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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旅遊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有效保護、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旅遊資源,維護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科學發展,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旅遊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旅遊管理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和宗教場所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自治州旅遊業發展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壹規劃、社會參與、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堅持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壹,發揮資源優勢,突出地方特色。第四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政策,完善旅遊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支持重大旅遊項目建設,培育旅遊市場,優化旅遊發展環境,促進旅遊業可持續發展。第五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綜合協調、公共服務、監督、管理和指導。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保障和促進旅遊業發展的職責。第二章旅遊業的促進和發展第六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業發展聯席會議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第七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壹定比例的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並逐年增加,重點用於旅遊規劃編制、重點項目開發、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宣傳推廣、商品開發補貼、信息化建設和教育培訓。第八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開發天山草原風光遊、大漠戈壁景觀遊、絲綢之路文化遊、現代都市休閑遊、冬季冰雪遊、鄉村度假遊等特色旅遊產品和項目。加大天山天池等重點景區(點)基礎設施投入,打造以天山天池為核心,東部旅遊環線與西部百裏丹霞旅遊相呼應的旅遊格局。第九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史前文化、石刻文化、絲綢之路文化、天山天池文化、民族民間文化、當代藝術等文化資源,開發旅遊文化產品,提升文化品位。第十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旅遊城市、旅遊鄉(鎮)和旅遊村的建設,創建高品位的旅遊景點(點)、飯店、旅行社、滑雪度假村和農家樂,支持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旅遊商品和旅遊紀念品。第十壹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的發展,推進農家樂的特色化、規模化、標準化、集群化發展,建設具有地方特色的農牧業新民居和旅遊示範鄉(鎮)、村。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旅遊規劃的組織編制和建設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第十二條自治州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旅遊宣傳推廣網絡,開展自治州旅遊形象宣傳和旅遊產品促銷活動,開拓國內外客源市場。

縣(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重點宣傳當地旅遊形象、旅遊資源和景區(點)。

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旅遊宣傳工作;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公共媒體應當開設旅遊專欄,加大旅遊公益宣傳力度。第十三條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重點旅遊城市(鎮)建立旅遊集散中心,在主要公路沿線建設旅遊休息場所和自駕車營地。

旅遊集散中心、旅遊飯店和旅遊景區(點)應當設立公益性旅遊信息平臺、旅遊咨詢站(點)和電子查詢設施,為旅遊者提供服務。

交通、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機場、火車站、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旅遊線路等公共交通樞紐設置旅遊景區(點)導向標誌,提供公益性旅遊信息服務。第十四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交通建設時,應當納入旅遊交通發展規劃,保證旅遊道路的建設。

有關部門在規劃公共* *客運線路和設置站點時,應當聽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合理安排公共* *客運線路和設置站點,使城市公共交通服務網絡逐步向周邊主要景區(點)和鄉村旅遊點延伸。第十五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相關資源,組織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開展旅遊服務規範、標準和技能培訓,培養旅遊專業人才。

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技能培訓應納入就業培訓計劃。鄉村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培訓,納入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體系,享受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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