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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香港匯款到內地的姿勢不對。小心賬戶被凍結!有人輸了1萬!

疫情還在繼續,什麽時候通關順暢都是未知數,港商更折騰了。由於跨境匯款有金額限制,部分香港人會貪圖方便,在香港找零錢店通過非正規渠道匯款,但存在風險隱患。部分貨幣兌換商涉嫌洗錢,賬戶被凍結並最終倒閉,導致當地珠寶商損失人民幣654.38+0萬元的慘劇。

法律界人士指出,在香港換店時不太關註客戶資金的合法性是有壹定風險的。有老銀行家經常需要匯款,要“教道”不要貪心,尤其是香港人在內地買房。由於涉及大額匯款,最好找銀行等信譽好的機構,保持穩定的額度。

去年決定在珠海橫琴買房的李小姐告訴《大公報》記者,受疫情影響,無法進行通關。開發商最初允許延遲預訂,但半年後,業主最終被要求支付壹大筆訂單。她有做跨境匯款業務的朋友,於是在月初委托朋友匯了50萬給開發商。

找店倒閉,港商損失百萬

李小姐指出,她不想使用這項匯款服務,因為她覺得總是有風險。她曾經聽說壹個珠寶行業的朋友從當地壹家兌換店匯了654.38+0萬元人民幣到深圳,但是等了48小時,錢還是沒有匯到她在內地的個人賬戶。後來她向兌換店索賠,兌換店工作人員說錢有問題,匯款被凍結。最後因為很多資金被凍結,無法償還客戶,兌換店不得不倒閉。

李小姐提到,這種匯款公司可以即時提供跨境匯款服務。她先後兩次匯款支付房產價款,第壹次匯款10萬,第二次匯款50萬。還好錢沒有被凍結兩次。但她指出,跨境匯款不要找找零店,因為有問題的賬戶會被凍結,而且因為涉及協助洗錢,要找信譽好的找零店。

壹些商店廣告說他們將在同壹天到達。

事實上,疫情下粵港何時能通關還是未知數,提供跨境匯款服務的兌換店如雨後春筍般出現。日前,記者走訪了灣仔軒尼詩道和上環吉佩裏街。短短100米的距離內,就有十幾家找零錢的店鋪。有的店鋪標有“國內匯款即時到賬”、“匯款當天到賬”、“國內匯款快遞”、“點算後兩小時可從香港賬戶提取現金”等字樣。

記者假扮成顧客,來到壹家零錢店詢問。工作人員指出,當地銀行每天只能匯幾萬元到內地,而且手續復雜,所以很多香港人和內地人會“幫忙”找零錢店把錢匯出境。後來記者查詢他想給內地開發商匯錢付房價時,他只說只能匯錢到個人賬戶,而且要提交個人信息,絕對不能匯錢到開發商賬戶。另壹位員工甚至表示:“50萬元匯款不收手續費。我們只賺匯款差價。外面的兌換店要三到四天才能到賬。我們只需要等壹天就能完成匯款。”

非法匯款可判五年監禁。

據壹位熟悉兩地的商人介紹,由於正規匯款的限制,壹些人會冒險通過中介和“地下錢莊”匯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跨境匯款必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但目前並沒有香港零錢店獲得批準,換句話說,相關服務是非法的。他指出,妳在香港往國外寄錢是合法的,但是錢到內地是違法的。內地執法部門有權指出匯款人持有的賬戶用於洗錢或非法洗錢,香港人的匯款隨時會被凍結。

執業大律師盧偉雄在接受《大公報》質詢時表示,根據內地法律規定,個人非法向境外匯款,壹旦定罪,兌換者可能被罰款50萬至200萬元,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至於另尋新店,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非法經營罪處理,負責人最高可判五年有期徒刑。

他解釋說,由於香港大部分貨幣兌換店不考慮資金來源的合法性,資金可能是從非法賭博、非法集資、電信網絡詐騙中非法獲得,已違反洗錢條例。而香港人買房或者香港房產中介,只是希望匯率成本越平越好,不會考慮尋找換店的資金來源。找店家本身不清楚資金來源,大陸賬戶被凍結,就無法幫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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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內地銀行賬戶匯款每日限額為80,000元人民幣。

換店行業早在19世紀就存在了。壹開始主要是讓壹些在香港的外商受益,為需要和英國人做生意的中國本地商人提供便利。直到上世紀80年代初,香港的銀行才開始為內地辦理人民幣存款業務和人民幣匯款業務(即在香港發港幣,在內地收外匯券)。到了80年代後期,由於人民幣貶值和大幅度的負利率,香港銀行業正式關閉了1989的人民幣存款業務。

直到3月1993,香港寶生銀行在香港開辦人民幣現鈔兌換業務,逐步發展到所有從事外幣兌換業務的銀行提供人民幣兌換。後來,寶盛銀行被國家有關部門允許將人民幣鈔票運到深圳換成新的。同時,寶盛銀行還為香港其他銀行開通了人民幣殘鈔兌換業務,此業務在1998關閉。但同年,徐氏兄弟交易所集團作為香港第壹家連鎖交易所公司脫穎而出。此後,換店的概念在香港和內地開始流行。

2003年以來,隨著香港自由行的開放,大量內地遊客赴港旅遊,找店換店的生意如雨後春筍般迅速發展,各區都能找到店鋪。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國資委、銀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關於進壹步優化跨境人民幣政策支持外貿和外資穩定的通知》,其中包括放寬港澳居民匯入內地銀行的同名資金用於消費,自2月4日起生效。

據悉,境內銀行可為港澳居民開立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可用於接收港澳地區每人每日限額8萬元人民幣的同名賬戶匯入資金。境內銀行應確保匯出入資金用途符合現行規定,其中匯出入資金只能用於境內消費支出,不得購買證券、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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