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民政、文化和旅遊、民族宗教、教育、司法行政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鄉村治理行政執法職責。
村民委員會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通過村民會議制定村規民約,實現村民自治。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鄉村治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縣(市)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監督舉報制度。
在鄉村治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和諧穩定第七條農村治理應當加強平安鄉村建設,開展平安鄉鎮、平安村、平安單位、平安家庭創建活動,促進農村和諧穩定。第八條鄉村治理應當加強對易燃易爆危險品、管制器具和劇毒、易制毒危險化學品生產、購銷、儲存、運輸、使用、銷毀等各個環節的管控,實行定點經營、實名登記、流動監管。第九條農村房屋租賃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實名登記管理制度。
房屋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人。第十條出租人、雇主、用人單位接納流動人口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或者警務室報告,警務室應當完成信息收集、比對、核實工作,並將情況報告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履行流動人口管理職責的部門。
流動人口離開的,警務室應當完成信息註銷、上傳登記、核對等工作,並將情況報告其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履行流動人口管理職責的部門。第十壹條禁止在不含肉、奶、動物脂肪的食品上標註清真字樣;禁止將清真的概念延伸到食品以外的其他領域;禁止以不清真為名宣傳宗教極端思想,排斥、幹涉他人世俗生活。第十二條禁止穿著或者強迫他人穿著蒙面罩袍。
禁止制作、買賣、收集、佩戴、佩帶或者使用宣揚宗教極端思想的服飾、徽章、器皿、紀念品、標識和標誌。
禁止以異常的胡須生長和命名來誇大宗教狂熱。第十三條禁止非法新建、改建、改建、擴建和維修寺廟、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
宗教活動場所和設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存在無法依法保障宗教活動正常開展的情形等。,應該停止。第十四條履行鄉村治理職責的人員應當教育引導村民遠離非法宗教活動。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推進和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組織多種形式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能力培訓,增強村民掌握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能力。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和監督村民委員會將規範民間借貸的內容納入村規民約,有效調解民間借貸糾紛。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規範統壹的民間借貸合同範本。《民間借貸合同》範本應當載明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借貸利率等內容。還貸時禁止提前扣收利息。貸款利率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
鄉鎮司法所應當為民間借貸合同提供借款登記、合同見證、法律咨詢等服務。第三章鄉風文明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引導和鼓勵村民參與文明鄉鎮、文明村、文明戶的創建活動。
村民委員會應當將精神文明建設納入村規民約,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和淳樸民風,提升村民精神風貌,提高農村社會文明程度。第十八條村民應當尊重、熱愛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自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中華民族的精神家園。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敬老愛幼、助殘助學、扶弱濟困、救災醫療等公益活動,維護公益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