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戰鬥中英勇頑強,堅決執行命令,模範遵守戰場紀律,完成作戰任務成績突出,或者主動掩護、營救戰友,事跡突出、貢獻大的,可以授予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顯著的,可以記壹等功;
(三)勇於在戰鬥中克服困難,積極、迅速、有效地提供後勤、技術或者其他作戰支援,為完成作戰任務做出重大貢獻的,可以授予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顯著的,可以記壹等功;
(四)堅決執行上級命令,正確指揮,密切配合,在組織指揮中完成作戰任務,表現突出,貢獻巨大的,可記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做出突出成績和重大貢獻的,可以授予壹等功。
(五)年度軍事訓練成績優異,被旅、師、集團軍(相當職級部隊)定為軍事訓練標兵,並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訓練大綱規定的科目競賽中獲得集團軍(相當職級部隊)或海軍艦隊、海軍航空兵、軍航空兵等同等職級單位綜合成績前三名的,可授予三等功。
被軍區級單位樹立為軍事訓練標兵或者獲得軍區級單位綜合成績前三名的,可以榮立二等功。
(6)、積極參加教育訓練改革和技術革新、技術改造,提高教育訓練質量,促進部隊建設,成果被批準在集團軍(相當級別的部隊)或海軍艦隊、海軍航空兵、軍航空兵等相當級別的單位,可記三等功。
做出重要貢獻並經批準在部隊推廣應用的,可以授予二等功;做出重大貢獻並經批準在全軍推廣應用的,可以授予壹等功。
(七)在完成重大科研實驗、遠航、導彈發射、戰役演習等任務中,成績突出、貢獻巨大的,可以記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做出突出成績和重大貢獻的,可以授予壹等功。
(八)在戰備值班、執勤中,及時發現並正確處理重要情況,確保完成任務或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貢獻巨大的,可以記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做出突出成績和重大貢獻的,可以授予壹等功。
(九)在邊境地區、海島或高原等艱苦地區,不怕困難,安心工作,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的,可以記二等功;成績突出、影響較大的,可授予壹等功。
(十)在執行急難險重任務中,或者在其他危急關頭,勇敢沈著,不怕犧牲,成績突出,貢獻巨大的,可以記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做出突出成績和重大貢獻的,可以授予壹等功。
(十壹)在完成建設和生產任務中,科學管理,勤儉節約,確保優質、高產、安全、低耗,成績突出,貢獻巨大的,可以記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重大、影響大的,可以記壹等功。
(十二)在開展政治思想工作、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保障部隊集中統壹和完成各項任務中成績突出、貢獻巨大的,可以授予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重大、影響大的,可以記壹等功。
(十三)在擁政愛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參加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中,有重大貢獻的,或者長期堅持為人民做好事的,或者勇於同犯罪分子作鬥爭的,不遺余力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事跡突出的,可以授予三等功。
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
(十四)認真使用、維護武器裝備和維護軍事設施,勇於同持有、破壞、盜竊武器、彈藥、裝備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的行為作鬥爭,或者在武器裝備監督驗收中避免重大質量問題,事跡突出、貢獻較大的,可以記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做出突出成績和重大貢獻的,可以授予壹等功。
(15)、防止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國家、軍隊和人民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事跡突出,有重大貢獻,飛行員達到規定的安全飛行時間和技術水平,或各種車輛、機械的駕駛員和操作人員多年安全,被集團軍(相當級別的部隊)以上單位樹立為標兵。
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
(16)、保守、保護秘密,堅決同泄密和敵特竊取、滲透活動作鬥爭。事跡突出、有重大貢獻的,可以榮立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重大、影響大的,可以記壹等功。
(十七)在教學和科研中,成績突出,貢獻巨大,或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發明、科技進步三等獎,或獲得軍隊科技進步二等獎,或多次獲得軍隊科技進步三等獎的,可以記三等功;成績顯著,貢獻重大。
或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發明、科技進步獎二等獎,或獲得軍隊科技進步獎壹等獎以上的第壹人,可記二等功。
(十八)在醫療衛生工作中,救死扶傷,熱心為官兵服務,成績突出,貢獻巨大的,可以記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重大、影響大的,可以記壹等功。
(十九)堅持正確的文藝工作方向,長期深入基層,深入邊防、海島、高原等艱苦地區,為部隊服務,或者創作出優秀作品,為搞活部隊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重大、影響大的,可以記壹等功。
(二十)在體育競賽中,個人或集體項目的主要選手,以及在全國和全軍運動會上取得優異成績的,可記三等功;在世界級或亞運會取得優異成績者,可授予二等功。
(21)、在政治、軍事、科學、文化、技術的學習中,履行職責,鉆研業務,艱苦奮鬥,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公正執法,嚴格要求,科學管理,尊重幹部和戰士,團結互助等。、成績突出,或者政府工作人員為首長的正確決策提出重要建議,做出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
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
(22)連續多年被評為優秀士兵(優秀學員),被評為集團軍(相當級別的部隊)以上單位基層建設標兵連、標兵單位或獲得集體二等獎以上的單位正職,可記三等獎;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重大、影響大的,可以記壹等功。
(二十三)在其他方面表現突出,且事跡、貢獻和影響達到上述三、二、壹等的,可以分別記三、二、壹等功。
第十八條單位遵守紀律,有下列表現之壹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記功:
(壹)、完成作戰任務,成績突出,或者完成作戰保障任務,成績突出,貢獻巨大的,可以記三等功;對戰鬥勝利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做出突出成績和重大貢獻的,可以授予壹等功。
(二)、戰備、訓練工作中,在重大軍事行動或完成軍事訓練和各種執勤任務中,成績突出,貢獻較大的,可以記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重大、影響大的,可以記壹等功。
(三)為保護國家、人民和軍隊利益,組織嚴密,作風頑強,連續作戰,成績突出,有重大貢獻的,可以授予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重大、影響大的,可以記壹等功。
(四)在完成建設和生產任務中,精心組織,科學管理,成績突出,貢獻巨大的,可以記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重大、影響大的,可以記壹等功。
(5)、全面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作風優良,紀律嚴明,令行禁止,秩序井然,團結緊密,士氣高昂,連續多年無案件和等級責任事故,在標準化建設中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的,可以記二等功;成績突出、影響較大的,可授予壹等功。
(6)、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革命軍人,或者在擁政愛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開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中,可以記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的,可以記二等功;成績突出、影響較大的,可授予壹等功。
(七)在加強基層全面建設中成績突出,被集團軍(相當級別的部隊)或者海軍艦隊、海軍航空兵、軍航空兵等相當級別的單位評為基層標兵連、標兵單位的,可以記三等功;被部隊立為標兵連或者標兵單位的,可以榮立二等功;做出突出成績,在全軍有較大影響的,可以授予壹等功。
(八)圓滿完成教學和科研任務,並在教學改革和科學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績,推動和指導教學工作和軍隊建設、國防建設的,可以記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做出突出成績和重大貢獻的,可以授予壹等功。
(九)文化、新聞、出版、體育等單位,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熱心為軍隊服務,成績突出,為國家和軍隊贏得榮譽的,可以記三等功;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授予二等功;成績突出、貢獻重大、影響大的,可以記壹等功。
(十)、在其他方面表現突出,且事跡、貢獻和影響達到上述三、二、壹等的,可以分別記三、二、壹等功。
擴展數據:
其實要用壹兩句話概括“二等功”授予的含金量問題,還是挺難的。取消平時的獎勵標準或壹系列自由裁量的考核。我指的是1960年代初總政治部編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戰時立功條例》第六條“二等功獎勵標準”。第7條“壹等功的授予標準”和第9條“審批機關”。?
這壹規定雖然只是針對未來可能發生的大規模戰爭的“草案”,但具有壹定的字面參考意義。《草案》中的“第六條”對解放軍獲得個人或集體“二等功”的標準進行了評價。其中還列出了步兵、偵察兵、裝甲兵、防空兵、航空兵、水面艦艇的壹系列獲取路線和明確指標。?
《草案》中的“第七條”評價了解放軍獲得個人或集體“壹等功”的標準。雖然與上次的“二等功”相比,沒有明確的消滅敵人的指標,但也可以從文字中看出其所謂的特殊功績、英雄事跡的艱巨性以及在艱苦戰鬥中的高影響力。草案第九條“批準權限”還規定,“二等功”至少由師級授予,然後由陸軍、兵團、軍區、軍兵種審核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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