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名稱遼寧省物價局關於印發《遼寧省財產價格評估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遼寧省物價局發布
法文浩廖家發[2003]55號
遼寧省物價局關於印發《遼寧省財產價格評估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各市物價局、市價格認證中心:
現將《遼寧省涉案財物價格評估操作規程(試行)》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映。
2003年4月1日
遼寧省財產價格評估操作規程(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統壹全省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標準,依法、客觀、公正地對涉案財物進行價格鑒定,規範價格鑒定行為,提高價格鑒定的科學性,維護國家利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計委關於統壹贓物估價工作的通知》、《罰沒、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關於印發價格鑒證機構行政意見的通知》、《遼寧省涉案物品估價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
第二條涉案財產是指各類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中的涉案財產,包括查封、扣押、追繳、沒收的財產、應稅財產、爭議財產、債權、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拍賣財產、無主財產、土地、房地產、資源性財產、交通事故財產損失以及其他有形和無形的涉案財產。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鑒證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價格鑒證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價格鑒證機構的統壹名稱為價格認證中心。價格估價師是指取得國家計委頒發的價格估價師資格或涉案財產價格估價師資格證書的人員。
第四條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價格認證中心開展的財產價格評估活動。價格認證中心依據本操作規程出具的價格鑒定結論,應當經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授權組織、仲裁機構確認,作為辦理、審理、裁決、執行案件中確定涉案財物價值(最終以價格表示)的依據。
第二章價格評估人員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定中心是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機構,具體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授權組織、仲裁機構的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工作。價格認證中心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價格認證中心資格。應滿足以下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性質為事業單位;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三)有相應的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四)有3名以上持有國家計委頒發的涉案財產價格評估師資格證書的價格評估人員;
(5)具有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名單總人數的30%。
第六條價格鑒證師必須在價格認證中心工作,定期參加業務培訓和後續教育,並按規定進行年度資格考試。價格評估人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
第三章價格評估程序
第七條價格評估委托人:
(壹)刑事案件、行政處罰案件,委托人為負責辦理案件的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含派出機構)、行政執法機關或授權組織、紀檢監察機關、經濟仲裁機構;
(二)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委托人是司法機關,或者經司法機關同意的;
(三)罰沒財物,委托人是負責執法或處理的機關或組織;
(四)無主財產,委托人是法律規定有權處分的部門或者組織;
(五)依法需要變賣(拍賣)的財產的價格或者拍賣底價的評估,如查封、扣押、追繳、抵稅、抵押、還債等。,且委托人是司法、行政執法機關或拍賣機構;
(六)不屬於上述情形的,由雙方直接委托。
第八條價格評估委托程序:
委托涉案財物價格評估時,委托人應提交涉案財物價格評估委托書。涉案財物評估委托書應當載明:
(1)委托人的姓名、通訊地址、電話,委托人的名稱、品牌、規格、數量、來源及購買時間、購買地點、購買價格、質量狀況、財產性質(指盜竊、搶劫、還債、拍賣、沒收等。)委托價格評估的標的、評估目的、評估基準日、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權利和義務等。,並加蓋委托人的印章。
(2)應當註明查封、扣押、追繳、沒收財物的時間、地點,以及使用、損毀程度的記錄,並附圖片(照片或者圖片復印件);委托人除填寫上述內容外,還應當提供案件雙方當事人的詢問筆錄、證人證言復印件、書面材料以及辦案機關對有關情況的結論(事實)的有關材料,並由委托機關負責人簽字;
(三)委托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九條價格評估基準日
除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基準日期由辦案機關確定。辦案機關無法確定基準日期的,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但應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壹)在刑事案件中,扣押、追繳、沒收財物的價格鑒定基準日壹般為侵犯財產犯罪實施之日(或案發之日);壹個案件有不同的犯罪日,應根據不同的犯罪日進行價格鑒定。對於貪汙賄賂案件中返還的贓物,應當根據委托人的要求確定價格評估基準日。
(二)司法或行政執行查封、沒收的日期壹般為價格評估基準日。扣押、沒收的物品需要變賣的,價格評估基準日為委托價格評估日。
(三)糾紛和債務壹般以委托方約定的時間為價格評估基準日。
(4)壹般以抵押合同生效日為價格評估基準日。
(五)無主財產中無法交付物主的物品,以規定期限的最後壹日為價格評估基準日;其他無主財產以價格評估日或出售日為價格評估基準日。
(六)其他涉案財產壹般以委托價格評估的時間或委托人約定的時間為價格評估基準日。
第十條價格認證中心接受委托後,應當根據委托人提交的《財產價格評估委托書》及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現場勘驗、市場調查和資料收集。
(1)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必須有兩名以上價格鑒證人員參加。對技術含量高、專業性強的財產評估,應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技術人員參加。進行技術鑒定,配合技術(質量)鑒定結論,並在鑒定文件上簽字或蓋章。
1.調查內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房產填表順序對估價對象進行實地查看。驗證識別目標。了解技術使用的宏觀環境,如使用環境、強度、利用率、技術改造等。了解具體情況,如物業類別、規格、生產廠家、出廠日期、開業時間、購買價格、產權歸屬、主要用途、功能、能耗、工作精度、技術狀況、維護保養、大修周期等。了解與財產價值相關的其他內容。根據考察情況,現場初步估算訂單項目的成新率。在檢查過程中,如發現有遺漏、重復或與委托不壹致的情況,應及時與委托人聯系確認,必要時應變更委托。
2.檢查方法:對涉案的高價值財物要逐壹調查;對批量較小、數量較大的財產,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檢查或者抽查,抽查數量不少於總數的30%;在調查過程中,價格鑒證人員應填寫工作底稿,並做好現場檢查記錄。
3.技術鑒定:當價格鑒定所需的基本資料如成新程度、可使用時間等無法通過現場調查確定時,價格估價師必須運用壹定的技術手段和方法對估價對象進行技術鑒定。當委托人未能提供鑒定人的質量狀況,鑒定人無法確定時,應要求委托人或價格認證中心在價格鑒定前到國家法律部門進行技術鑒定。需要抽樣鑒定質量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抽樣。
(a)市場研究和數據收集:
市場調查和資料收集應與評估目的、價格類型和評估基準日相壹致。壹般應選擇三個以上的價格點,並註意扣除價格獲取中的不合理因素,收集與價格類型壹致的真實交易價格。調查前,價格評估人員應對委托人申報的財產進行分類,如通用機械、專用設備車輛、船舶、儀器儀表、電器、日用品、建築材料、文物、貴金屬、無形資產等,以便分類進行調查。
1.進行價格調查:
(1)按照國家規定的定價表進行調查。識別標的屬於國家價格的品種,采集國家規定的價格;識別標的物屬於國家指導價的品種,收集國家指導價的中間價、最高價和最低價;識別標的物屬於市場調節價的品種,采集市場中等水平價格。
(2)根據評估對象的性質和目的,收集不同業務單元的價格。大型設備和生產資料采集廠的直銷價格或物資部門的供應價格;分別收集批發企業的大宗財產和貨物的出廠價和批發價;小型機電產權經營單位和個人日用品零售企業的商品批發零售價格。
(3)特殊財產價格調查。文物、珠寶、貴金屬在向專賣店收取類似財產的價格前,應經有關部門鑒定;壹般野生動物(植物)采集市場的平均價格;如果進口財產在市場上有價格,則收集類似財產的市場價格;沒有收集市場上類似房產的價格,如國外類似房產的現價或價格變動、基準日的匯率及各種進口費用等。
2.價格指數調查
對於壹些特殊設備,如果委托人提供了原始購買價格,但找不到當前的評估價格,可以調查該房產當期的當地價格指數,為了使評估價格準確,可以盡量收集該房產的分項價格指數。
收集參考資料
價格主管部門編制的價格信息;相關部門編制的專業價格信息;在信息報刊上發布的價格信息;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編制的《清產核資固定資產重估統壹標準目錄》;或國家統計局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固定資產價值(評估)估算系數國家標準目錄》;當地統計部門編制的各時期分類價格指數;相關部門發布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壹條屬於下列財產無需價格鑒定:
1.違禁品,如毒品、淫穢物品、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等。;
2.國家文物局規定的三級以上文物藏品;
3 .國家規定的重點保護動植物及其產品(衍生物);
4.沒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和權屬不清的有爭議的財產;
5.它既沒有剩余價值,也沒有使用價值;
6.國家規定不得進入流通領域的其他財產。
第十二條價格鑒定中心在對涉案財產進行價格鑒定時,應當根據當地同類財產的質量狀況和新舊程度進行價格鑒定。所謂“地方”,壹般是指該地方的行政區域。但如果當地沒有類似的房產價格,可以以鄰近地區的交易市場或中心市場的交易價格為基準,並考慮交通、搬家成本的影響。
第十三條價格認證中心應當自收到《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委托書》之日起,對刑事案件在3日內作出價格鑒定結論;其他案件壹般在7日內作出價格鑒定結論;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以約定為準。價格鑒定結論作出後,應向委托人出具《涉案財物價格鑒定結論書》。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書交付委托人時,委托人應當在價格鑒定書交付書上加蓋印章,由交付人和簽名人簽名並存檔。
第十四條《涉案財物價格鑒定結論書》必須經價格鑒定小組成員集體認可,由價格認證中心負責人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專用章。《涉案財物價格鑒定結論書》應當載明:
(壹)價格評估對象的名稱、規格、產地、數量、質量、用途和日期。
(二)價格評估對象的現有位置、現狀及評估說明。
(三)價格評估因素、評估依據、評估方法和過程的分析。
(4)價格評估結論。
(五)鑒定結論中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和相關材料。
(六)價格認證中心全稱,有兩名以上有資質的評估師和價格認證中心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價格認證中心印章。
第十五條委托人在收到涉案財物鑒定結論後發現新的情況和資料,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涉案財物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原價格認證中心提出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或者直接向省級價格認證中心或者省級價格認證中心授權的具有復審裁定資格的市級價格認證中心,或者向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提出申請。當事人對《財產價格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委托人提出申請,由委托人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提出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復核裁定。申請復核裁定時,應當提交涉案財產價格復核裁定委托書。涉案財產價格審查委托書應當載明:
(壹)復審裁定的主要理由;
(二)復審裁定的主要依據和理由,並概述收集和取證過程;
(三)依據提供者和收取依據的具體代理人應當蓋章,並對所提供依據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四)原價格認證中心涉案財物價格鑒定、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結論;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6)客戶聯系人簽名並加蓋公章。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評審機構不得進行價格評審:
(壹)人民法院已經對該案件作出終審判決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已經按照當時的法律結案的;
(三)根據有關規定,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沒有必要重新評估價格或者復核裁定的;
(四)案件當事人未經辦案單位許可自行委托的;
(五)委托人自收到價格鑒定結論之日起,在復核裁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
(六)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就同壹刑事案件提供的目的、範圍和原始材料存在差異,致使價格認證中心難以區分,司法機關無法達成壹致意見的;
(七)經過價格鑒定,標的物的形態發生變化或者滅失的;
(八)國家計委價格認證中心已作出最終復審裁定。
復核裁定壹般應當在受理復核裁定後30日內出具復核裁定結論,另有約定的除外。
復核裁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相差不超過10%,原結論壹般保持不變。
第四章價格評估方法
第十七條由於價格鑒定的目的不同,價格鑒定的具體條件不同,可以選擇不同的鑒定方法;根據物價部門的價格歷史檔案、成本數據庫、價格信息網、價格監測網提供的相關數據,通過當地市場的價格采集,客觀、公正地作出價格鑒定結論。
第十八條價格評估的基本方法包括市場法、成本法、收益法和專家法。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壹般可選擇壹種方法,重要財物的核實和修正應選擇其他方法。
第十九條市場法。是指通過市場調研,選擇與價格評估對象相同或相近的幾個(三個或三個以上)參照物,根據影響價格的各種因素,逐項比較評估對象與參照物之間的價格差異,綜合分析差異的比較結果,確定價格評估對象的價格。
(1)基本計算公式:
評估值=參考市場價格× (1交易調整系數時間調整系數地區調整系數功能調整系數)
(二)現行市價法的適用條件:有三個以上可比的參照對象;價值的影響因素是明確的、可量化的。
第二十條成本法。是指根據價格評估對象在當前條件下的復購(或建造)價格,減去已發生的實物、功能和經濟折舊,計算出當前價格。
(壹)基本計算公式
1.評估值=重置價格-實質性折舊-功能性折舊-經濟性折舊or =重置價格x綜合創新率。
(2)成本法的適用條件:估價對象必須具備或可通過現場調查獲得完整的資料,包括制造材料或新的替代材料及其價格,以及設計標準、格式和技術參數。
(三)按成本法計算的價值不低於清算財產的凈收益。對基本能正常使用的房產,成新率不低於15%,評估值不低於重置價格的15%,壹般以能繼續使用為前提假設。
第二十壹條所得法。是指對估價對象的未來預期收益或潛在收益進行估算,並轉換為價格評估基準日的現值。
(1)基本計算公式:
評估值=未來收益期各期現值之和。
(2)收入的數額。是運用指標帶來的預期未來或潛在收益,必須是考核對象直接形成的收益。收益的構成可以是稅後利潤、現金流量或利潤總額,具體選擇取決於評估對象的類型和評估目的,並與折現率保持壹致。
(3)折現率。是指估價人員根據所涉及的房地產行業的平均收入水平,結合其社會收入水平、企業和估價對象的收入水平及其未來變化情況,綜合確定的未來有限期間的預期收入的貼現現值之比。貼現率壹般包括無風險利率、風險收益率和通貨膨脹率。無風險利率可等於壹年期存款利率或國庫券利率,風險收益率可根據估價對象所在地區的經濟狀況、用途及估價對象未來的新舊程度確定。除有可靠證據證明其確實具有較高的收益水平或較高的風險且有特殊情況外,應當按照規定的方法或其他方法(如市場提取法、復合投資收益法等)計算折現率。).
第22條專家法。指書畫作品、古玩、貴重珠寶制品、收藏品等的價格鑒定。,因其獨特或獨有的特點,藝術價值、科學價值、歷史價值差別很大,導致價格差異很大,可比性差。價格鑒定可采用專家法,選擇3名以上有代表性的專家進行咨詢,然後確定其價值。
第五章價格評估文件檔案
第二十三條價格鑒定結論。價格評估結論書包括正文和附件兩部分。其主要內容是報告鑒定結論,說明鑒定結論成立的前提條件,說明獲得結論的主要過程、方法和依據。閉幕式上附有必要的文件和資料。價格鑒定結論書的基本內容和格式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名稱和編號;
(2)引言;
(三)價格評估的標的;
(四)價格評估的目的;
(5)價格評估基準日。註明評估基準日的具體日期,樣式為:本項目價格評估基準日為××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
(6)價格的定義;
(七)價格評估的依據,包括法律法規、委托方提供的相關資料、評估方法收集的相關資料;
(八)價格鑒定方法;
(九)價格評估過程,註明起止日期、主要步驟等;
(十)價格鑒定結論,即價格認證中心對估價對象作出的最終結果。評估結論中的計算結果應以人民幣為單位,大寫。根據金額確定尾數;刑事案件壹律精確到元,四舍五入到元;非刑事案件的,壹萬元以下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壹萬元至十萬元以下保留到十元,十元以下四舍五入;10萬元以上保留到100元,100元以下四舍五入。
(十壹)價格鑒定中特殊事項的說明
1.價格評估結論的前提(或限制條件)和假設。
(1)聲明客戶提供的信息必須客觀真實;
(2)說明評估結論基於特定的前提和假設,前提和假設存在才成立;
(3)聲明評估結論僅服務於本次評估目的。如果評估目的發生變化,評估結論需要重新調整;
(4)說明是否考慮了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重大變化以及自然力和不可抗力的影響;
(5)說明是否考慮了特殊交易方式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6)註明評估結論的有效期。
2.價格評估人員在評估過程中,發現了可能影響評估結論的相關事項,但未被價格評估人員計算在內。
3.提示報告使用者註意特殊事項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發表聲明
(1)說明價格鑒定結論受價格鑒定結論中相關條件的限制;
(2)說明委托人應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三)價格鑒定結論由辦案機關送達有關當事人。未經本價格認證中心許可,委托人不得向委托人及有關當事人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價格鑒定結論或在媒體上公開,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4)聲明價格鑒定委托人對價格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價格鑒定結論後15日內向原鑒定價格認證中心申請重新鑒定、補充鑒定或者直接向具有價格鑒定復核裁定資格的上級價格認證中心申請。當事人對《涉案財物價格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委托人申請,委托人向價格認證中心申請。
(12)價格評估作業日期
(十三)價格認證中心,包括價格認證中心全稱、公章和代理資格證書編號;
(十四)價格評估人員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價格評估資格的執業人員和價格認證中心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並註明資格證書和資格證書的編號。
(15)附件。價格鑒定結論附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價格評估技術報告;
2.價格評估清單;
3.價格認證中心資質證書復印件;
4.價格估價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5.必要的產權證明和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條價格鑒定工作底稿。價格評估工作底稿是價格認證中心從接受委托到全部評估工作的全過程中,評估人員獲取或記錄的反映價格評估項目全貌和評估結論形成過程的各種資料。價格鑒定工作底稿壹般由能反映工作程序、組織管理、鑒定對象狀況、鑒定方法和依據、重大問題分析和處理的各種記錄、圖表、文件、憑證和資料組成。具體包括:
(壹)價格鑒定工作底稿目錄;
(二)評估過程總結;
(三)價格評估方案(包括項目負責人和評估人員的組織安排、評估起止時間、評估範圍、目標、程序和方法等));
(四)價格評估方案的實際執行情況,並對方案內容進行逐項說明;
(五)與價格鑒證目的相關的文件;
(六)原始憑證(包括圖紙、技術鑒定結論、合同、發票、設備運行、維修和改造記錄等。);
(7)質量檢驗報告;
(八)文件、技術標準、價格資料、現場檢查記錄、詢問記錄等。價格評估所依據的;
(九)價格鑒定工作記錄、發現的問題及分析處理意見;
(十)價格鑒定結論初稿;
(十壹)對價格鑒定結論有重要影響的未決事項、後決事項和其他特殊事項的相關材料、說明和陳述;
(十二)價格認證中心項目負責人、審核員、法定代表人的結論和工作底稿的檢查、修改、內部評審記錄;
(十三)工作底稿必須有日期和作者、收集者的簽名;
(十四)價格認證中心及當事人聲明。工作底稿中,價格認證中心、評估師、產權人及相關當事人應分別申報。保證其書寫或者提供的資料、構成工作底稿的各組成部分的內容以及價格評估結論真實、完整,不得有虛假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事項;
(15)價格鑒定工作底稿是價格鑒定機關和審查裁決機構審查價格鑒定結論的重要文件。原則上僅用於價格鑒定機關和復核裁定機構對價格鑒定結論進行復核、審查和裁定以及檢查鑒定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不得將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內容提供給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公共媒體上看到。
第二十五條檔案保存時間
(壹)刑事案件價格鑒證文書檔案壹般在適用刑後保存壹年;
(二)其他案件的價格鑒證文書檔案壹般保存五年。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未列入本規則範圍的其他涉案財物的價格鑒定和審查,國家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鑒定,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規則的原則進行鑒定。涉案財產價格鑒定的具體原則和計算方法由省價格認證中心提供。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