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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殯葬管理辦法(2017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活動及其管理。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殯葬工作的領導,制定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殯葬服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建立殯葬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

建設殯葬設施,提高火化率,制止亂埋濫葬,移風易俗,要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殯葬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市、縣(區)殯葬管理機構受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委托,負責殯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土地、公安、工商、交通、衛生、林業、建設、環保、民族宗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宣傳殯葬改革,引導公民文明節儉辦喪事。第二章殯葬活動管理第五條交通便利的地區應當劃定為火葬區。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地區,可劃為土葬改革地區。

火葬區和土葬改革區的劃定,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六條火葬區內的所有人死亡後應當火化。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土葬和自願火葬改革地區死亡的,應當予以支持和鼓勵,他人不得幹涉。第七條火葬區內的遺體應當就地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確需將遺體運送至非死亡地的,應當經非死亡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證明,並經死亡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由專用殯葬車輛運送。第八條死者有親屬的,親屬是殯葬承辦人;死亡人員沒有親屬的,由原單位或者最後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作為喪事承辦人。第九條在火葬區死亡的人員,承辦人應及時通知殯儀館或殯儀服務站(中心)辦理火化手續;無名無主屍體由當地公安部門通知殯儀館或殯儀服務站(中心)接運。

殯儀館或殯儀服務站(中心)接到通知後應在12小時內領取遺體。

運送到殯儀館的遺體應當在7日內火化。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火化的,由承辦人報殯儀館主管部門批準。

遺體火化必須憑公安機關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第十條殯儀館火化遺體後,應及時向承辦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監制的火化證明。第十壹條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按照國家規定可以在火葬區安葬的少數民族公民死亡後,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或者指定的區域安葬。可以土葬的少數民族公民死亡,自願火化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幹涉。第十二條外國人、港、澳、臺同胞和華僑在訪問期間死亡的,可以就地火化。但是,其親屬要求將遺體運送出境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公安、司法部門認定的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屍體停放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高度腐爛的遺體和死於嚴重傳染病的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處理。

捐獻的遺體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四條非正常死亡的遺體需要存放在殯儀館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與殯儀館協商。

無主遺體火化後180天內仍無人認領的骨灰,可由殯儀館深埋。第十五條土葬改革區內的死者遺體可以安葬,其遺體應當安葬在公墓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區域。

非公墓區的墳墓禁止用水泥、石材等永久性建築材料建造。第十六條骨灰處置應盡量少占或不占土地,提倡播種、深埋、植樹、不保留骨灰掩埋等安置方式。確需保留骨灰的,可以憑火化證明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的骨灰堂(樓、塔)或者公墓存放或者安葬。

喪事承辦人從殯儀館領取骨灰時,應當提交骨灰安放(安葬)證明等骨灰去向的有效證明。

禁止在非公墓區安葬骨灰。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七條禁止在下列區域修建墳墓:

(壹)耕地和林地;

(二)鐵路、公路、河流主要道路兩側;

(三)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和經濟開發區;

(四)水庫、河壩附近的水源保護區。

以上區域由縣(市)人民政府具體劃定。

本條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墳墓外,壹律限期遷移或掩埋,不留墳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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