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範圍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經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爭議;
3、退休後,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為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等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在原條件下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壹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10,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
11.用人單位的辭退、開除、開除等。,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確有錯誤的;
12.追索勞動報酬、撫恤金、醫療費、工傷保險金、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時,支付數額不當的;
13.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性住房補貼而發生的爭議;
1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於勞動合同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或者是否應當支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爭議;
1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要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保證金、押金、抵押金、抵押物,或者處理勞動者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爭議的;
16.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導致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索賠的爭議;
17.勞動者因工傷或者患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爭議的;
18.勞動者因履行勞務派遣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提起訴訟的,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收單位的,發送單位和接收單位為* * *共同被告;
19.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因辭職、辭退、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程序上是按照勞動法辦理的,所以法院應該受理這類案件。)
20.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其他勞動關系糾紛的,視為未支付勞動報酬糾紛,作為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21.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約定的支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普通民事糾紛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