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戶口本原頁上的落戶時間記錄無法辨認,可以憑身份證或戶口本到當地派出所查詢。
戶口遷移有哪些手續?
戶籍遷移是我國戶籍制度中常住戶口登記的原則。公民常住戶口變更後,應當將戶口遷入現居住地,即遷移戶籍。戶口遷移流程的具體步驟如下:
第壹步:持戶籍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到遷入地的區縣公安局戶政部門辦理。第二步:戶政部門發放遷移證。
第三步:持準遷證回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準遷證。
第四步;帶著遷移證和身份證去當地派出所。遷戶口是指戶口遷移。
關於戶口登記事項的說明
1.賬號-填寫戶口登記機關登記的轄區內的賬號。
2.戶口簿首頁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廳、局專用章。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完成登記後,應當由登記機關簽字或者蓋章,在戶口簿上填寫簽發日期,並加蓋戶口簿專用章。
3.住所地變更登記——填寫住所地變更的名稱和日期,在住所地登記的管轄範圍內變更住所地,由承辦人簽名或蓋章。
4.遷入市(縣)的時間和地點——遷入市(縣)的居民,請填寫遷入和落戶時間,並提供遷出地的詳細地址。居住在本市(縣)的,請填寫“長期居住”。
5.何時何地到達此地址,填寫本人遷入所居住轄區前在本市常住戶口的詳細情況,以及遷入定居時間。請用我現在的地址填寫“龍居”。
6.登記日期: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常住人口登記證的具體日期。
7.登記事項變更、更正記錄——登記事項內容發生變更、更正的,應當在此欄填寫變更、更正的內容和時間,並由承辦人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公民因個人原因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停留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期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沒有理由延長時間,又不具備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戶口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