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批準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
(二)根據實際安排保護和發展資金,用於傳統村落保護、文化遺產、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和宣傳教育;
(三)建立傳統村落保護的領導和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
(四)完善傳統村落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改善傳統村落公共環境;
(五)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傳統村落保護情況進行檢查評估,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傳統村落的保護,指導和監督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的實施。
自治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綜合執法、文化和旅遊、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民政、農業農村、水利、交通、公安、檔案、民族宗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的保護工作。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傳統村落的日常保護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編制和實施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
(二)明確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升級改造的範圍和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制定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保護與發展項目;
(四)依法制止違反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的行為;
(五)生態環境保護、消防安全、防治鼠害和四害的落實情況;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傳統村落保護職責。第八條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將傳統村落保護納入村規民約,按照傳統村落保護的要求,引導村民保護歷史遺跡、傳承建築文化特色,並做好下列工作:
(壹)參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做好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宣傳工作;
(二)對存在安全隱患的畫廊圖室進行登記,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三)收集和保護倒塌、散落的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構件,並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四)勸阻和制止違反傳統村落保護規定的行為,並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自治縣有關部門報告;
(五)協助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的其他工作。第九條傳統村落的村民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保護傳統村落,並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保護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規劃應當反映通過歷史形成而固化和延續的文化元素,並明確以下內容:
(壹)保護原則、內容和範圍;
(二)調查傳統資源,建立檔案,劃定建設控制地帶;
(3)畫廊客廳等級保護要求;
(四)基礎設施改造、居住環境改善和消防安全措施;
(5)村莊發展的方向和途徑;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
(七)分期實施計劃和近期保護項目。
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並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經批準後應當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傳統村落保護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的要求,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和自然風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開山、采礦、采石、取土、毀林、破壞植被、開荒和亂建墓地;
(二)侵占或破壞園林綠地、河流、泉水、道路、公共設施和公共場地;
(三)其他改變或者破壞與傳統村落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的行為。
鼓勵村莊埋設輸電和通信線路。信號塔的設計和建造應與傳統村落的自然特征相稱;鄉村綠化應種植與村莊傳統自然生態相適應的樹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