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要求轉賬匯款,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等。在電話裏,請不要相信,立即報警。
2.需要到指定的公安機關或者部門接受調查的,應當予以配合,並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的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派出所接受調查。
3.如果實在不知道真假,可以先掛掉電話,再撥“110”核實。
警察不會傳喚嫌疑犯。因為如果嫌疑人已經被列入,警方壹般采取傳喚或者直接拘留的方式,不會提前打電話告知嫌疑人是打草驚蛇,警方也不會這麽做。警察打電話給嫌疑犯,請他到警察局來說明情況。他不來就抓人。這是壹種蹩腳的欺詐行為。
公安辦案人員不接電話不是拒絕傳喚,而是聯系不到傳喚人。只有在通話接通的情況下,才標記為拒絕,屬於拒絕召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使用傳喚證進行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經傳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第八十四條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實;應該為那些不識字的人朗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錯誤,被詢問人可以補充或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己書寫。詢問未滿65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