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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詐騙後所付的贓款能否追回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實驗室

關於詐騙後還清的贓款能否判決追回問題的電話答復

(1992年8月26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1992]信法先3號《關於詐騙後還清的款項能否判決追回的請示》收悉。

通過研究,我們認為,犯罪分子以詐騙手段取得的違法所得,即使用於清償債務,返還債權人,也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追回贓款贓物的方式有很多種,判決追回只是其中壹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1965 12 1 (65)法晏子40號《關於沒收和處理贓款贓物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移送人民法院的贓款贓物,應當隨案移送,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追回贓款贓物不僅限於罪犯本人。對轉移、隱匿或者向犯罪分子還債的,應當順著贓款贓物流向追查到底。即使是債權人善意取得的贓款也應追回。《刑法》沒有要求善意取得非法錢財的債權人參與刑事訴訟。不參加訴訟不影響收回非法所得的命令。

此外,華連奎副院長年初在高院院長會議上關於協助執行的講話,不僅是針對民事、經濟糾紛的執行,還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財產執行。

附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詐騙後付清的贓款能否判決追回的請示

([1992]新發研3號)

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九師中級人民法院及所轄葉爾蓋提墾區人民法院(簡稱墾區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江安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詐騙後用於償還債務的20.5萬元贓款予以追繳,退還被騙單位(附原審判決書、二審裁定書)。在請求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沙區法院)協助執行追繳贓款的問題上,雙方意見不壹,請示我院。

據墾區法院通報,案發前,被告人江安持蓋有伊犁華僑投資有限公司公章的合同,與自治區林業廳物資供應站崔主任簽訂了壹份三合板購銷合同。在雙方始終未見面商談的情況下,烏市沙區銀行辦公室工業信貸股幹部孔(女)牽線搭橋,雙方合計標的50萬元。物資供應站給了姜20萬元預付款,但合同沒有履行。物資供應站多次追蔣還款,並責成孔負責追討。蔣到農九師161團進行詐騙活動時,孔也跟著161團。蔣把羊毛騙到手裏後,孔坐上拉羊毛的車,到昌吉毛紡廠,到了昌吉市工行營業所。姜向銀行借了壹筆貸款,所以請妳幫助他。營業所的壹個熟人把孔帶到昌吉毛紡廠的開戶銀行,把161團騙取的654.38+0.8萬羊毛款轉到了林業部物資供應站。

在調查姜的證券詐騙案期間,公安局和檢察院前往烏魯木齊追回這筆錢,但當地銀行拒絕協助。原因是劃撥到企事業單位賬戶的錢只認可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所以本案大部分詐騙款在偵查起訴階段沒有追回。判決生效後,法院派人追回被盜贓款。沙區法院協助從林業廳物資供應站追繳贓款654.38+0.8萬元。1991 8月31日,我們從銀行取回了18萬元的匯票。從烏魯木齊返現時,銀行告訴我們,9月6日,烏市沙區法院通知我們,這筆款項無法支付。理由是:執行程序錯誤,所以止付。現金匯票不能兌現。從三運公司追回的5000元,是直接給公司打工後以匯票的形式帶回來的,現已兌現。在向自治區體訓大隊追償2萬元時,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法院簽署了協助執行我院出具的協助執行協議。第二天,我們從銀行取錢時,得知天山區法院書面通知銀行不協助我們。至此,本案詐騙款20萬元,因當地法院未協助執行,無法追回。

他們認為,本案被告人江安以單位名義簽訂假合同騙取161團羊毛,所得款項大部分用於償還單位欠款,給161團造成重大損失。在這種情況下,羊毛錢的所有權屬於161團。姜對這筆錢沒有所有權,不能用來還債。他用他人所有的財產清償債務,是違法的,無效的。林業廳物資供應站、自治區體訓大隊雖有權向姜所在單位追償,但不能將本應屬於161團的財物據為己有,其債權可以以其他形式向姜所在單位追償。至於法院能否以判決的形式追回並強制執行的問題。他們認為:1。刑法第60條已經賦予司法機關追繳的義務;2.從目前的司法解釋來看,追回進入單位賬戶的資金只能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裁定;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人民法院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聯合通知》,扣劃被執行單位存款的,應當委托被執行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

烏魯木齊市兩級法院不會協助執行的原因是:

1.《刑法》第六十條規定,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但墾區法院判決,追繳的對象不是罪犯本人,而是對罪犯享有債權的法人。在這些單位沒有參加訴訟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判決這些單位承擔義務是不符合基本原則的。

2.在目前的刑事審判實踐中,通常是追繳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包括犯罪分子藏匿、轉移、存放在他人處的贓款贓物,而這些人明知是贓款贓物而拒不交出,可以以窩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墾區法院確定的追繳對象因享有債權已被犯罪分子償還,不能構成窩藏罪。從以上兩點來看,認為協助執行本案在法律上、經濟上、社會上都將產生不良影響。

鑒於烏魯木齊法院的上述理由,農九師中級人民法院、葉爾蓋提墾區法院近日提出,根據華連奎副院長今年1月在全國高院院長會議上的講話,受委托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按受委托法院執行有疑義的, 應當與委托法院協商後,按照委托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執行,執行後出現的任何問題,由委托法院負責。

我院經過討論,認為兩種意見都有壹定道理,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沒有明確規定,難以決定支持哪種意見。不清楚華連奎副院長所說的協助執行,是僅指民事、經濟糾紛的執行,還是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財產執行。

如何處理,請研究答案。

199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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