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造成重大破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違反土地管理規定,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建設,對耕地造成嚴重破壞或者汙染的, 且毀壞耕地數量達到上述規定,屬於本條規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毀壞”。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築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者排放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致使林地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種植條件受到嚴重破壞或者嚴重汙染,毀壞林地數量達到上述規定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閑置或者荒蕪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收回;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取得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的閑置土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三十九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的前提下,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開發未利用土地;適合農用地開發的,優先進行農用地開發。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第四十條開墾未利用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區域內進行。禁止破壞森林、草原和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圈占河灘。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的圍墾造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第四十壹條開發使用權未確定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由開發單位或者個人指定長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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