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固定資產折舊的壹般規定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①房屋、建築物為20年。
②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等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4年。
⑤電子設備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壹條規定,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職場會計應了解固定資產折舊和稅收優惠政策的壹般規定。
2.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
①房屋及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②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④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⑤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⑥作為固定資產記錄的土地的單獨估價。
⑦其他不允許扣除折舊的固定資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采用直線法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從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所得稅法所說的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租賃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超過65,438+0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運輸工具等。
設備和器具的壹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設備、器具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46號)(以下簡稱?46號公告?)2018 1 10月至2020 12 31 2月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低於50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按年計算折舊。
例:企業在2018 1 10月至2020 12 31 2月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下的,允許計入當期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裏設備和電器的具體範圍是什麽?
答:設備、器具是指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3.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通過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
(1)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固定資產常年處於強烈震動和高度腐蝕狀態。
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舊法,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