運中心,友愛南路19號,發車路線為友愛南路、中華東路、北湖路或紂王路、梧村嶺環島、324國道;行駛路線為324國道、梧村嶺環島、紂王路、中華路東段或北湖路、公園路、人民東路、友愛南路。
(3)中華路111號客運中心,進出路線為中華路西段、北大路北段、大學路或明秀西路、中興橋、福寧路;
(4)北道二路26號北大客運中心,進出路線為大學路或明秀西路、中興橋、福寧路;
(5)福建路37號江南客運站,往返路線為福建路西、江南路南;
(6)江南路66-39號石柱嶺客運服務站、紅亭路90號友誼客運站,出、入往返線路分別為江南路南段、紅亭路南段。
第十二條高速公路以北的民族大道東段、朝陽路、江南路、大學路、邕江大橋、民生東路、新民路、東葛路、濱湖路、雙擁路全天禁止行駛。
除前款或者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設置的道路外,允許貨車在高速公路範圍內的其他道路上每日0時至6時行駛。
第十三條除本通告第十二條規定的全天禁止貨車行駛的道路外,申請持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區域貨運通行證或者分戶貨運通行證的貨車,每日6: 00至24: 00,必須在限定的時段、路段內行駛,避讓其他車輛。
第十四條禁止非南寧市號牌的各類摩托車在高速公路範圍內的所有道路上行駛。
電動自行車(輕便摩托車)禁止在高速公路範圍內的所有道路上行駛。
殘疾人專用車發動機排量必須小於等於50ML,作為交通工具只允許在非機動車道行駛。禁止殘疾人車輛載客或載貨。
2004年6月5438+10月1日起,禁止發動機排量大於50ML的殘疾人車輛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範圍內所有道路上行駛。
第十五條在朝陽路、朝陽環橋和蔣斌立交橋橋面車道實行全時段摩托車交通管制,禁止摩托車行駛和停放。
凡駕駛摩托車到朝陽路購物、辦事的,必須將摩托車停放在朝陽路東西兩側交叉口外設置的停車場。
朝陽路臨街的單位或居民的摩托車進出朝陽路時,必須先關閉發動機,允許道路右側的非機動車道向右進行,停放在院內。
第十六條全天禁止在高速公路及其範圍內的道路上從事下列行為:
(壹)機動車鳴喇叭的;
(二)機動車噪聲超過國家標準的;
(三)機動車排氣汙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標準的;
(四)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五)機動車駕駛和停放違反交通法律、交通法規和本市交通管理規定的。
第十七條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駕駛員應當自覺遵守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繳納高速公路通行費的規定,並禁止幹擾收費站的工作秩序。
第十八條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予以罰款、吊扣或者吊銷駕駛證、拘留處罰,並按規定記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通知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第二十條本通告由南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負責解釋。
南寧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