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賠的概念,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壹些難以解決的問題。這時候就需要用法律手段來解決糾紛,同時也要了解相關的法律概念,盡可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工程索賠的概念分享如下。
工程索賠的概念1壹、工程索賠術語解釋
工程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非己方過錯但應由對方承擔的情況而造成的實際損失,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和/或時間補償。
索賠是工程承包中經常發生的正常現象。由於施工現場條件、氣候條件、施工進度和價格的變化,以及合同條款、規範、標準文件和施工圖紙的變更、差異和延誤,在工程承包中索賠是不可避免的。
二、索賠處理的原則
1,必須以合同為準。
2、及時合理的處理索賠,依據完整真實的索賠證據。
3.加強主動控制,減少索賠。
三、施工項目的費用索賠
索賠費的構成與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類似,壹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人工成本
指直接從事建築安裝工程的生產工人和列入概算定額的輔助生產單位工人的費用。索賠費還包括增加工作內容的人工費、停工損失和工作效率降低損失的累計,其中增加工作內容的人工費按日工費計算,停工損失和工作效率降低損失按停工費計算,停工費標準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2.設備費
它可以采取幾種形式,如機器班次費、機器折舊費和設備租賃費。因工作內容增加引起設備費索賠時,設備費標準按機械臺班費計算。因窩工引起的設備費用索賠,當施工機械屬於施工企業時,索賠費用按機械折舊費用計算;企業從外部租賃工程機械時,索賠費用標準按設備租賃費計算。
3.材料成本
材料費用索賠包括:由於實際索賠的材料數量超過計劃數量而增加的材料費用;由於客觀原因,材料價格大幅上漲;因項目延期而導致的材料價格上漲和延期儲存的費用不在承包商的責任範圍內。材料成本應包括運輸成本、儲存成本和合理的磨損成本。
如果材料因承包商管理不善而損壞和失效,則不能計入索賠估價中。承包人應建立和完善材料管理制度,記錄建築材料的采購日期和價格,以便索賠時能準確區分索賠引起的材料額外消耗。承包商應提供可靠的采購訂單、采購訂單或官方公布的材料價格調整指數,以證明材料單價的增加。
4.管理費
此項可分為場地管理費和企業管理費兩部分。索賠中的現場管理費是指承包商為完成額外工作、索賠事項和延長工期而發生的現場管理費用,包括管理人員的工資、辦公、通訊和交通費用。
索賠中的企業管理費主要是指工程延期期間增加的管理費。包括總部人員工資、辦公用房、辦公用品、財務管理、通訊設施以及企業人員到現場檢查指導工作等費用。
5.利潤
壹般來說,承包商可以將工程範圍變更、文件缺陷或技術錯誤、業主未能提供場地等原因引起的索賠納入利潤。但對於工程暫停索賠,利潤通常包含在每個實際工程的價格中,工期的延長並沒有影響部分工程的實施,也沒有導致利潤的減少。
因此,總監理工程師很難同意將利潤損失加入到項目暫停費用的索賠中。索賠利潤的計算通常與原始報價中的利潤百分比壹致。
6.延期付款的利息
發包人未按約定時間付款的,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
工程權利要求2的概念。工期索賠的成立條件是什麽?
索賠的成立必須滿足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2)與合同相比,該事件已造成承包人工程費用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3)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不屬於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
其他補充:
構成建設項目索賠條件的事件。
索賠事件又稱幹擾事件,是指使實際情況與合同規定不符,最終導致工期和費用發生變化的各種事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不斷跟蹤和監督索賠事件,這樣才能不斷發現索賠機會。總包商可就下列事件提出索賠:
(1)發包人違約給承包人造成時間和費用損失;
(2)發包人延期付款給承包人造成損失;
(3)發包人提出提前完工或縮短工期,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
(4)由於對合同規定以外的項目進行檢驗,且檢驗合格,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修補工程缺陷所發生的損失或費用;
(5)監理工程師對合同文件的含糊解釋、不準確的技術資料,或因不可抗力導致施工條件的變化,造成時間和費用的增加;
(6)工程變更(包括設計變更、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監理工程師提出的工程變更、承包人提出並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變更)造成的時間和費用損失;
(7)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暫停;
(8)物價上漲、法律法規變化及其他。
第二,《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確定了可以順延工期的條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第七條。5。1項規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下列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發包人應承擔延誤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費用,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潤:
(1)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提供的圖紙與合同不符;
(2)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場地、施工條件、基礎資料、許可、批準及其他開工條件;
(3)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有錯誤或遺漏的;
(4)發包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後7天內同意發出開工通知;
(5)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
(6)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批準和其他文件;
(7)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跟進上面提供的法律參考。勞動者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後依法索賠的,必須同時滿足上述索賠條件。承包人壹般會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通知侵權人索賠,也可以按照合同規定計算損失後再向侵權人索賠。
工程權利要求3-1的概念。索賠的基本條件是什麽?
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對方沒有自己的過錯而應承擔責任的情況所造成的損失,要求對方賠償的行為。建設工程中的索賠是承發包雙方行使合法權利的行為。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索賠,發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賠。
1,客觀性:指不符合合同或違反合同的幹擾事件的客觀存在,對承包商的工期和費用產生影響,且這些幹擾事件必須有確鑿的證據加以說明。
2.正當性:當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幹擾不是由承包方自身責任造成時,應按合同條款對對方進行補償。
索賠必須符合本工程施工合同的規定。根據合同法律文書,可以判斷幹擾事件由誰來承擔責任,承擔什麽樣的責任,應該賠償多少等。因此,不同的合同條件,索賠具有不同的合法性,從而會產生不同的結果。
3.合理性:指索賠合理,符合實際情況,真實反映幹擾事件造成的實際損失,采用合理的計算方法。承包商不得濫用索賠牟利或以不正當手段從事索賠,否則將產生以下不利影響:
(1)合同之上的緊張和不信任,不利於合同的繼續履行和雙方的進壹步合作。
(2)承包方聲譽受損,不利於今後繼續經營活動。在國際工程承包中,不利於在項目所在國繼續拓展業務。任何業主在投標時都會對上述承包商保持警惕,遠離他們。
(3)工程建設中濫用索賠,對方會提出反索賠。如果索賠違反法律,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二、索賠成立的條件:
合同壹方對另壹方提出索賠時,應有正當的理由和有效的證據,並應符合合同的有關規定。由此可見,任何索賠事件都必須滿足三個要素:壹個正當的索賠理由;索賠的有效證據;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提出。
民法(從2021 1 1開始生效)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另壹方仍受到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九十二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壹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
索賠的根本目的是保護自己的利益,挽回損失,避免損失。為了索賠成功,索賠必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客觀性客觀性要求承包商提出的索賠事件必須客觀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