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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開壹家內衣店。不知道都市女人心和都市情侶店哪個好。

程序

1.仔細閱讀加盟指南,有問題找總部投資顧問;加入計劃

2.簽訂《意向加盟合同》選址、市場評估、運營評估——與總部投資顧問洽談;

3.簽訂選址合同後,正式與總部簽訂《加盟合同》;簽訂商標和技術合同或者協議時,

法律人最好當面簽訂合同或協議,防止以後出現糾紛。

4.與總部互動完成裝修,辦理營業手續,招聘業務員培訓;

5.開業前壹天在總部訂購第壹批產品;

6.開業前兩天,總部會協助展會和銷售培訓;

7.黃道吉日開啟。

編輯此段落的特征

1.有壹個加盟店老板,就是加盟連鎖店的領導。

2.領導者擁有特許經營權,可以是產品、服務、商業技術、商號、標簽,以及其他能帶來商業利益的特殊力量。

3.合同是領導者和被特許者之間的主要紐帶。

4.加盟商擁有其店鋪的所有權,店鋪經營者是店鋪的所有者。

5.要管理領導者的總部,加盟商必須完全按照領導者總部的壹系列規定來經營,他沒有經營自主權。

6.總部有義務向加盟商傳授信息、知識、技術等壹整套業務體系來完成事業,同時授權加盟商使用店名。

商號、商標、服務標誌等在壹定區域內的壟斷使用權,並在合同期內繼續提供業務指導。

7.加盟商要向冠軍支付壹定的有償費用,通常包括壹次性加盟費、銷售額或毛利提成。

8.領導有縱向關系,加盟商之間沒有橫向關系。

編輯此段落格式

自願加入

(自願連鎖)是指個別單店自願采用同壹品牌運營模式,並承擔所有運營費用。

這種方式,個體經營者(加盟商)通常繳納固定數額的引導費(俗稱加盟費),總部在開店前傳授經營知識。

或者經營者原有門店在總部指導下改為連鎖總部規定的經營方式;

通常這種方式每年還必須支付固定的引導費,總部也會派人員進行引導,但也有人不收取這部分費用。

開店費用完全由加盟商承擔;由於加盟商是自願加入的,總部只是收取固定的費用給予指導,因此獲得的盈虧與總部無關。

這種方式的好處是加盟商可以拿到所有的大部分利潤,而不用和總部分享。

沒有百分之百服從總部指令的義務,但缺點是總部可以不負責任。

往往引導松散,店鋪的經營質量不好控制。

臺灣省很多連鎖餐廳都是這樣經營的。

委托加入

(特許連鎖)與自願加盟相反,加盟商在加盟時只需要支付壹定的費用。

經營店面的設備和管理技術都是總部提供的,所以店面的所有權屬於總部。

加盟商只有經營管理權,利潤必須和總部共享,也必須百分之百服從總部的指令。

這種方式的好處是風險很小,加盟商不用承擔創業的大成本。

總部要幫助運營,分享運營的成敗,但缺點是加盟商自主權不大,大部分利潤往往交給總部。

賦予公民權

(特許連鎖)介於上述兩種方式之間,

通常加盟商和總部共同承擔開店成本,其中加盟商負責店面的租金和裝修。

總部負責產生財富的設備。這樣加盟商也需要和總公司分享利潤,總公司對加盟商也有控制權。

但因為加盟商也付出了相當可觀的費用,所以利潤更高。

對店鋪的形式也有壹些建議和決定。日本的大多數便利店系統都是這樣運作的。

免費加入

(gratichain)這種方式市面上很少見,而且不收取任何費用。

這種加盟方式主要是針對材料廠商和中小企業。

他們利益來源於以技術入股和向客戶(制造商)出售原材料來獲取利潤,

這種加入方式最大的優點是安全性高,可調性強;缺點是針對性強,局限性大。

根據行業分工不同,技術應用領域不同,很多公司不會不收費加入。

目前國內只有化工塗料行業有此先例。加入也是發展最慢的。

編輯此段落選擇

第壹,妳壹定要選擇有相當經驗的連鎖體系,包括經營時間的長短,門店的數量;

如果是成立時間不長,門店少的品牌,因為自身連鎖經驗還不足,

加入者搶著加入,風險自然更高。第二,技術難度不要太高。

壹般加盟商都是外行,所以技術越低的越適合加盟(比如超市)。

技術難度越高,上手時間越長;通常高科技行業,如美發、眼鏡等,比加盟更適合內部創業。

第三,要關註行業的發展趨勢。是在穩定中成長還是衰落?

尤其是壹些熱門行業,剛加入的時候生意紅火,熱潮過去沒多久,

生意暴跌。

第四,必須考慮個人利益。因為每個行業都有不同的行業特點,

加盟商最好選擇興趣相近的行業,不要只關註賺錢而忽略個人興趣。

5.需要考慮總公司在同行業的競爭力。總公司給加盟店提供多少支持?

因為同行之間的競爭必然會涉及到品牌的優劣,第壹品牌的競爭力自然更強。

相對小的品牌,競爭力自然更弱。

6.查詢已建立的加盟店。如果這是壹個完善的特許經營體系,

我應該很樂意告知加盟商所有門店的地址和電話,加盟商可以先向開店的人查詢相關信息。

這樣獲得的信息往往是最真實的,加盟商也可以了解到以後的大致經營狀況。

除了以上六點,當然加盟商的人力和資金都是加盟時必須考慮的因素。

編輯此段落以檢查

僅從投資金額、加盟店數量等表面情況,很難判斷壹個加盟項目。

其實創業者還是要考察項目的盈利模式和加盟體系。

首先,最好暗中考察感興趣的加盟項目。去這個項目的專賣店消費,

以客戶的身份和店家或者店員聊天,並預估每天的營業額,分析客戶群,消費周期等等;

調查持續壹段時間後,看調查結果是否與加盟總部介紹的內容壹致,以此判斷對方的誠信態度。

不要和不誠實的領導合作。而如果項目根本沒有開加盟店,

或者第壹家店還不到壹年,妳就別理了。

最後,要了解特許經營項目的特許經營制度的完善。

比如考察聯盟盟主對特許經營商業模式的理解和操作水平。

看他是否有壹套書面的、可操作的特許經營管理手冊和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看他對加盟商的選擇和加盟商的選址是否負責謹慎;

看他是否重視加盟店的利益和後續管理。

這種考察最好的方式就是參加領導組織的培訓。

然後準備很多問題“刁難”他們,看他們是否為加入項目做好了充分的準備。

編輯此段落。

第壹,應該要求總部出示商標註冊證。

所謂加盟,就是總部把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擁有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

也就是說,總部首先要取得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頒發的商標註冊證。

加盟商在加盟前,首先要確認總部確實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放心加盟。

第二,版稅的支付方式。

壹般來說,總部會向加盟商收取三種費用,即加盟費、提成費和押金。

所謂加盟費,是指總部為幫助加盟商進行開店前的整體開店規劃和教育培訓而收取的費用。

特許權使用費是指加盟商使用總部商標和享有商譽需要支付的費用,是壹種持續的收費。

只要加盟商繼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可以是壹年壹次,也可以是季度或月度。

至於押金,是總部為了保證加盟商切實履行合同,按時付款而收取的費用。

其中,由於特許權使用費是連續收取的,有些特許經營總部會簽訂合同,

要求加盟商在合同期內開出全額版稅的支票,比如合同期為五年,

版稅按年支付,有些總部要求加盟商壹次用五張支票支付五年的版稅。

如果被特許人滿足總公司壹次性開具合同期內所有特許權使用費的支票面額的要求,

壹定要記得在合同上加壹條註釋。當加盟店關閉不再開店時,總公司必須返還未到期的特許權使用費。

來保護自己的權益。第三,總部供貨價格。

在壹般的加盟合同中,總部會要求加盟商從總部進貨,不得私自進貨。

這往往是總部和加盟店最有爭議的部分。因為加盟商往往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高,

所以他們自己出去采購。但基於連鎖體系質量的壹致性,總部不得不要求加盟商統壹從總部采購。

於是爭議就產生了。比較合理的方式是加盟商在簽約時提前要求總部供應的價格不能高於市場。

或者高於市場價壹個百分比也可以接受,以免事後雙方在價格上產生糾紛。

第四,商圈保護問題。通常為了保證加盟店的經營利益,加盟總部會有商圈保障。

也就是說,不會在某個商圈內開第二家分店。所以加盟商保護商圈的範圍有多大?

必須非常清楚。但常見的情況是總部離安防商圈不遠。

第二家店開業,影響了原有加盟店的生意,引發抗議。

其實如果總部設在安防商圈之外,加盟店是沒有權利抗議的。

但值得壹提的是,當壹些連鎖店增加或達到飽和時,

在商圈的保護下,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所以發展第二品牌很棘手。

意味著使用另壹個新的品牌名稱,經營內容與原品牌完全相同。

這樣就不用受原品牌的商圈保護限制了。例如,有壹個房屋中介鏈系統,

最後當然會引發加盟店的群毆。因此,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

簽訂合同時,最好明確總部不得開發業務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個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條款。

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保護業務技術和知識產權。

不得因開放加盟而外流,且要求加盟商在合同期內或結束後壹定期限內入住。

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的行業。本規範旨在保護總部的知識產權。

這沒有錯,公平交易委員會也認為這不會違法。但是競業禁止期應該多長才算合理呢?

如果太長,可能會影響加盟商以後的工作權利。加盟商在簽約的時候壹定要慎重考慮,不要影響以後的生計。

第六,管理條例的問題。壹般的特許經營合同少則十幾條,多則二十條。

多則七八十條,少則幾百條,但通常都有這樣的規律。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總部管理規定辦理。」

如果加盟商遇到這種情況,最好要求總部在合同中附上管理規定。

成為合同的附件。因為管理細則是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把合同中沒有規定的事項,

都納入了它的管理規定,可以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到時候,加盟商就只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金。由於特許合同是由總部起草的,

所以會對總部更有利。在違約金方面,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商的部分。

而且對總部違約壹事只字未提。加盟商應該可以對此提出相對的要求。

明確總部違約的處罰條款,特別是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和後勤支持。

應該要求總部切實做到這壹點。第八,糾紛的處理。

壹般在特許經營合同中會明確列出管轄法院,通常總部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以便將來有需要時,更方便總部人員往返附近法院。值得壹提的是,

壹旦特許經營總部在合同中規定,在被特許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前,

需要先經過總部調解委員會調解。在這種情況下,調解委員會的成員是誰?

如果都是總部出的問題,那麽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向總部,不利於加盟商。

由於合同的原因,加盟商不能無視調解委員會,直接打官司。建議加盟商遇到類似條款時,

應要求刪除。第九,合同終止的處理。當合同終止時,對於被特許人來說,

最重要的是拿回押金。這時候總部會檢查加盟商有沒有違約,有沒有欠款。

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商自行拆除招牌,如果壹切順利,沒有拖欠款項,總部會退還押金。

。但壹旦發生糾紛,是否撤下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焦點。

有些總部甚至雇傭自己的員工來拆除招牌。在這種情況下,

這要看最初是誰資助的招牌。如果由特許經營者出資,

那麽招牌“物業”的所有權應該屬於被特許人。雖然總部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

如果真的要拆除,必須通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就是破壞罪。

第十,合同簽訂後,雙方必須各執壹份。

加盟商壹定要記得留壹份,這樣才能清楚的了解合同的內容,保證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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