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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交接的時候該怎麽辦?

應註意以下問題:

(1)按照開發商通知的時間辦理商品房交接手續。

商品房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的,開發商應當在合同確定的交付日期前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接手續。如果開發商的通知已經明確了時間、地點和應攜帶的證件,買受人應當按時辦理交接手續。買受人拒絕收房或未如期辦理交房手續的,須承擔逾期交房違約金。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房日起轉移給買受人。

(2)辦理交接時,要求開發商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現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規定,商品房交付時通常符合下列條件: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和房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已取得房屋測繪成果,用於房屋權屬登記;商品房存在的權利瑕疵已經消除;商品房為住宅的,開發商還應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兩冊)。買受人在交付商品房時,可以要求開發商出示合同約定的證明文件。開發商拒絕出示或者出示的證明文件不齊全的,買受人有權拒絕接收該商品房,並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約定承擔延期交付的責任。

(3)及時書面督促開發商交房。

根據法律規定,開發商延期交房,首先要督促買受人解除購房合同。如果開發商催告三個月後仍拒絕交房,可以退房。因此,在辦理交接時,壹旦開發商拒絕出示相應的證明文件,買受人應及時書面督促開發商交房。方法如下:寫壹份催促他人交房的書面通知,交給開發商簽字(註意要求對方蓋章);或者以快遞的形式寄給開發商,在郵寄單據上註明是催交房通知書,並註意保留回執以備查詢。如果開發商在收到催告交房通知書後3個月內仍不能交房,買受人可以要求退房,可以要求退還購房款,同時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4)不要輕易接受房子。

有些購房者,在辦理交房時,明知開發商沒有相應的證明文件,仍然因為急於裝修入住而驗收房屋。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被視為交付。之後,如果買受人因開發商長時間未出示相應證明文件而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在實際操作中,壹些狡猾的開發商在辦理交接時,會要求購房者在房屋交接表上簽字。我們提醒購房者註意:在簽署此類文件時,壹定要看清楚房屋交接單的內容。如果購房者只是想拿鑰匙驗房,並不代表收房,在交接表上要註明清楚。

(5)仔細檢查房屋是否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壹般來說,房屋交付時,如果開發商取得了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和房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材料,就說明房屋質量基本沒有問題。但由於房屋竣工驗收的主體已經變更為開發商,這就可能導致通過竣工驗收的房屋不符合驗收標準的情況。所以買受人在交房時要仔細檢查房屋質量。如果驗房時發現有輕微質量問題,可以要求開發商進行裝修。

(6)出現質量問題,及時委托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買受人在房屋檢查中發現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市級以上檢測資質的省、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該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或者因重大工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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