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七條按照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設立業主大會,壹個物業管理區域設立業主大會。只有壹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同意的,由業主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八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總建築面積50%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時提交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所需的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物業管理區域證明;(二)房屋及建築物面積清單;(三)業主名單;(四)建築規劃總平面圖;(五)用於* * * *的設施、設備的交付證明;(六)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七)其他相關文件。
第九條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業主書面申請之日起60日內,負責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十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代表、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籌備組成員人數應當為奇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籌備組總人數的壹半,籌備組組長應當由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的代表擔任。
第十壹條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員會推薦。籌備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以書面形式公布成員名單。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籌備組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籌備組應當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壹)確認並公示業主身份、業主人數及其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二)確定首次業主大會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三)起草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四)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規則;(五)制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產生辦法,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六)制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七)完成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前款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布。業主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記錄在案並作出答復。
第十三條依法登記或者依照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的規定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所有權人。基於房屋買賣等民事法律行為,合法占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未依法進行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所有權人。業主投票權數由專有部分面積和業主人數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