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緩刑後,程序如下:
1.如不服判決,可在10天內上訴。如無異議,第十壹天開始執行;
2.緩刑期間實行社區矯正的,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或者出監之日起十日內,向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
3、矯正後,按規定每周報到,每月參加社區服務,按規定參加集中教育等。
試用期人員在七天內離開:
緩刑期間外出請假理由可以任意,提前三個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社區服刑人員外出審批表》。外出時間超過七天的,應當提前七個工作日提交並填寫書面申請。等待申請通過。根據法律規定,緩刑犯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綜上,發現社區矯正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組織查找,並通知決策機關。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或者離開監獄之日起十日內向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歲的人、孕婦和已滿75歲的人應暫停服用: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壹年以下,但不得少於兩個月。
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壹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緩刑不適用於累犯。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