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正!從明年開始,在這些情況下,子女不能繼承父母的財產,繼承“新規”。孩子壹定要特別註意。千萬不要天真的以為父母的財產就是自己的,註意!從明年起,子女在這些情況下不能繼承父母的財產。
立正!從明年開始,子女不能繼承父母的房產。近20年來,可以說房子在我們的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甚至有人認為“有房才有家”,可見房子的非凡魅力!
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大家都面臨壹個難題,就是房產的繼承問題。從傳統的角度來看,大家都認為“繼承父業”是天經地義的,財產必須歸子女所有。
這種傳承方式似乎沒有問題,大部分家庭也壹直這麽做。
民法典的頒布,在繼承問題上有了全新的改變,同時也將顛覆大家的傳統認知,尤其是2022年以來,甚至可能出現子女不能繼承父母財產的情況。
為什麽這麽說?以下是對新規不同調整的詳細解答!
第壹點:新增繼承權增加了兩種立遺囑方式。
以前立遺囑最常見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去公證處公證。
新的繼承條例增加了兩種合法有效的立遺囑方式:視頻遺囑和紙質遺囑。這可以減輕老年人的許多煩惱。比如很多老人年紀大了看不清或者認識不清,可以做視頻。
第二點:防止違背老人真實意願立遺囑,增加“見證”規則。
在壹二線城市,壹套房子要幾百萬,所以為了爭奪父母的房產,很多兄弟姐妹都使出奇招,讓父母按照自己的意見立遺囑。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新條例規定必須有兩個見證人在場,以確保遺囑來自老人內心的想法。
第三點:新增遺囑“寬恕”制度。
顧名思義,就是給老人立遺囑的機會。現實生活中,經常看到子女不孝順父母,卻為了得到父母的壹套房產,在幕後推手。所以“悔過”制度給了父母另壹種保障,有機會修改遺囑。
第四點:新規設定了“最新意願優先”的原則
按照之前的規定,在各類遺囑中,無論子女持有何種形式,只要有公證遺囑,最終都以公證遺囑為準。
新條例規定,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遺囑,也就是最近最近的遺囑,那麽這份遺囑就作為最有效的遺囑執行。
第五,新規擴大了繼承範圍,不再局限於子女。
傳統上,無論子女是否孝順,無論是否立過遺囑,只要父母去世,所有財產肯定歸子女所有!
新條例頒布後,這種情況得到了徹底的改變,因為出現了幾種新的法定繼承人類型,如侄女、侄子、侄女、外甥等。另外,個人財產也可以贈與集體、國家,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和組織!
繼承不是妳想的那麽簡單。如果妳不小心,妳可能會失去妳的遺產。
也就是說,在新法下,如果子女在父母去世前不孝順,父母完全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將財產留給子女。
此外,根據新規,三類房屋今後不得轉讓,全國現有6543.8億+0.5億獨生子女家庭要特別註意。
第壹類:有居住權的房屋。
居住權是民法典中最新提出的概念。所謂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
第二類:沒有遺囑或者遺囑中沒有明確繼承人的房屋。
子女繼承父母的財產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新繼承法卻不是這樣。新繼承法規定,第壹順序是父母、子女、配偶,這意味著即使是獨生子女也不是唯壹繼承人。
所以,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遺囑或者立遺囑時沒有明確房屋的具體權屬,那麽在繼承財產時就會產生糾紛,子女不是唯壹繼承人。如果其他第壹順位繼承人不主動放棄繼承房產,那麽房屋將平均繼承給每個繼承人,子女將無法順利轉移所有權。
第三類:家鄉宅基地
宅基地繼承有兩種,壹種是宅基地上有房,壹種是單獨的宅基地。
如果宅基地上建有房屋,房屋屬於父母私有財產,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都可以繼承農村房屋。如果是單獨宅基地,要看孩子戶籍是不是農村的。如果他們已經遷入城鎮戶口,他們將不能繼承宅基地使用權。
立正!從明年開始,孩子不能繼承父母的財產。2在大眾的印象中,如果是獨生子女,家裏已經買了房,如果有壹天父母去世,他們名下的房產由自己妥善繼承。
畢竟我是獨生女,沒有爭奪繼承權的問題。真的是這樣嗎?其實在法律之前,繼承房產沒那麽簡單。
沒有它,即使是獨生子女也可能無法全額繼承父母的財產。這是壹份遺囑。
《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繼承順序為: (壹)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壹般來說,如果壹個人去世了,他的遺產會按照他的遺囑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就按照上面的順序繼承。
第壹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遺產由三方共同繼承。獨生子女是獨生子女的,只能繼承三分之壹的遺產。如果這個人的第壹順序繼承人都不在了,那就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還記得曾經在網上廣為流傳的遺產分布圖嗎?
這張圖真實的反映了我曾經遇到的壹個咨詢的故事,所以我給這個咨詢的姑娘起了個筆名徐明。
徐明萬萬沒想到,作為獨生女的她,繼承父親名下的房子,竟然需要征得叔叔阿姨的同意。
故事的緣由從父親去世前留下壹套1.32平米的房子說起。我奶奶去世後矛盾就開始出現了。舅舅舅媽壹紙訴狀將她告上法庭,要求她繼承應得的遺產,讓徐明支付折價。
在法庭上,徐明氣得發抖。她的父母早就去世了。這幾年,她奶奶辛辛苦苦把她養大。作為她這幾年的兒子女兒,舅舅舅媽,除了過年回家吃飯,平時都覺得沒有這個家。
我父親去世時,我的叔叔和嬸嬸覬覦他父親的財產,並鼓勵我祖母為他們立遺囑。這時候我奶奶跳起來罵:“只要我活著,妳連這房子都不能想。她爸爸留給徐明的。”
可惜奶奶年紀大了,法律意識淡薄,給了叔叔阿姨可乘之機。因為她叔叔阿姨確實有壹份,法律上叫繼承。
最終,徐明愉快地履行了自己的刑期,從此和叔叔阿姨斷絕了關系。
雖然徐明的父親確實承諾過把房子給他,但沒有遺囑,徐明不可能獨自繼承房子,除非其他有繼承權的人在公證處或法院明確放棄。
如果父母想把財產安全地留給子女,可以先在子女去世前交給子女。
在贈與合同中,可以約定房子屬於子女個人財產,然後記得在約定贈與後進行公證。贈與公證完成後,記得及時辦理過戶登記,登記在子女名下。
還有父母在贈與財產時要附加條件:“只要父母在世,就享有財產的使用權”。因為有些不孝的子女會在轉移贈與後將父母趕出家門,這種考慮是為了保證父母的生存權不受侵犯。
最後,我記得如果父母生前能公證壹份遺囑,立壹份可以受法律保護的遺囑,可能是避免後代陷入繼承糾紛的最好辦法。
立遺囑時,必須註意四點:
1.遺囑內容必須針對被繼承人自己的財產,他人的財產不能處分。
2.無論是哪種遺囑,行為都必須符合法律要求,並得到有效認可。
因為民法典明確規定公證遺囑不再有優先權,即使有公證遺囑,最後的遺囑仍然有效。
3.實踐中,壹些繼承人認為即使有口頭遺囑也可以繼承。其實還不如自己寫遺囑。
因為口頭意願難以實現,風險極高。而且最好不要打印自己寫的“自擬遺囑”,因為打印遺囑的形式要求比較高,這樣的遺囑也很難實現。
4.最好能把立遺囑的全過程拍下來。這樣即使將來打官司,也會大大提高遺囑的真實性。簽字時也請被繼承人親自簽字,不要請人簽字或用簽字。並在簽名上按手印。
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對遺囑的看法也在發生變化,越來越多的人不排斥生前立遺囑。
如果妳能和父母友好地討論這件事,我相信妳父母也不會怪妳,因為明天和意外真的不知道哪個先來。
因為只有立下順從完美的遺囑,才能實現“前面有效的規劃,後面準確的傳承”。
立正!從明年開始,孩子不能繼承父母的財產。從今年開始,孩子壹定要特別註意“新規定”。不要天真的認為父母的財產應該是妳自己的,妳對父母的財產有唯壹的繼承權。所以,妳可以不理會年邁的父母,甚至盡妳所能去贍養他們。
在第壹種和第三種情況下,爭辯子女“不再繼承”父母的財產是沒有用的。
1.父母通過立遺囑將自己名下的房產、存款等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和個人的情況。這就是我們文章開頭提到的情況。老人把深圳總價值800多萬的房產留給保姆是完全合法合規的,子女訴諸法律打也沒用。
2、即使是獨生子女家庭,如果出現“無力贍養父母”的情況,也會被剝奪繼承權。父母有權不把房子留給子女或者少給子女。換句話說,不孝順的子女可能“不再繼承”父母的財產;
3、房屋居住權的設立,子女不能繼承。因為居住權屬於用益物權,不能繼承。比如,如果老人為保姆設立了壹套房屋的居住權,那麽只有保姆享有該房屋的居住權和使用權,保姆的子女不能繼承該房屋。說得更明白壹點,這套房子的所有權仍然屬於老人的子女,而保姆去世後,房子的居住權自動消失,保姆的子女甚至沒有居住權和使用權。
二是公證遺囑有優先刪除權,新規設定了“最新遺囑優先”的原則。同時增加了遺囑的錄音錄像和打印。
2021之前立遺囑有五種方式,分別是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述,其中公證的優先級最高。比如有人同時立了五種不同的遺囑,而這四種遺囑,自己寫的、代寫的、錄音的、口述的,都是設定在公證遺囑之後的,但因為公證遺囑有優先權,所以最終執行時還是以公證遺囑為準。今年生效的新規,首次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權,同時確立了“最新遺囑優先”的原則,即無論立多少份遺囑,都以最新的為準。
此外,新規還增加了錄音錄像遺囑和打印遺囑的方式。同時,為了防止脅迫,要求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專家認為,新條例對遺囑的完善還是充滿了人情味,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精神。尤其是“公證遺囑優先”的取消,更是難能可貴。長期以來,公證遺囑的優先性滋生了諸多矛盾。比如訂立遺囑後,對子女的照顧,在很長壹段時間內改變了老人的想法。雖然老人後來立了書面遺囑,但最終判決還是以之前立的公證遺囑為依據。這必然會讓很多老人帶著遺憾死去,同時也會讓很多已經盡了最大努力的子女心生寒意。新規刪除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權,可以很好的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值得表揚。
比如老王做公證遺囑的時候,把房子平分給兩個兒子。但立遺囑後兩年內,大兒子得知可以得到壹半財產,開始對老人不理不睬。三年時間,老人的飲食起居全由小兒子打理。於是,老人在身後立下了壹份自擬的遺囑,決定將財產的所有權全部留給小兒子。按照原來的規定,老人必須更改公證遺囑才能實現自己的願望,但按照新規定,老人第二份自擬遺囑生效,這套房子的繼承權最終歸小兒子所有。新規定的優點壹目了然。
第三,新條例擴大了繼承人的範圍,侄子可以代位繼承
大家肯定都看過新聞,沒有兒女的老人常年由侄女照顧,但是老人去世後,侄女卻不能全額繼承老人的財產。因為按照原來的規定,侄女無權繼承老人的遺產,所以最後房產被收歸國有。
比如2019發生在深圳的壹個真實案例:羅湖區村民蔡某某有回遷房,膝下無子無女。等他老了,去找他侄女,侄女給他養老,他就死了。老人去世後,其侄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配財產。考慮到侄女生前盡到了幫助老人的義務,並為其辦理了喪事,法院判決侄女獲得回遷房30%的財產份額,剩余70%的財產份額無主,收歸國有。
很多人會覺得惋惜,畢竟侄女盡心盡力照顧老人,按理說應該繼承叔叔的全部房產。不過,這種情況今年不會再發生了。新條例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作為代位繼承的財產、存款等遺產,第三法定繼承人,在沒有第壹、第二繼承人的情況下。
讓盡了照顧老人義務的侄子、外甥繼承老人的財產,無可厚非。那為什麽新規要同意未盡贍養老人義務的侄子、外甥也享有法定代位求償權呢?專家認為,從宏觀上看,整個國家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必然離不開對私有財產的最低限度保護。同時,加強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也是弱勢群體的福音。擴大繼承人範圍的舉措充分體現了國家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立場。
第四,新規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遺囑信托在英美日等發達國家已經流行,但在中國還是壹個新生事物。什麽是遺囑信托?主要是指立遺囑人在遺囑中寫明,死後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為遺囑中規定的受益人或者為其他特定目的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因此,遺囑信托是典型的死後信托和個人信托。
為什麽要推出遺囑信托?說到底是因為有利於豐富居民財富傳承的工具,也可以促進老齡化社會私有財產管理問題的解決。遺囑信托主要適用於三類人:壹是繼承人,即無行為能力或對遺產無合理使用和控制能力,並可能揮霍繼承財產的人。我們在很多影視劇中都看到了這壹點;二是對遺產管理和分配有專業需求的人;三是實現委托人遺囑的延續,遺囑信托被稱為“墳墓裏伸出的手”。
除此之外,繼承新規還有其他變化,但總的來說,大家最關心的還是以上四個變化。尤其是第壹類中的三種情況,“子女不再繼承父母財產”徹底顛覆了很多人長久以來的過時認知。畢竟中國是壹個非常重視傳統觀念的國家。
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新規確實規範和提高了很多,尤其是與房產相關的繼承條款的變化,似乎在提醒我們,無論是幾百萬還是幾千萬的房產,終究都是身外之物,世上最好的永遠是家人。尤其是“孝可分小份或不可繼承”的規定,說明決策者是在刻意警示世人,孝是壹切美德中的第壹位,贍養老人是我國的傳統美德,是法律責任,是應盡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