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下列供公眾使用的場所:
(壹)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和放映場所;
(二)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餐館、洗浴場所;
(四)室內娛樂和遊樂場所;
(五)營業性的健身、娛樂、比賽、演出等體育場所;
(六)其他公共娛樂場所。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管理。
第四條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消防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消防監督。
第五條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六條經營公共娛樂場所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填寫《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審批表》,經縣(市)、區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合格後,由市公安消防機構核發《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或者內部裝修,在施工前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並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商業性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火災保險和公眾責任險。
第八條公共娛樂場所建築的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
第九條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在古建築、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重要危險品倉庫等建築內,不得在居民住宅內改建。
第十條公共娛樂場所毗鄰其他建築物或者依附於其他建築物的,應當按照獨立防火分區設置。
第十壹條在地下建築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只準設在地下室;
(二)室內裝修的天花板、墻壁應當采用不燃材料;
(3)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少於兩個,每個樓梯的寬度不得小於1.5米;
(4)應設置機械防排煙設施;
(5)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火災報警裝置;
(六)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二條公共娛樂場所安全出口的數量、疏散寬度和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或者《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十三條安全出口不得設置門檻和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使用卷簾門、旋轉門、側滑門和吊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第十四條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樓梯必須配備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位於門的頂部、疏散走道和離地面壹米以下的墻壁角落。走道上指示標誌的間距不應大於20米。
第十五條公共娛樂場所必須配備消防應急照明,連續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十六條公共娛樂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由持有專業證書的電工安裝和維修。電氣設備的接線應設置過載、漏電、短路等保護裝置,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安全裝置。用電量不得超過額定負荷,不得擅自接臨時線路。
電氣線路的鋪設和電器、空調設備的安裝,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建築安裝規程,並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第十七條公共娛樂場所配電室的設置、各類燈具和音響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第十八條公共娛樂場所室內裝飾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安裝在鋼龍骨上的石膏板可作為不燃材料);
(2)墻壁、地面和隔墻應采用非燃燒材料;
(3)窗簾(門簾)、窗簾、家具包邊應采用阻燃織物或經過阻燃處理;
(4)廚房的天花板、墻壁和地板應采用不燃材料。
第十九條* * *娛樂經營場所,嚴禁進行設備維修、焊接、噴漆、噴漆或非緊急維修工作。
第二十條允許使用燃氣器具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配備燃氣自動報警切斷閥,並遵守安全使用燃氣的有關規定。
使用液體燃料的,應當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公共娛樂場所不得使用明火照明。
第二十壹條公共娛樂場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應當保持暢通,嚴禁上鎖、堵塞和堆放雜物。。
第二十二條公共娛樂場所的裝修和經營活動不得影響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標識和使用,不得改變消防設施的位置和影響其正常使用。當裝飾與消火栓門壹致時,應設置明顯標誌。
第二十三條公共娛樂場所不準攜帶和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第二十四條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員工宿舍。
第二十五條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二十六條公共娛樂場所每天營業結束後,工作人員應當清理和檢查場地,清除易燃、可燃雜物,檢查所有電器,對不需要連續供電的,應當切斷電源,並做好記錄。
第二十七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嚴格執行夜間巡邏制度,做到及時巡邏,及時消除風險。
第二十八條公共娛樂場所使用電氣設備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範。禁止超載運行。需要增加電力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批準,方可對原線路進行整改。
第二十九條公共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負責,必須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十條在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壹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公共娛樂場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時,通知公共娛樂場所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三十二條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公共娛樂場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責任人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電工、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等消防安全關鍵崗位人員違反規定操作的;
(二)防火負責人不履行職責的;
(三)防火負責人謊報、漏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火災情況的;
(四)在公共娛樂場所設置員工宿舍。
第三十四條公共娛樂場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並對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處以3000元至20000元罰款:
(壹)火災隱患未及時消除的;
(二)未按照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證疏散通道和出口暢通的;
(四)在地下建築內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或者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三十五條公共娛樂場所嚴重危及消防安全,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對責任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壹)新建、改建、擴建或者裝飾、裝修工程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工程竣工後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開工的;
(三)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或者使用不符合消防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
第三十六條電氣設備、燃氣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道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發生火災,造成他人生命財產和國家財產損失的單位,按照火災損失的5%-10%處以罰款,對單位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05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市公安消防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