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負責廣場內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做好廣場內環境衛生、廣播音響、水電供應、園林綠地的管理、維護和保潔工作,協助和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管理處應當明確廣場內綠地、水面、空地、道路的區域劃分,保證區域功能。
管理處負責保障廣場夜景照明,督促廣場周邊單位落實“門前四包”。第五條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做好以下工作:
(壹)公安交通部門負責維護廣場道路的交通秩序,保證道路暢通;必要時可實施臨時交通管制;
(二)康昂東路派出所應做好廣場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三)城市管理監察部門積極配合廣場管理處的工作,按照《拉薩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廣場內的違法行為,維護廣場秩序;
(四)市政維護部門負責廣場照明設施的維護;
(五)園林綠化部門負責廣場綠地的更新等技術指導;
(六)環衛部門負責廣場內的垃圾清運;
(七)物價、工商、環保、文物、民政和城關區人民政府等部門應當配合廣場管理工作。第六條自治區黨、政、軍、警等機關舉辦的大型活動,由主辦單位直接與管理處聯系,由管理處負責安排。
廣場內不得舉行社交、商業等壹般性活動。確需舉辦的,經管理處審核,報市政府批準。第七條活動舉辦者應當提前30日向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載明:
(壹)活動的目的、時間、區域、規模和主題;
(二)主辦、協辦、承辦單位和單位的名稱、地址、電話、聯系人或者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三)活動場地的平面圖和布局圖;
(四)標語、宣傳品和口號的內容,人車分布圖。
活動組織者還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安保方案。第八條管理處收到書面申請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第九條經批準的活動時間、地點、內容發生變更或者停止的,主辦單位應當在原定活動日期的五日前到管理處申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經批準的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方式、起止時間等事項進行。第十條除大型政治和公益活動外,在廣場舉行的活動可以收取適當費用。收費必須經物價部門批準,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經批準,可以收取的費用包括材料使用費、場地清理費、人工費、場地使用費等服務費。第十壹條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由公安部門負責。主辦單位應當配合公安部門做好安全保衛工作。第十二條進入廣場的機動車輛、人力三輪車、畜力車必須在指定位置停放,不準進入廣場的步行區,機動車輛不準超速行駛。第十三條廣場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許可進入和平解放紀念碑和國旗警戒線的;
(二)焚燒可燃物、堆放石塊、便溺、亂扔垃圾、踐踏草坪、損壞樹木;
(三)侵占和破壞公共設施;
(四)流動經營、兜售商品、追拉遊客買賣或者強制提供服務;
(5)露宿乞討;
(六)攜帶寵物進入廣場;
(7)踢足球、玩滑板等。
(八)未經批準,舉辦各種展覽、商業影視拍攝、演出、產品推廣等活動;
(九)設置、張貼、懸掛、散發商業廣告;
(十)非法攜帶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槍支彈藥進入廣場的;
(十壹)其他影響廣場形象、擾亂廣場秩序的行為。
在廣場進行攝影等定點經營活動應經管理處批準。經營者應服從管理,不得有影響廣場形象的行為。第十四條在廣場升降國旗時,廣場上的人應當在升降國旗的過程中站立向國旗致敬。
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的官兵應當遵守規定的禮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