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探親假和年假不沖突。
事實上,探親假由來已久。1981這個假期是國務院頒布的《職工探親待遇規定》中設立的,是專門為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而設立的。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壹年,未與配偶、父母同住,公休假日不能團聚的固定職工,可享受探親待遇。其他性質的雇主如果願意也可以給員工探親假。
《規定》規定,職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壹次探親假,假期30天;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壹次,假期20天。單位當年因工作需要不能給假的,或者職工自願每兩年探親壹次的,可以每兩年給假壹次,假期45天;已婚員工每四年給壹次探親假,假期20天。以上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單位還應根據實際需要給予旅遊假。此外,員工探望配偶、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承擔。
此外,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制定頒布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探親假、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職工依法享受的,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不計入年休假。
現狀:真正享受探親假的人不多。
記者調查發現,即使在機關事業單位,真正享受“探親假”的也只有少數人。
陸先生是某市政府部門的壹個科室主任。他告訴記者,從65438到0993在部門工作後,因為沒結婚,每年都有探親假,後來結婚了。按照規定,探親假變成了四年壹次,他慢慢忘記了自己。陸先生最後壹次探親假是在1997年,距今已有13年。
勞動部門:符合條件的未休假員工可以申請仲裁。
“探親假的起源和當時的制度是分不開的。”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法律監督科相關負責人表示,探親假出臺的背景是“鐵飯碗”盛行的年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固定工的工作地點都要服從組織的調配,員工無法自主選擇工作地點,導致很多員工的工作地點離家太遠,而當時交通並不發達,就催生了探親假。
《職工探親待遇規定》中明確規定,享受探親假的人員是“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1年的正式職工”,享受探親假的條件是不與配偶、父母同住,公休假日不能團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