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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都需要什麽證件和手續

起訴離婚需要的證件和手續:

1、離婚向法院起訴需要以下材料: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壹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夫妻***同財產的證明,壹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如女方在懷孕期間,應說明懷孕日期,並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2、提供關於財產的證明材料。提供的信息可以包括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同財產、房產證明或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的清單。對有爭議的財產應提供該財產的來源,取得的時間等證明材料,如發票等。提供雙方收入和債權債務的相關證據。如有債權或債務應提供借據、債務人或債權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單位等證明材料。如有存款,應提供儲蓄所的名稱、開戶日期、帳號、存款金額等。

3、起訴離婚流程: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壹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妳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妳要到對的所在地提出訴訟。)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準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妳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民事庭受案後,向另壹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妳到庭參訴。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訴訟離婚是指夫妻壹方以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要求離婚,另壹方不同意離婚或雖然雙方同意離婚但對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協議,由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予以調解或判決的離婚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調解無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的,應當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認定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具體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性等方面綜合分析。

壹、區別差異

訴訟離婚和登記離婚兩者在時間周期、經濟成本、流程程序、法律效力上都存在差別。兩種離婚方式各有優缺點,分別適用於不同情形下雙方解除婚姻關系。

在訴訟離婚中,由於專業律師和法官的介入,雙方所達成的離婚調解書或者法院的判決書都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而且約定明確、不易產生爭議,離婚後再發生糾紛的概率相對更低。

1、時間周期不同

訴訟離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壹審簡易程序審限為3個月,普通程序則是6個月;不服壹審判決而上訴的,二審普通程序審限3個月;特殊情況審限可延長。

登記離婚:雙方達成意思壹致,制作離婚協議,目前有離婚冷靜期30天的規定,民政局審核通過相關必備材料(雙方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兩張兩寸單人照片和壹份離婚協議)。辦理時間在31天到60天之間。

2、經濟成本不同

訴訟離婚:訴訟離婚涉及訴訟費,房產等相關評估費等,根據相關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登記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目前不收費。

3、程序不同

訴訟離婚:經過立案審查、訴前調解、案件受理、開庭審理、判決等程序;

登記離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4、法律效力不同

訴訟離婚:法院調解及裁判文書具有強制效力,如壹方拒不履行,則對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登記離婚:離婚協議在雙方當事人意思壹致基礎上形成,對雙方有約束力。協議離婚後,當事人因履行離婚協議發生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離婚需要經過系列程序,主要包括確定管轄法院、立案、開庭審理、判決、執行,但並非每個案件都經歷所有程序。

離婚訴訟管轄法院:通常指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立案:人民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當事人圍繞具體訴訟請求,準備相關材料。通過線上、線下、郵寄等方式進行立案。

開庭審理: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雙方當事人進行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判決、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壹、確定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離婚訴訟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住所地壹般是指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準;

如果被告離開住所地滿壹年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公民住院就醫的除外;

如果夫妻雙方都外出滿壹年的,則在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向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被告不在國內居住或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采取強制措施、監禁的,向原告經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則為戶籍所在地)。

夫妻雙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下列情形除外: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2、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前次訴訟中的“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又起訴離婚;

3、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前次訴訟中的“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又起訴離婚;

4、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壹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二、立案申請

人民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當事人圍繞具體訴訟請求,準備相關材料。

通過線上、線下、郵寄等方式進行立案,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人民法院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人民法院則予以釋明。

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誌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的,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1、訴前材料準備

圍繞具體訴訟請求,壹般需要準備以下書面材料:民事起訴狀(即離婚起訴書)、原告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子女身份證明(出生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婚姻關系證明(結婚證、婚姻證明、戶口簿)。

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存在家庭暴力、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需要提供相關證據;

需分割夫妻***同財產的,需要提供相應財產相關的證據材料或線索。

2、提交立案申請

立案可以通過線上、線下、郵寄等方式進行。線上方式如電子訴訟平臺等,線下方式是指直接去法院立案庭提交立案材料,郵寄方式是指將立案材料郵寄到法院指定地址進行立案申請。

3、案件受理

人民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對於當事人提交的起訴狀,應當壹律接收、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人民法院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人民法院則予以釋明。

法院立案部門登記並接受材料後,如原告同意調解的,法院必須對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組織調解。

如原告不同意調解或調解未取得成功的,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並發送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告知原告限期補正,補正後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4.答辯

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誌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的,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屬於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舉證質證;

3、法庭辯論;

4、最後陳述;

調解貫穿離婚案件的全程,開庭前法官可以再次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仍調解不成的開庭審理。

雙方當事人需按照傳票確定的時間按時到庭參加庭審。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無特殊情況,原則上要求當事人雙方親自參加庭審,不能到庭的應提交書面意見。

四、法院判決

在法院判決之前,原告有權提出撤訴申請,由法院裁定是否準許。

原告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法院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訴處理。原告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後六個月內,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不得再次起訴離婚。

在案件進入該階段後,雙方當事人仍可以針對是否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申請法院調解。經調解和好的,人民法院記錄在案;經調解離婚的,由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進行確認並制作調解書。

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

當事人簽收判決書起十五日為上訴期限,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判決不準予離婚且沒有上訴的,原告可以在六個月之後再次起訴離婚。

五、申請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異議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需要註意的是,拿到生效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的當事人,不需要再領取離婚證。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在離婚判決書未生效期間,當事人不得另行結婚。

訴訟離婚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證明婚姻關系的證明、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子女情況的證明、夫妻壹方過錯的證據、夫妻***同財產及夫妻債務的證據、家庭住房情況的證明、夫妻收入情況證明等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義務提供證據。因此,夫妻壹方在起訴離婚時,針對相關訴訟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證明案件事實。

同時在證據收集的過程中,要確保證據的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法性,保障他人的合法權利不至於,因為取證程序違法而受到侵害。

壹、證據概述

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壹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並且,證據應該是客觀存在的,偽造或毀滅證據都是違法行為,應追究法律責任。

二、證據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2、書證;3、物證;4、視聽資料;5、電子數據;6、證人證言;7、鑒定意見;8、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三、證據材料

1、身份關系證據材料

(1)能夠證明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戶口本等;

(2)能夠證明子女情況的證據,如出生證明、獨生子女證、戶口本等。

2、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材料:

(1)第壹次離婚判決書、筆錄等相關法律文書,證明雙方感情破裂;

(2)分居的相關證據:

a、租房合同,付房租的轉賬憑證如銀行流水、與房東的微信對話、微信(支付寶)轉賬憑證,所在小區出入證等能夠證明實際居住地的證據;

b、如在父母、朋友家借住,可提供物業公司、居委會等出具的居住證明(需寫明自何時開始在居住地居住,證明雙方分居情況);

c、聊天記錄等,證明雙方已經形成實際分居狀態等。

(3)如雙方曾經起草離婚協議書,可提供的證據包括:

a、雙方商議離婚協議書內容的相關證據,如微信、電郵、視聽資料等;

b、說明離婚協議書商議的結果,未達成壹致意見的原因等。如起草的離婚協議書,微信、郵件往來、視聽資料等。

(4)如有報警、社區調解、親朋調解的,需提供相應證據:

a、雙方因家庭矛盾或家庭暴力或家庭糾紛反復報警,需提交報警日期、報警人、報警電話、接警人姓名、出警派出所名稱,派出所出警記錄等,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同生活;

b、社區等組織介入調解,需提交社區名稱、調解時間、社區調解記錄等材料;證明雙方已經尋求外力幫助和好,但是無任何效果;

c、親朋調解,對於雙方父母、親朋、婚姻介紹人介入調解,但是無效的,需提交聊天記錄、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材料;證明雙方無和好可能。

(5)證明對方存在惡習,需提供相應證據:

a、嫖娼,被查處的相關證據材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證據;

b、酗酒,因酗酒被送醫、服藥、戒酒診療等證據。如因酗酒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c、賭博,如提供賭博網站登錄賬戶、密碼、賬戶信息、欠債、還款、被警方處理等證據;

(6)對方受過刑事、行政處罰等,需提供相應文書證明。

(7)證明對方過錯責任,包括以下情形:

a、重婚、婚外同居,如對方與婚外人以夫妻名義***同生活、舉辦婚禮,有非婚生子女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b、家庭暴力,如因家庭暴力就醫的資料、報警記錄等。

(8)其他可提供的證據材料:

a、證明對方性格不合、心態扭曲等其他證據材料,視情況而定;

b、相應診斷證明:如患有抑郁癥、重大疾病等,證明壹方可能受到傷害的危險緊迫性或己方存在不適宜離婚的情形。

3、有關子女撫養的證據材料

(1)爭取子女撫養權的,爭取撫養權壹方可以提供如下證據材料:

a、收入證明,要求有單位蓋章,經辦人簽字;證明起訴離婚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或者提供工資卡的流水。

b、居住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合同等。

c、本人學歷證書、獲獎證書等。

d、盡心撫養、教育、陪伴孩子等視頻、照片等,記錄陪伴照顧孩子、為孩子提供穩定良好成長環境的育兒筆記等。

e、給孩子購買用品的網購截圖、發票、小票、收據等;為孩子購買保險的所有保險合同。

f、帶孩子去醫院看病就診等記錄,如孩子疫苗註冊記錄,孩子就診就醫的記錄,打疫苗的本上簽名是我方及親屬等,看病的收據、發票等,證明我方盡心盡力照顧孩子生活的各方各面,在孩子成長過程中傾註了全部的精力。

g、離婚協議書中對子女撫養權的約定。

h、生育兩個孩子的,提供兩個孩子在壹起的親密照片、嬉戲玩耍視頻。證明兩個孩子密不可分,應該壹起生活、壹起成長。

i、本人父母表示願意協助我方撫養孩子的承諾書(要求父母手寫,雙方簽字,內容是父母有能力並且願意協助我方撫養孩子等)。

g、其他證明本人撫養孩子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證據。

k、對方不宜撫養照顧孩子的證據資料,如有不良惡習、實施家暴、素質低下、不承擔家庭責任、不照顧孩子,患嚴重疾病無法自理等。

l、女性生育孩子時是否有危險,是否承受極大風險生育子女,醫院簽署的風險告知書、提示書等。

(2)請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的證據材料

a、孩子生活的費用分類,可按月、季度、年度等進行計算和支付。壹般包括日常生活支出、義務教育等、度假(出遊)、看病(基礎疾病固定花銷、體檢、日常看病)等;

b、對方年收入匯總、含獎金、公積金等。

4、證明夫妻***同財產的證明材料

(1)證明夫妻***同財產範圍的證據材料

a、房產相關證據材料:

(a)房產證、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契稅、住房維修基金票、中介合同、中介費發票等;

(b)涉及到貸款,需提交貸款合同、貸款還貸明細(含貸款年限、月還貸金額、本金、利息數額、剩余貸款本金等);

(c)涉及到父母等人出資、己方出售住房後換房、婚前財產出資等,需提交出資證明、原房產出售證明、能夠證明是婚前財產的證據等相關證明材料;

(d)是否為政策性住房,是否可以上市交易,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

(e)是否為軍產房,是否可以上市交易或或辦理更名過戶,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

(f)是否為央產房,是否使用工齡、是否可以上市交易、是否符合上市交易審批條件,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

(g)購買價格、現價值(隨時關註):

(h)是否接受或申請房產評估。

b、車輛相關證據材料:

(a)行駛證、登記證(大綠本)、

(b)婚前購買婚後置換/婚內購買:婚前車輛婚後置換需提交置換證明;

(c)購車發票;

(d)購買價值/現價值。

c、存款、理財相關證據材料:

(a)己方銀行交易明細,理財可申請銀行出具相應的明細;

(b)需要調查對方存款、理財的,需提交存款/理財所在銀行、賬號、開戶行等必要信息。

d、公積金相關證據材料:

(a)公積金查詢明細;

(b)需要申請調取的,需提供對方所在單位、明確調取時段。

e、公司股權相關證據材料:

提供公司名稱和相關的工商登記資料等

(a)有價證券;股票、期貨相關證據材料:

開戶機構具體名稱和賬戶相關的流水等。

(b)社會保險、商業保險相關證據材料:

商業保險保險單、保險類型、支付的保險費和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現金價值等證據資料。

f、名貴手表、奢侈品相關證據材料:

(a)品牌、型號、誰掌握;

(b)購買價值、現價值。

g、家具、家電相關證據材料:

(a)品牌、型號;

(b)發票、付款情況、購買價格、現價值;

(c)制作小額財產清單。

h、知識產權收益等相關證據材料,如實際取得專利權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i、古董字畫、收藏品相關證據材料:

(a)價值、保管情況;

(b)特征、購買獲得過程、特征;

(c)發票、支付憑證。

j、貴重金屬(金條、金器)相關證據材料:

(a)(a)購買時間、地點、價值

(b)保管情況;

(c)發票、支付憑證。

k、企業年金相關證據材料。

l、繼承所得財產相關證據材料。

m、接受贈與所得財產相關證據材料。

n、海外資產相關證據材料。

o、其他需要分割的財產相關證據材料。

(2)、可能影響分割夫妻***同財產份額的因素包括:

a、對方過錯;

b、己方過錯;

c、財產取得的方式;

d、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撫養費的支付;

e、是否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同債務侵占另壹方財產的證據資料。

5、證明債權債務的證據材料

1、債權相關證據材料

(1)對外出借的時間、地點、原因;

(2)債務人姓名;

(3)出借方式和金額;

(4)償還情況。

2、債務相關證據材料

(1)對外欠債的時間、地點、原因相關證據材料;

(2)債權人姓名相關證據材料;

(3)欠款方式和金額相關證據材料;

(4)償還情況相關證據材料。

6、其他能夠證明當事人主張的證據材料

四、註意事項

1、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之前應註意確認是否有進行證據保全的必要。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或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2、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且需要提供其他證件對該復印件予以印證,否則可能不能作為有效證據。

證據材料涉及微信、短信、錄音等音頻、視頻證據材料的,當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原始載體,即進行錄音、拍照、拍攝的手機、錄音筆等;故存儲在電腦、微信、手機等載體內的證據材料都不得隨意刪除、備份、剪輯,否則提交的證據材料可能不被法院采納。

證據取得方式及程序應合法,保障他人的合法權利不至於因為取證程序違法而受到侵害。例如,利用視聽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時,要求視聽資料的取得過程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如隱私權等。

3、證據材料涉及銀行賬戶內的大額存款、理財時,當事人在變動前要與律師進行溝通,如隨意處置,可能涉及到擅自揮霍、轉移、隱匿夫妻***同財產。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進行離婚訴訟依法應當交納的費用。

離婚訴訟的收費標準可分為案件受理費用的收費標準、案件申請費用的收費標準以及其他與訴訟有關費用的收費標準。

通常情況下,交納訴訟費用是離婚訴訟立案、審理、判決的必要條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預先繳納壹定費用。當事人不繳納或者未按時繳納訴訟費的,視為撤訴處理,承擔可能的不利後果。

如果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案件受理費交納標準: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3)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5)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壹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6)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並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7)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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