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提親
在民間,孩子到了適婚年齡,父母就要著手做媒,為他們提親。結婚年齡因時代而異。
在中國古代,西周以前和西周時期,結婚的適當年齡是男性30歲,女性20歲。唐朝以後,法定結婚年齡降低了很多。文獻記載,唐貞觀年間,聖旨為:男20,女15;唐開元令:男15歲,女13歲;宋天生靈:男15歲,女13歲;宋代嘉定年間聖旨:男16歲,女14歲;明朝洪武時期詔令:男16歲,女14歲;清朝的儀式上規定,男性16歲,女性14歲。福建民間婚齡基本在政府規定的範圍內,沒有太大差別。清朝的時候,在福州,男17,女15可以結婚。福建也有少數地區早婚現象嚴重,情況特殊。惠安最典型。惠安東部的壹些村子,孩子在嬰兒期就訂婚了,十二三歲就結婚成家。如果壹個女孩在3歲時沒有被“帶走”,她的父母會擔心女兒找不到男人。這些俗風弊多利少,危害很大。
民國以來,法定結婚年齡有所提高。《中華民國民法》規定,男性18歲,女性16歲。新婚姻法在建國初期規定結婚年齡為男20,女18。1980中改為男性不早於22周歲,女性不早於20周歲。與此相適應,民間結婚的年齡也提高了。但城鄉略有差別,壹般是農村低,城市高。在農村,早婚是習俗,而在城市,晚婚是普遍現象。在城市,男性30歲左右結婚,女性25歲左右結婚的情況比較普遍。在農村,男女往往18歲開始求婚,壹到規定年齡就結婚;有的甚至謊報年齡,或者沒有結婚證就早早結婚。惠東地區早婚的陋習依然存在。
舊社會男女不施與受,在婚姻中身不由己。“男不問,女不答應”,聽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人成為婚姻不可或缺的中介。據史料記載,在廈門,壹男壹女的婚姻是“媒妁之言在先”,(《民國廈門市誌》卷二十,《禮俗誌》)在政和,“壹男壹女結婚,先聽媒妁之言”,(清道光《政和縣誌》卷1,《風俗》)。這種現象很普遍。自由戀愛被視為大逆不道,“父母和中國人都賤。”所以有句俗話:“天上無雲無雨,地下無媒成親。”
以前有官媒和私媒,私媒是最常見的。官方媒體由地方政府設立。民營媒體可以分為專業媒體和臨時媒體。全職工人靠這個謀生。他們見多識廣,經驗豐富,經常主動上門找當事人充當媒人。非專業人士臨時受親友委托四處奔走說情。幾乎所有的媒人都是上了年紀的女性,所以俗稱“媒人”。媒人大多能說會道,兩頭都好。有些原本不般配的婚姻,經過媒人搖著嘴唇談了談,其實是成功的。如果有任何壹方得罪了媒人,就會從中作梗,幾句話也可能拆散壹段美好的婚姻。所以,媒人不敢怠慢媒人,對媒人的招待非常周到大方。每當媒人來了,男女雙方都要做點心,甚至買酒請客。泉州有句話:“不成,媒人先行。”惠安人說“吃得好,吃不好”,“新娘過門全,媒人三十六碗點心”。結婚那天,無論哪種媒人,男女雙方都要給些感謝,壹般男方給的多。非職業媒人,雙方家庭都是熟人,互相了解,時間少,話少,不太在乎報酬。給媒人的禮物壹般是豬蹄、面條、糖果、糕點和小紅包,俗稱“媒人禮物”。以後生孩子的時候,給媒人送個“抱抱飯”。除了上面提到的顏色,職業媒人還要給媒人錢。數額不固定,多按錢數抽取,從1%到5%不等,泰寧有的地方甚至高達10%;還有可協商的“獎金”。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專制時代包辦婚姻的產物。1949後強烈主張移風易俗。隨著文明程度的提高,社會生活的豐富,人際交往的廣泛,青年男女有了更多的相識機會,戀愛婚姻自由蔚然成風。然而,由於封建殘余的影響,長期存在的傳統觀念,婚姻的自主權並沒有完全實現,舊習俗的遺毒在壹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很多自由戀愛的青年男女最後都要征求父母的意見。雖然父母雙方都同意支持,大家都高興,但是只要有壹方父母不同意,事情就比較棘手。遇到這個問題的人,經過奮鬥和遷就,有的最終會結婚;但是,很多人半途而廢,尤其是在農村。有的男方父母,知道兒子的戀情,覺得滿意後,會委托人來女方家問路,商量聯系,洽談婚事。隨著老式媒人越來越少,媒人、婚介、征婚等新型媒人相繼出現,相當活躍。大多數城鎮青年男女都是通過這些渠道找到配偶的。當然,這些新的“媒人”只是為男女見面交流提供了便利的手段。如介紹人,或出於對作為親密朋友和親人的大齡未婚者的關心,或熱心地為同事朋友中更合適的伴侶創造機會和條件,或只是因為與男女雙方及其父母的友誼而充當使者。
在做媒的過程中,男方壹般會邀請媒人去自己喜歡的女方家做客。如果女方父母沒有異議,他們將應媒人的要求,出具女兒出生的日期和年份,俗稱“開庚帖”,或“盛凱庚”、“盛凱月”、“結婚頭”、“起始帖”。“庚帖”豎寫在長方形紅紙上,字數必須是偶數,避免單數。上面的出生日期和時間可以用出生日期代替,也可以直接用年、月、日、時記錄,其年表和計時僅限於農歷和十二點。例如:1958(肖狗)六月九時出生的女子,寫法為:“坤造戊戌,但未完成”,或“坤造戊戌,但已於六月十五日完成”(男子庚帖文字略有改動。)。直接寫年、月、日、時,字數可以是單個。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就會省略“瑞”或“鑒”字,使字數翻倍。例如,壹個出生於公元1961辛醜年(小牛)12公元15年23: 00的女子,寫為“生於坤辛醜年12月15日”。
在福建民間,求婚要考慮以下因素。
男女年齡差距沒有嚴格的標準。壹般來說,男性比女性大兩三歲,最忌諱大六歲。普遍認為六歲是“陽性”,不應該合並。十多歲也不合適,“老了不要少娶老婆”,否則會招致輿論譴責或批評。和平年代說,男女雙方年齡加起來50歲就不宜結婚,因為“50”是“100”的壹半,結婚百年不吉利。
做媒的基本條件不僅是年齡相同,還要家庭財產相同。兩個家庭的社會地位和財富不能相差太遠,尤其是男性的家庭和財產。在福建舊社會,雖然“曾有少年秀才,聰明好讀,雖家貧,富者喜擇偶”(《閩清縣風俗》卷五、《沙縣風俗》卷八),但這畢竟是少數現象。辛亥革命後,重門第的男女搭配趨勢逐漸改變。1949之後,這個變化更加顯著。然而,時至今日,婚姻要“合適”的舊觀念仍然有壹定的市場,壹些父母仍然會幹涉和阻止子女選擇不符合“合適”條件的配偶。
“兩個姓氏的婚姻對結婚的人有好處”,同姓結婚也是討論親戚時的禁忌。在德化舊社會,同姓通婚是被禁止的,甚至少數同姓的人也不允許列入族譜。但總體來說,福建人對同姓婚姻的禁忌並不苛刻。而是寧化縣石壁村的人看重同姓通婚。據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石壁村96%的人姓張,夫妻同姓。同時,他們也明確反對近親結婚。
福建部分地區還有壹些特殊的不同姓氏的婚姻禁忌。在泰寧,陸和謝、張和李被認為不適合結婚。因為“魯”和“爐”是諧音,“謝”在泰寧方言中是“熄”的意思,如果把“魯”和“謝”合在壹起,就會像火壹樣熄滅,不能旺起來,所以禁止親屬交往。“張”和“李”意思相近。俗話說“張無李”,意思是設備不全,辦事困難。如果有壹件事,就是沒有李,所以不允許通婚。
(2)婚姻
新娘的喜帖由媒人帶回男方家“結婚”,相當於“六禮”的“問名”。婚姻包括“問祖”和“配八字”兩部分。具體程序因地而異。壹般是男家先把女方的牌位放在家裏供奉菩薩或祖先的香爐下,別人則放在竈神的牌位前,必須存放三天或更長時間才能聽祖先的指示。在這段時間裏,如果家裏壹切順利,六畜平安,連壹個碗、壹雙筷子都沒有損壞,就是不能沖壞的吉兆,在祖先的認可下,婚姻可以繼續。否則應立即歸還耿帖,婚姻就毀了。閩南壹些地方俗稱這種程序為“圓整”或“三日元”。在漳平,男方家不僅要把女方的牌位(當地稱之為“婚頭”)壓在神龕前的香爐下,還要在“婚頭”上放半碗新汲取的井水。三天後,如果家裏沒有發生什麽不吉利或不愉快的事,碗裏的水保持幹凈,就被認為是吉祥的,女孩貞潔無瑕,婚姻有望。反之,婚姻終止。在建陽,生日,壹男壹女,都寫在壹張黃紙上,壓在香爐下,每個人都用香或蠟燭點燃。如果兩根香或蠟燭以同樣的速度點燃,說明雙方很般配;如果速度差太大或者其中壹方中途出局,婚姻就不會和諧美滿,婚姻就不會成功。在崇安,祖先香火擺放前七天,香燭點燃,不會停止。如果蠟燭燃盡或者杯盤損壞,出生日期有些不符,婚姻就毀了。
辦理完“問祖”手續後,要請算命先生“討價還價”男女雙方的出生日期,看是否壹致。八字相合,男女相配,婚姻初具規模。如果兩者有沖突,婚姻將不得不被放棄。八字是否壹致,主要看五行和生肖。在福建,生肖禁忌很流行。壹般忌諱女人屬虎,又因為老虎總是在夜間出山覓食,所以對夜間出生的虎女尤為忌諱。此外,很多地方還強調“白馬怕雛牛”、“豬玀不抵頭”、“二虎不同山”、“龍虎相鬥”、“女屬羊,守屋空”等禁忌。在惠安縣,流傳著“殺雞為例”、“蛇分不同穴”、“馬分不同室”、“老虎會咬豬”等說法。有的方士還將生肖與五行相聯系,排列成列:虎兔屬木,蛇馬屬火,龍羊狗牛屬土,猴雞屬金,豬鼠屬水。然後通過互助互抗的方式來計算。
婚姻是迷信的,但關系到婚姻的成敗。所以那些生肖“不好”的女性,或者所謂的年、月、日、時相互碰撞,或者八字兇,往往不得不重新排列年齡,虛報生肖。如果是虎,上半年由虎變牛,下半年出生的虛報為兔;出生的年、月、日、時都要偽造,把不祥的日子改成好日子。目的是為了應付婚姻,也是為了改變自己不好的“命運”。
在安溪地區,婚禮時尚有“打破月亮”的禁忌。蛇年,男,分別出生於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雌性豬、兔和羊出生在第壹個月,老虎、馬和狗出生在三月,蛇、雞和牛出生在四月,猴子、老鼠和龍年出生在六月。都說男人打碎月亮不要緊,但是打碎月亮的女人會受到很大的傷害。娶了破月女的,壹輩子窮,壹輩子窮。因此,有關父母壹般會隱瞞女方的出生日期。如果他們能欺騙男方,女方自己並不知情,婚後也不會有什麽傷害。
在莆田、仙遊、福清、長樂壹些地方,做媒三天,兩家都安然無恙,符合先人的意思。隨後,男女雙方交換庚帖,並對八字。婚姻禮儀多由男性進行。在三明的華安、沙縣、陽西、碧湖等地,男方派媒人來談婚論嫁時,把男方的紙條交給媒人,帶到女方家,女方家就會結婚。
現在,所謂的“結婚”對大多數年輕人來說都很陌生。壹些青年男女談戀愛後,父母會暗中撮合他們的性格,這基本上是壹種心理安慰的形式,壹般不會制約婚姻的成敗。在少數村莊,舊式的“結婚”習俗仍然存在。有些地區甚至出現了“婚姻不幸”和戀人分手導致的悲劇。
(3)親屬關系
八字合拍,然後妳們還要相親。在媒人介紹的基礎上,相親就是男女雙方通過見面的方式互相拜訪,考察對方的性格和家庭情況,俗稱“見新人”、“見別人”。
這種習俗在古代福建民間並不多見,男女之間的相互了解主要靠媒妁之言。如果男方想進壹步了解女方,往往會使用“窺視”的方法。偷窺多由父母長輩實施,或者女性外出時,悄悄跟隨偷窺;或者隱瞞真實身份,購買豬、牛等。,並且去女方家裏暗中觀察,含沙射影。大多數人都害怕自己的女兒被對方看到。如果男方被抓到偷看,女方認為不光彩,婚姻可能會鬧僵甚至破裂。
民國以後,相親之風逐漸蔓延,但婚姻雙方基本沒有自主決定權,大多由父母長輩代替。有兩種主要形式:
壹種是男方的父母、姑姑、姑母等。改天再來拜訪女方家。女方父母壹般會讓女兒露臉,比如倒茶,點煙。男方家就順勢看女方的長相,身材,體態,舉止。在泉州、連城等地,也有看女人手掌的習俗。相親對象看手相,沒有算命先生那麽優雅神秘。通常,壹個女人的幸福與否,只看她手掌的硬度和皮膚的厚度。手掌柔軟,皮膚細膩的是好長相,骨骼突出,肌肉僵硬,皮膚粗糙的是沒有好運氣的壞長相。福建民間也普遍忌諱女子“斷掌”(也稱“橫掌”,即手掌上有壹條從左至右穿過中心的粗而深的線,如從其穿過手掌),認為這種女子“硬”,註定要殺夫(男子斷掌被視為高官之命)。
另壹種是男方自己被媒人或者長輩帶到女方家相親。在觀察女人的同時,他也接受她的審視。但是那對男女並沒有坐在壹起聊很久。那個女人只是露了壹點點,然後躲在裏屋。在漳平,相親俗稱“見新娘”。壹般男方站在大坪(天井),女兒打扮後從左巷子(偏廳)走到右巷子,只有很短的時間。與此同時,女方父母和其他親屬都在看著男方。在建寧,男方上門相親,女方先偷看。如果沒有異議,她出去倒茶。男人趁機瞥了它壹眼。如果他同意,他就拿走茶。
無論什麽形式的相親,如果男方滿意,他都會表現出來。壹般給女方壹個小紅包,俗稱“見面禮”,甚至家裏其他成員也要搭壹程。在劉清和其他地方,男方家會留下來吃晚飯再離開。在莆仙地區,如果相親對象吃了對方做的零食——雞蛋和面條,說明他喜歡。在簡陽,男青年走之前,姑娘會親自泡壹碗糖水給男青年喝。小夥子們喝完這碗糖水,就心滿意足了。如果喝了半碗,說明還需要找媒人協商,留有余地;如果只是象征性地碰壹下嘴唇,那是出於禮貌,表示不同意這門婚事。
在龍海,相親對象男方送“見面禮”的情況就不壹樣了。男方來到女方家,女方讓女兒出廳捧茶,還邀請了親戚來見男方。男方需要把準備好的見面禮——“紅包”按照親朋好友的大小壹壹呈上。相親往往要幾千元紅包。相親結束後,如果男女壹方不滿意,可以暫緩求婚。不管是不是談婚論嫁,男方相親的紅包還是要給的。
男方相親結束後,女方也會去男方家走走。但是女方自己去不了,長輩出面。主要是看男方的家庭情況,比如家庭成員,環境,房子,陳設等。,還要看男方的長相,男方家要設宴招待客人,送禮。在莆田,女方只有對這門親事感興趣,才會留下來吃飯。
如今,在都市青年的婚姻禮儀中,老式相親已經很少見了。自由戀人是不需要相親的,雖然壹般會把戀人帶回家讓父母家人考慮,但最後的想法基本都是自己的。由介紹人安排的等。,第壹次見面就有壹定的相親的意思。第壹次見面就有好感,就有了好的開始,否則就很難再談下去了。
在農村,相親的習俗依然流行,只是形式和內容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相親不全是去對方家裏,有的是在另壹個地方通過媒人或介紹人認識的;去相親的時候,不僅僅是父母,親戚,媒人等。都是陪著去的,但也有的人只邀請密友作伴甚至壹個人去;在相親的過程中,當事人自己接觸的時間長了,會相對細致地觀察對方,通過交談,進壹步了解對方的素質和修養。當然,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相親的成本也提高了。但在少數地區,約會時,妳來我往,新舊混雜,禮儀更復雜,成本更高。在連城,過去男方給女方的“見面禮”壹般是2銀元。現在,男青年去女方家“見新人”,如果同意,還要給女方紅包,大概65438元+020元。這只是“低估”。另外,還有壹個“大看點”,主要靠父母。為了“看起來大”,紅包的分量自然就大了,名字也多了。除了給女方壹個240元左右的大紅包,還要考慮女方的家人、老少、至親。給女方父母的紅包是42元,叔叔阿姨之類的,各12元,兄弟姐妹各12元,子女各2.2元。這時候女方會招待男方吃零食(雞蛋、酒、面)。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連女人零食的開銷都要男方出120元。男方看上女方後,接下來是“見別人”和“見女婿”,也就是女方父母去男方家看。這個人必須先在門口等著。女方家到了,迎接他們的會是鞭炮,還得從女方媽媽手裏接過傘。然後女方會給未來的女婿壹個紅包,俗稱“收傘禮”。“看別人”的時候,男方必須設宴招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