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城鎮供熱以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為主,鍋爐房集中供熱為輔;實行國有控股為主體、多元投資建設的體制。第五條自治州、縣(市)、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熱管理工作。
自治州、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熱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委托給其所屬的供熱管理機構,但發放特許經營證除外。
城鄉規劃、發展改革、經信、工商、財政、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配合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熱管理工作。第六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供熱單位采用汙染小、能耗低、運行安全、技術先進的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作為供熱熱源。嚴格控制高能耗、高汙染的新建供熱項目。推廣節能環保新技術、新工藝,提高供熱管理技術水平和服務水平,保障均衡、穩定、按需供熱。第七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和供熱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供熱能源供應、供熱應急救援、事故應急處理和備用熱源建設等保障體系。第八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對在城市供熱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九條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城鄉規劃部門,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和城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供熱專項規劃,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熱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施工。第十壹條自治州、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熱專項規劃,按照各熱源的供熱能力劃分供熱範圍。在城市公共供熱管網鋪設範圍內,不再批準新建或擴建區域鍋爐供熱。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供熱建設項目開工前,應當向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供熱專項規劃和供熱負荷確定供熱單位和供熱方案。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供熱方案組織供熱建設工程的設計和施工。第十三條自治州、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用地時,應當按照供熱專項規劃預留城市供熱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第十四條新建供熱建築應當配套建設供熱設施。壹次管網、換熱站及換熱站出口至建築紅線接口處的配套管網由供熱單位投資建設;建築紅線內的二次管網等輔助供熱設施由建設單位投資建設。
建築紅線範圍內的二次管網等供熱設施建設應作為獨立單元工程立項,按照工程基本建設程序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範進行驗收。
新建供熱建築應當配備供熱計量系統;既有供熱建築沒有供熱計量系統或者節能不達標的,應當按照規範進行改造。第十五條按照城市供熱專項規劃,供熱管網需要穿越單位或者居民住宅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供熱設施建設過程中損壞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供熱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予以補償。第十六條新建和既有建築改造供熱計量系統,應當符合計量、抄表、共用、收費和網絡自動化監控管理的配置要求。
供熱計量方式的選擇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並與供熱單位的供熱計量系統相匹配。
供熱計量工程作為節能分項工程,應通過節能分項工程驗收。供熱單位應當參加節能分部驗收,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節能分部驗收進行監督。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熱計量工程竣工驗收後,由供熱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