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婢是指我國秦漢時期被奴役的奴隸。他是秦漢時期最卑微的人。他和牛、馬、農舍、器皿壹樣,都是主人的財產,主人可以隨意對待、虐待、贈送、買賣。但法律限制隨意殺害奴婢,必須報官批準,這叫“殺”。
秦時的奴婢稱為、李妾、任奴、任奴妾、、任妾等。漢代又叫童、家人、倉頭、鹿兒、藏火。奴婢生的孩子叫“奴兒”,還是奴婢身份。
秦漢時期儲奴婢是壹種普遍現象,分為官奴婢和私奴婢。官員和奴婢屬於封建國家,人數估計最多十幾萬到二十萬。在庶人上至皇室下至富人,都有很多私人奴婢,而貴族、達官貴人、有錢人都有幾百甚至幾千個奴隸,但壹般都是幾個人。據估計,中國官方和私人奴婢的總數約為兩三百萬,在秦漢時期的整個人口中並不是壹個很大的數字。
官奴婢的來源:①未入府的罪犯及其家屬。漢文帝元年(公元前179年),秦的接坐法曾被廢除過壹次,但很快又被恢復。②就是沒收罪人的私人奴婢。比如漢武帝頒布詔書(見詔書),有幾千萬奴婢消失在商賈中。(3)是私人奴隸主以贖罪、祭祀、平反、郎、升秩為目的,將私人奴隸帶到官府。(4)戰俘,秦朝多,漢朝少。
私人奴婢的主要來源是購買。漢代往往有專門的“奴隸市場”,或者說奴婢與牛馬同列出售。價格壹般為12萬元,相當於壹兩畝良田的價格。還有沒有市場的私下交易。許多窮人的家庭和他們被賣作奴婢的孩子。有的是自己賣,有的是“略賣”,即奴隸賣,有的是貴族官僚買。此外還有“兒女”,即窮人因欠債而把孩子交給富人,到期不能贖回,就留下做奴婢。另壹個來源是封建國家把官方的奴婢賣給或送給諸侯,變成私人的奴婢。
官方奴婢主要在皇宮和政府機關從事各種勞動,如服侍、掃地、跳舞、飼養動物等。,還有壹些在政府手工業作坊工作或從事畜牧業、建築和公共土地的耕種。私人奴婢主要從事家務勞動,也有壹部分從事農業、手工業生產甚至商業活動。秦朝對私人奴隸主殺害奴婢的限制還是很有限的。根據秦律,對主子殺人、懲罰、嫁娶臣妾的指控,不予受理。如果仍然提出指控,指控者將受到懲罰。雖然漢代對殺奴婢的限制比秦朝更為嚴格,但私殺奴婢的現象依然普遍,甚至有部分奴婢被犧牲。
婢女壹般勞動繁重,生活艱辛。但出於皇族、貴族、官僚、富人的需要,也有相當壹部分官宦奴婢和壹些私宦奴婢,跟著主人過著安逸的生活,被羅拖來拖去,喝得酩酊大醉,過度賞賜,甚至倚仗主情,在城中橫行霸道,欺壓官民,直至殺人越貨。
漢代大量的奴婢多由破產的農民轉化而來,不做生產的奴婢的增加必然加重農民的負擔。因此,為了保護封建生產關系,避免農民破產,漢代統治階級中有人提出了提高奴婢地位的主張。比如董仲舒當武帝時,主張去除殺奴婢的權力。當龔宇在元帝時,他認為有10多萬官員和奴婢,他們與旅行無關。他們由納稅公民供養,每年開支五六十億元,理應免於成為庶人。辛莽指責買賣、殺害奴婢是“違背天理人情”;東漢光武帝上書說:“天地之性,貴也。如果他殺了壹個女仆,他不會受到懲罰。”漢朝政府有時會頒布詔令,為百姓免除奴隸,限制蓄奴。比如漢武帝高第五年(前202年),因饑餓出賣自己做奴婢的人,免為庶人;漢初規定奴隸主對奴婢的酬勞是平民的兩倍。文帝後第四年(160),免官奴婢為庶人;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漢武帝赦免了吳楚七國之亂後沒有當過官的奴婢;愛帝即位,使50歲以上的官員和奴婢免為庶人;並試圖通過法律限制貴族、官僚和富人占有奴婢的數量;在辛莽時代,他試圖凍結奴婢的買賣,並從奴隸主那裏征收錢財來限制奴婢的數量。東漢光武帝頒布六道詔書釋放奴婢;安帝雍四年(110),葬於官婢者免為庶人,以此類推。此外,奴婢的地位也逐漸提高。秦及漢初,奴隸主仍有“殺”奴婢的權利;漢武帝以後,很多人被判殺奴婢罪。光武帝進壹步上書,規定殺害奴婢者不得減刑;敢燒奴婢者如法,免被燒者為庶人;除了奴婢射人棄城的法律。東漢時期私買奴婢也是法律所禁止的。上述措施雖有成文或未完全實施,但在限制奴婢數量增長、慢慢改善其地位方面取得了壹定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