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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賃是指出租人在約定期限內將資產使用權轉讓給承租人出租的行為。租賃存在的主要原因有:節稅;降低交易成本;減少不確定性。租賃是以壹定成本進行實物借貸的經濟行為。出租人將其擁有的某壹物品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取得該物品在壹段時間內的使用權,但該物品的所有權仍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要向出租人支付壹定的費用(租金)才能使用。中國的租賃歷史悠久,可以追溯到原始社會(約4000年前)。當時產品的過剩產生了產品的交換,很多場合下人們需要頻繁交換閑置物品,用完後歸還,而不必互相轉讓物品。這種只涉及商品使用權的交換,是最原始的租賃形式。在中國歷史上,文獻記載的租賃可以追溯到西周。《丁薇(阿)明》記載,邦把給他的五塊田地中的四塊租了出去。這是壹個租地的例子。根據歷史學家的考證,自西周中期以來,涉及租賃叛亂的訴訟並不少見。
2.原來的租賃權主要是土地、建築物等不動產。1952年,全球第壹家專業租賃公司——美國租賃公司正式成立。此後,租賃範圍逐漸擴大到企業生產、加工、包裝、運輸和管理所需的機器設備等動產領域。租賃業已經成為壹個充滿生機和活力的行業。據美國租賃協會統計,1989年該國租賃合同金額為1224億美元,占當年資本投資總額的33%,可見租賃業在資本投資中的重要地位。現代租賃是指當企業需要機器設備時,租賃公司直接購買設備,然後轉租給企業,以“融物”代替“融資”,為企業獲取機器設備開辟了新的途徑。其主要思想源於“只有通過使用資產——而不是擁有資產,才能形成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