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烈士、少數民族、港澳臺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的殯葬活動和管理,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本市殯葬管理堅持火葬、節地、環保、文明、節儉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殯葬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殯葬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殯葬服務體系。第五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殯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各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規劃、財政、公安、衛生、民族宗教、環境保護、價格、農業、林業、工商、質監、交通、城管、文化、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殯葬管理工作。第六條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按照本辦法關於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的殯葬管理工作。第七條殯葬行業組織應當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按照章程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配合民政部門在本單位或者組織內開展殯葬改革、文明節儉殯葬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第八條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少數民族按照文明節儉的原則自願改革喪葬習俗,他人不得幹涉。第二章殯葬設施建設第九條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國土規劃、環保、林業等部門,根據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統籌考慮人口、土地、交通、環境等因素,制定本市殯葬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殯葬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制定新建和改建殯葬設施建設規劃,並納入相關綜合規劃予以安排。
本市限制建設經營性公墓,鼓勵和推進公益性公墓建設。第十壹條在江岸區、江漢區、硚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洪山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以下簡稱中心城區)建設火葬場、殯儀館、公墓,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國土規劃、環保等部門提出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其他區建設火葬場、殯儀館、公墓,由各區民政部門會同區發展改革、國土規劃、環保等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市民政部門備案。第十二條火葬場、殯儀館的建設及其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技術標準,防止汙染環境。第十三條公墓應當建在荒山瘠地,公墓不得建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區域。
禁止在下列區域建設公墓:
(壹)耕地和林地;
(二)城市公園、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
(三)水庫、水源、河流堤壩500米範圍內;
(四)鐵路、公路幹線兩側各500米範圍內;
(五)距離居民區500米以內;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公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以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第十四條公墓骨灰安葬設施應當按照不占地或者少占地、有利於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進行規劃和建設。單墓(含合墓)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過1米,公墓區綠化面積不得低於總建築面積的30%。
提倡和鼓勵使用有利於自然降解的材料建造墓碑等標誌物,促進墓葬結構和標誌的小型化、藝術化和環保化。
公墓內不得修建家族墓、宗族墓和封建迷信設施。第十五條公墓分為經營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墓地包括城市公益性墓地和農村公益性墓地。
經營性公墓是指為居民安葬骨灰提供有償服務的公益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為城市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務的公益性墓地;農村公益性墓地是指由鄉鎮組織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為鄉鎮居民安葬骨灰提供服務的公益性墓地。
禁止擅自將公益性公墓改為經營性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