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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管理辦法(2005年修訂)

第壹條為促進我國國際貨運代理業的健康發展,規範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設立和經營,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有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形式設立的,接受進口貨物收發貨人委托,以自己的名義或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辦理國際貨運及相關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第三條商務部負責外商投資設立的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審批和管理;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從事其他業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和管理。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不從事國際快遞業務的,由註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代理。第四條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其合法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第五條外國投資者可以合資、合作方式在中國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從2005年2月11日起,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外國投資者可以通過購買股權的方式收購已設立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但股權比例和投資者資質必須符合本規定的要求,國有資產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六條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5438萬美元。

自2005年6月65438+2月11日起,上述註冊資本最低要求實行國民待遇。第七條經批準,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1)訂艙(租船、租船、租船)、托運、倉儲、包裝;

(2)貨物監管和卸載、集裝箱組裝和拆卸、配送、中轉及相關短途運輸服務;

(三)代理報關、報檢、檢驗、保險;

(四)準備有關單據,交付運費,結算交付雜費;

(五)國際展品、私人物品和過境貨物的運輸代理;

(6)國際多式聯運和集裝箱運輸(包括集裝箱拼箱)

(七)國際快遞(不含縣級以上黨政機關的私人信件和公文)

(八)咨詢等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第八條從事信件和信件性質物品(不含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的私人信件和公文)國際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後,向郵政部門辦理郵政委托手續。第九條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第十條規定的文件。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全部申請文件後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經審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根據本規定第三條及其他超出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權限的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全部申請文件後15日內將提交的文件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經審查批準後,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條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提供以下文件:

(壹)申請書;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合同、章程,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只要求有章程;

(四)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各方董事的任命書;

(5)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投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註冊證書和資信證明。第十壹條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正式開業滿1年且註冊資本全部到位後,可申請在中國其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分公司的經營範圍應當在其總公司的經營範圍內。分公司的民政事務由總公司承擔。

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每設立壹個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分支機構,其註冊資本至少增加50萬元人民幣。企業註冊資本超過最低限額的,超過部分可以作為設立公司的增資。第十二條設立分公司的申請應當向總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總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征得擬設立分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後予以批準。根據本規定第三條及其他超出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權限的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後,將全部申請材料及擬設立分公司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的同意函報送商務部,由商務部負責審批。審批程序的時限同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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