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賠償金。
財產能夠返還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返還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並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收入減少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勞動能力喪失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以及因殘疾增加的其他必要費用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並支付殘疾賠償金。傷殘賠償金根據傷殘程度和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還應當向其扶養的殘疾人支付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其總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對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發給生活費,直至其死亡。
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壹,給人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害範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向受害人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非法征收、征用財產,返還財產;
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毀損、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可以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根據損壞程度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支付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出售價格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被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應當補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
返還罰金或者執行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款項,解凍被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對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賠償。
第三十七條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復議決定、賠償決定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按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賠償費用的預算和支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