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分局核準公司名稱,領取《公司名稱核準通知書》;
2.起草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確認。章程應明確規定出資額、各股東持有的股權比例及出資方式(現金或實物資產、無形資產);
3.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公司名稱核準通知書在銀行開立臨時公司賬戶;
4.全體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根據公司名稱核準通知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比例和金額,分別將出資款存入公司臨時賬戶,並以銀行轉賬或直接現金存款方式存入出資款。需要註意的是,股東存入投資款時,應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付票據的“資金用途”欄填寫“XX(股東名稱)投資款”;
5.如果股東以實物資產(固定資產、存貨等)出資。)或者無形資產(專利、專有技術),該部分實物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應當由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者資產評估公司進行評估,評估後的價值作為股東出資。實物資產作價出資的,作價出資的實物資產不得超過公司申請註冊資本的50%;無形資產作價出資的,作價出資的無形資產不得超過公司申請註冊資本的20%;
6.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驗資委托書,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向會計師事務所提供驗資信息;
7.協助會計師事務所到公司開戶銀行查詢股東投入資金的實際情況;
8.壹個工作日之後,到會計師事務所領取驗資報告,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分局進行專項登記備案。
公司驗資時需要提供的資料
由於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驗資類型、委托目的、驗資範圍的不同,驗資需要提供的資料也不同。被審計單位在驗資前應向我行註冊會計師咨詢,註冊會計師將根據實際情況詳細說明驗資需要提供的資料以及如何獲取相關資料。現將壹般驗資需要提供的資料列舉如下。
壹、設立驗資機構應提供以下資料:
1、被審計單位設立申請報告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2.被審計單位投資者簽署的與出資有關的協議、合同、章程;
3.投資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4.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5.全體投資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委托文件及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6.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7.被審計單位住所和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8.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對賬單(或具有同等證明效力的文件)及銀行確認函回復;
9、實物交接驗收證明、計價依據、權屬證明和實物存放地點證明;
10、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商標註冊證、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土地紅線圖及相關允許投資的批準文件;
11,政府有關部門對高新技術成果的評審;
12.與無形資產相關的轉讓合同、交接證明和定價依據;
13、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評估報告、投資方對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
14、投資方關於其投入資產所有權及無擔保情況的書面聲明;
15、擬設立企業與其投資者簽訂的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產權過戶手續的承諾函;
16.擬設立企業依法建帳的書面聲明;
17.被審計單位確認的貨幣出資清單、實物出資清單、無形資產出資清單、與凈資產出資相關的資產負債清單、註冊資本實繳清單;
18、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驗資時,除(1)項所列資料外,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1,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被審計單位;
2、國有資產出資的,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被審計單位股權設置方案;
三。新設被合並企業的驗資,除(1)所列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合並各方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對新合並的協議;
2.合並各方簽署的合並協議;
3、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合並的文件;
4.合並公告;
5.並購雙方的債務清償報告或擔保證明;
6.並購雙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7.合並方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合並方對被合並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
8.合並前各方及合並後被審計單位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9.相關會計數據。
四、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除提供(壹)項所列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審批機關頒發的批準證書;
2.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外匯登記證、資本項目開戶證明、對外投資確認書、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批準文件;
4.外國投資者以其在境內持有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的,相關外商投資企業經審計的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董事會關於利潤分配的決議、利潤取得地外匯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
5.以實物投資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或者國家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財政部認定的其他價值評估機構出具的外商投資財產的價值評估證明;
6.相關會計數據。
五、變更驗資應提供以下資料:
1.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的變更註冊資本的決議;
3、政府有關部門對被審計單位註冊資本變更等事項的批準文件;
4.經批準的註冊資本增加或減少前後的協議、合同、章程;
5.註冊資本變更前的營業執照;
6、變更後的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批準證書;
7.歷次驗資報告及相關材料;
8.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前最近壹期的會計報表;
9.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前期投資已經到位且投資者未撤資的書面聲明;
10.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出資增加註冊資本的相關情況。(同設立驗資);
11.與合並、分立有關的協議、方案、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12.與減資相關的公告、債務清償報告或債務擔保證明;
13.與合並或者分立有關的公告、債務清償報告或者債務擔保證明;
14,投資方以其債權增資的相關協議;
15、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協議、決議、批準文件等法律文件,證明股權轉讓的律師意見或公證書,辦理股份支付交割的憑證;
16,相關會計數據;
17.被審計單位確認的註冊資本變更清單;
18、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19.股份有限公司因合並、分立變更註冊資本的,註冊會計師還應當取得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包括配股)的,還應當取得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20.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包括配股)的,註冊會計師還應當取得股份轉讓證明和股票發行費用清單。委托證券承銷機構承銷的,還應當取得證券登記機構出具的承銷協議、承銷報告、股票上市及相關證明;
21.股份有限公司派發股票股利和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轉增註冊資本的,註冊會計師還應當取得證券登記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