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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高效調整工程合同價格?方法如下

關於合同雙方根據合同調整合同價格的幾個問題包括五類:

壹、法律法規變化:主要包括法律法規變化事件。

2.工程變更類別:主要包括工程變更、工程特性不符、工程量清單漏項、工程量偏差、計日工及其他事件。

三。價格變動:主要包括價格波動和臨時估值事件。

四。工程索賠: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完工(加班補償)、延誤補償、索賠等事件。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類:主要包括現場簽證和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事項。

經合同雙方確認的調整後的合同價格,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格,與工程進度款或結算款同時支付。

壹、法律法規變化對合同價格的調整

因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變化影響合同價格的,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由發包人承擔。

(壹)基準日期的確定

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壹般以施工招標文件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28日為基準日;不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壹般以施工合同簽訂前28日為基準日。

(二)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合同工程基準日後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發生變化,且因執行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導致工程造價發生變化,合同雙方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但價格變動已包含在價格波動事件的調價公式中,故不再考慮。

(3)工期延誤時的特殊處理

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且在工期延誤期間因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的變化導致工程造價發生變化,導致合同價款增加,則應調整合同價款;如果合同價格降低,則應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調整(對承包商不利)。(對承包商不利)

二、工程變更合同價格調整事項

(1)工程變更

1,工程變更的範圍

工程變更的範圍和內容包括:

(1)增加或減少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或增加額外工作;

(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工作,但轉讓給他人的工作除外;

(3)改變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質量標準或其他特征;

(4)改變合同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和尺寸;

(5)改變工程進度或實施順序。

2、工程變更的價格調整方法

(1)分部分項工程費用調整。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適用於變更項目,因工程變更引起的清單項目工程量變化小於15%,變更小於15%的,應當采用項目單價。

(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不適用,但有類似變更的項目,可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或總價在合理範圍內進行調整。

(3)如果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應用,也沒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內容,承包人應根據變更後的工程數據、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參考)價和承包人報價的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單價或總價,並報發包人確認和調整。承包商報價的浮動率可根據以下公式計算:

A.對於招標項目,承包商報價浮動率L=(1-中標/招標控制價)× 100%。

B.對於非招標項目,承包商報價浮動率L=(1-報價/施工圖預算)× 100%。

註:以上公式中的中標價格、招標控制價或報價、施工圖預算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4)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無適用或類似變更,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參考)價缺價。承包人應根據變更後的工程資料、計量規則、計價方法以及通過市場調研獲得的有法律依據的市場價格,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或總價,報發包人確認後進行調整。

(2)工程造價的調整。

因工程變更引起工程變更,承包人提出調整工程造價的,應提前將提出的方案提交發包人確認,並詳細說明與原方案相比的變化。措施項目費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調整: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根據措施項目的實際變化進行調整,不得浮動。

(2)單價用於計算工程造價,根據實際變更的工程造價,按照上述分部分項工程造價的調整方法確定單價。

(3)按總價(或系數)計算的措施項目費用,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外,應按實際變更的措施進行調整,但應考慮承包商報價的浮動因素,即調整金額按實際調整金額乘以承包商報價的浮動率(L)計算。如果承包人未能提前將擬實施的計劃提交發包人確認,應視為工程變更不會引起工程費用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調整工程費用的權利。

(3)刪除項目或工作的補償。

如果合同中的某項原有工作或項目因非承包人原因而被刪除,以致承包人發生的費用或(和)利益不能包括在其他已付或應付項目中,也不能包括在任何替代工作或項目中,承包人有權提出並獲得費用和利潤的合理補償。

(2)項目特征描述不壹致。

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實施合同工程。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設計圖紙(包括設計變更)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中任壹項目的特點描述不符,且該變更引起工程造價的增加或減少,則合同雙方應根據實際建設項目的特點,重新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並調整合同價格。

(3)投標工程量清單中的漏項

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1)分部分項工程費用調整。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的分部分項工程有漏項,造成新的項目清單項目,應按照工程變更事件中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的調整。若投標工程量清單中的某些子項目存在漏項,引起工程變更,則在承包人提交的實施方案經發包人批準後,合同價格應按工程變更時工程費用的調整方法進行調整;由於投標工程量清單中缺少措施,承包人應將新措施的實施方案提交發包人審批,然後根據工程變更事件中的有關規定調整合同價格。

(4)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工程量偏差是指根據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包括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認可的圖紙)和國家現行計量規範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為完成合同工程應計量的工程量與投標工程量清單所列工程量之間的差異。

2、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綜合單價調整原則。

當實際需計算的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之間的偏差(包括工程變更等引起的工程量偏差)時。)超過65,438+05%時,綜合單價的調整原則為:當工程量增加超過65,438+05%時,應下調工程量增加部分的綜合單價;工程量減少超過15%時,應提高減少後剩余工程量的綜合單價。

(2)工程造價的調整。

當實際需計算的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偏差(包括工程變更引起的偏差)超過15%,且該變化引起措施項相應變化時,若措施項采用系數或單項總價計價,措施項費的調整原則為:工程量增加,措施項費增加;工程量減少,措施項目費用減少。

(5)日工

計日工費用的確認和支付

任何計日工項目的實施都已結束。承包人應根據確認的計日工現場簽證報告核實該類工程的工程量,並根據核實的工程量和承包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計日工單價計算應付價款;如果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中沒有計日工單價,承包方應同意按工程變更的有關規定計算計日工單價。

三。價格變化對合同價格的調整

價格波動

價格波動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有兩種方式:壹種是通過價格指數調整差價,另壹種是通過成本信息調整差價。

1.按價格指數調整差價主要適用於建築用材料品種較少但每種材料用量較大的土木工程,如道路、堤壩等。

(1)調價公式。

如果合同價格受到人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施工機械價格波動的影響,應根據投標函附錄中價格指數和權重表中約定的數據,按照下列價格調整公式計算差額並調整合同價格:

承包人應獲得的已完成工程量;該金額不包括價格調整、扣留和支付,不包括質量保證金、支付和預付款的扣除;不包括已按當前價格定價的變更和其他金額。

價格指數應首先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提供。在沒有上述價格指數的情況下,可采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提供的價格代替。

(2)工期延誤後的價格調整。

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項目後續施工使用調價公式時,應以計劃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和實際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兩個價格指數中較高者作為當期價格指數。

如果由於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在使用調價公式時,應以計劃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和實際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兩個價格指數中的較低者作為當前價格指數。

2.利用造價信息調整價差,主要適用於材料品種較多,各種材料用量相對較少的房屋建築裝飾工程。

(1)調整人工價格。

人工價格發生變化時,合同雙方應根據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出具的人工費用文件調整合同價格。

(2)材料和工程設備價格的調整。

材料和工程設備價格變更的價格調整,應根據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清單及雙方約定的風險範圍,按下列規定進行調整。

“鄰近原則”

(1)承包人投標報價中的材料單價低於基準單價的,施工期間材料單價的增加超過合同約定的基於基準單價的風險範圍值的,或材料單價的減少超過合同約定的基於投標報價的風險範圍值的,超出部分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2)承包人投標報價中的材料單價高於基準單價的,施工期間材料單價的下降幅度超過合同約定的以基準單價為基礎的風險幅度值的,或材料單價的上升幅度超過合同約定的以投標報價為基礎的風險幅度值的,超出部分據實調整。

(2)臨時估價

1,給定暫估價材料、工程設備

(1)不是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發包人給定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依法不需要招標的,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采購,經發包人確認後,在此基礎上替代暫估價並調整合同價款。

(二)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發包人暫估價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依法必須招標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供應商。依法確定中標價格後,暫估價格將被取代,合同價格將進行調整。

2、給出專業工程的暫估價

(1)不是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

工程量清單中發包人給出暫估價的專業項目不依法招標的,專業項目價格按照上述工程變更事件的合同價格調整方法確定,專業項目暫估價予以替換,並在此基礎上調整合同價格。

(二)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

(1)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不參加投標的專業項目,承包人應為招標人,但其擬采用的招標文件、評標方法和評標結果應報發包人批準。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應被視為已包含在承包商簽訂的合同價格(投標總報價)中。

(2)承包人參加專業項目的投標,應由發包人作為招標人,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在同等條件下,承包商應優先中標。

四、工程索賠合同價格調整事宜

(1)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範圍

不可抗力是指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承擔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誰承擔損失,由項目第三方自行承擔)

(1)成本損失的承擔原則。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增加,合同雙方應按照以下原則分別承擔和調整合同價格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壞,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現場準備安裝的材料和設備的損壞,均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和承包人人員傷亡由本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和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現場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和保安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⑥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工期的處理。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工期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如果發包人要求趕工,承包人應采取措施趕工,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如果發包人要求趕工,承包人應采取措施趕工,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二)提前完工(補償)和延期補償

1,提前完成(加班補償)

(1)沖成本。發包人應根據相關項目的工期定額合理計算工期,壓縮工期天數不得超過固定工期的20%。超過20%的,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增加超時費。

(2)提前完成的獎勵。合同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提前完工的獎勵條款,並明確每個日歷日的獎勵金額。壹般來說,雙方還應在合同中約定提前完工的最高獎勵金額(如合同價格的5%)。提前竣工獎勵包含在竣工結算書中,與結算款壹起支付。

2.延遲補償

合同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工期延誤的賠償,並明確每日歷天的賠償金額。壹般來說,雙方還應在合同中約定誤期賠償的最高金額(如合同價格的5%)。誤期賠償費應包含在進度付款文件或竣工結算文件中,並從進度付款或結算中扣除。

(3)索賠

1.索賠的概念和分類

(1)據當事人稱:

(1)承包人和發包人之間的索賠。

(2)總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間的索賠。

無論是發包人還是總承包人造成的,分包商只能向總承包人索賠,而不能直接向發包人索賠。

(2)根據權利要求的目的和要求:

(1)工期索賠。

②費用索賠。

(3)根據權利要求的性質:

(1)工程延期索賠。

②加快施工索賠。

(3)工程變更索賠。

④合同終止的索賠。

⑤不可預見的不利條件索賠。

⑥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賠。

⑦其他索賠。

2.費用索賠的計算

(1)索賠費用構成:

①勞動力成本:數量增加,勞動力價格上漲,人閑置。

②材料成本:數量的增加和材料單價的增加。

(3)施工機具使用費:機械設備為承包人所有的,壹般按機隊折舊費、人工費和其他費用之和計算;如果設備是承包人租賃的,壹般按臺班租金加上每個臺班單價分攤的施工機械進出場費計算。

(4)現場管理費:其索賠包括承包人在合同外所做的額外工作和因發包人原因延長工期期間的現場管理費,包括管理人員的工資、辦公費、通訊費、交通費等。

計算公式為:場地管理費索賠金額=索賠直接費用×場地管理費率。

⑤總部(企業)管理費:其索賠主要是指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期間,承包人向公司總部提交的管理費。

⑥利息:雙方在合同中已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類貸款利率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2)費用索賠的計算方法。

①實際成本法。

②總成本法。

③修正總成本法。

修正後的總成本法是對總成本法的改進,即在總成本計算的原則上,去掉了壹些不合理的因素,使之更加合理。修正案內容如下:

A.將計算索賠金額的時間段限制為索賠事件影響的時間,而不是整個施工期。

b .只計算索賠事件影響期間某項工作的損失,而不計算該期間所有施工工作的損失。

與工作無關的費用不包括在總費用中。

D.重新計算投標報價費用,即按照受影響期間的工程實際單價計算,乘以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得到調整後的報價費用。

3、工期索賠的計算

(1)工期索賠需要註意的問題。

(1)明確工程進度延誤的責任。

(2)延誤的工作應是施工進度計劃關鍵線路上的施工內容。只有關鍵線路上工作內容的滯後才會影響完工日期。

(2)工期索賠的計算方法。

①直接法。

②比例計算法。

③網絡圖分析法。

(3)***與延期處理相同。

在這種情況下,要具體分析哪種延遲是有效的,我們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1)首先,判斷哪種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是最先發生的,即確定“初始工期延誤”,哪種原因應對工程延誤負責。在最初的延誤期間,其他同時拖延的人不會對延誤負責。

(2)如果最初的延誤是由發包人造成的,承包人既可以得到工期的延長,也可以得到發包人造成的延誤期間的經濟補償。

(3)如果最初的延誤是由於客觀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在受客觀因素影響的延誤期內可以得到工期的延長,但很難得到費用補償。

(4)如果最初的延誤是由於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在承包人造成的延誤期間,承包人既不能獲得工期,也不能獲得費用補償。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合同價格調整事項

現場簽證價格結算

付款應與進度款同時支付,只有“提前完工獎勵和後期補償”才與結算款壹起支付。

1.如果現場簽證工作有相應的計日工單價,現場簽證報告只列出完成簽證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施工機具的數量。

2.如果現場簽證工作沒有相應的計日工單價,則應在現場簽證報告中列出完成簽證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施工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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