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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2008年5月13日新聞稿

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試用)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快我市棚戶區改造,妥善解決被拆遷人補償安置問題,保障房屋拆遷順利實施,根據《齊齊哈爾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則》和《關於推進東北地區棚戶區改造的指導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龍沙區、鐵鋒區、建華區)國有土地上,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列入棚戶區改造計劃和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補償安置。

第三條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補償應當堅持以人為本、民生優先、棚戶區群眾優先、優惠政策與適當照顧相結合、合理補償與控制拆遷成本相結合的原則,確保“住有所居”。

第二章拆遷補償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五條房屋拆遷補償方式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第二十七條規定外,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第六條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由估價機構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發展等因素評估確定。

被拆遷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的補償金額,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委托評估確定。

土地補償費由拆遷人根據土地使用證標明的土地使用面積,按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標準補償被拆遷人。

第七條房屋承租人對可享受房改政策但未參加房改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有住宅選擇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將評估機構確定的房屋補償總額的10%支付給產權人,9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八條房屋產權證載明為住宅,實際使用超過12個月的企業,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按住宅房屋補償或安置;但對實際用於經營的建築面積,根據營業執照和納稅期限,可按以下標準調整房屋補償價格:

(1)經營超過65,438+02個月的,評估價格增加65,438+05%;

(二)經營超過24個月的,評估價格上浮20%;

(三)經營36個月以上的,評估價格上浮25%;

(四)經營48個月以上的,評估價格上浮30%。

上述房屋補償價格上漲後,最高補償金額不得超過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標準評估的補償價格。

住宅轉為非住宅按上述標準浮動,不再享受住宅房屋浮動的優惠政策。

第九條拆遷當事人達成協議並在動遷前,批準壹幢有證書的小平房住宅房屋,超出房屋產權證標明面積3平方米以上的,按該房屋結構重置價格補償。

第十條拆遷人對符合下列標準的被拆遷戶自建或者自建無證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原房屋重置價格和原房屋建築面積給予補償;選擇住房安置的,按原住房建築面積的50%,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1)房屋建於2000年之前;

(二)房屋獨立開間,檐高2.2米以上,墻體厚度不小於37厘米;

(三)居民具有與房屋所在地壹致的獨立居民戶口;

(四)居民實際居住在該房屋內,且未出租或出借給他人;

(五)被拆遷房屋僅用於居住,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居民無其他住房。

第十壹條拆遷人對被拆遷人連接的片沙、鬥門等附屬建築物,按每平方米150元給予補償。

第十二條拆遷人對被拆遷附屬設施的補償按下列標準執行:

(壹)有線電視,每戶300元;

(二)電話轉接費,每臺100元;

(3)動力用電,每千瓦270元;

(四)燃氣設施,每戶1500元;

(五)果樹,以樹幹的中徑為標準,每65438±0厘米25元。

第十三條已獲得補償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由拆遷人自行拆除。

第十四條拆遷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按原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計發壹次性搬遷補助費。按上述標準計算的壹次性搬遷補助費低於380元的,按380元計算。

第十五條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根據房屋使用情況給予搬遷補貼。

原房屋為辦公性質的,按照原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計算。

原房屋為商業的,按照原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5元的標準計算分配。

原房屋為生產加工性質的,按原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標準計算。

住宅改為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可按上述規定計算。

第十六條住宅或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發給壹次性搬遷補助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發兩次搬遷補貼。

拆除租住的房屋,對承租人給予搬遷補貼。

第十七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自接受房屋搬遷之日起至入住之日止,按照原住宅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8元,按月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住宅房屋屬公產或單位產權直接管轄的,應向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十八條。拆除租用的商業服務或生產加工用房,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終止租賃關系,被拆遷人要求房屋產權調換的,在臨時搬遷期間,被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5元按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拆遷房屋為辦公用房的,拆遷人每月每平方米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10元。被拆遷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房屋拆遷時租賃關系解除的,應當向被拆遷人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未解除租賃關系的,向承租人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十九條原房屋為商業服務或者生產加工性質的非住宅房屋,因拆遷導致停產停業的,被拆遷人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應納稅所得額和勞動部門出具的就業合同的,被拆遷人應當按照上年度平均應納稅所得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按月支付停產停業補助費;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發布前停產停業的,停產停業補助費不予計算。

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拆遷人壹次性支付停產停業補助費三個月。計算公式如下:

停產停業補助費=(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2月+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過渡期。

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應當自搬遷驗收之日起至入住之日止,按月發給停產停業補助費。臨時搬遷期限超過20個月的,從21月起,拆遷人應當加倍發給被拆遷人停產停業補助費。

上述被拆遷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給予房屋承租人壹次性停產停業3個月的處罰。房屋產權所有者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自搬遷驗收之日起至入住之日止,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臨時安置補助費。

住宅改為非住宅,並在拆遷前從事商業服裝或生產加工的,拆遷人可比照本條第壹款規定給予三個月的停產停業補貼。房屋產權人選擇住宅房屋安置的,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選擇非住宅房屋安置的,拆遷人可以根據非住宅房屋建設規劃,在滿足非住宅拆遷安置用房的條件下優先拆遷,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重新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第二十條被拆遷認證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並在20日內完成搬遷的,拆遷人應當根據貨幣補償評估單價給予房款+00%的補償。

第二十壹條非住宅居民在20日內完成搬遷的,拆遷人應當根據產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給予50元獎勵。按照上述標準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計算。住宅轉為非住宅的,可按此標準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超過批準期限的違法建築和臨時建築,由規劃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並不予補償。

第三章拆遷安置

第二十三條私有住宅房屋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原房屋建築面積就近選擇標準戶型。原被拆房屋的產權證註明建築面積等於新安置房屋的建築面積,拆壹個不結算結構差價。新安置房屋的標準戶型建築面積超過原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的,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新安置房屋的原工程造價支付增加的面積。

被拆遷人可以享受房改政策且未參加房改的直管公有產權和單位產權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以原房屋評估價的10%支付投資款,然後按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進行安置。

根據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確定的無證房屋,被拆遷戶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提供壹套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的安置房,原房屋建築面積按折算建築面積的50%與新安置房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不結算差價,超出部分按本體工程造價支付投資;被拆遷戶需要增加安置面積的,可以提高到建築面積不低於50平方米的安置房,新增建築面積按成本價支付。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建築標準戶型面積分別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和70平方米。

第二十五條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通過下列方式提供標準安置用房:

(壹)原住房建築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拆遷人應提供壹套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的安置房。被拆遷人也要求增加安置面積的,可以允許被拆遷人轉移到建築面積不低於50平方米的安置房;

(二)原房屋建築面積超過40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壹套建築面積不低於50平方米的安置房。被拆遷人也要求增加安置面積的,可以允許被拆遷人轉移到建築面積不低於60平方米的安置房;

(三)原房屋建築面積超過50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壹套建築面積不低於60平方米的安置房。被拆遷人也要求增加安置面積的,可以允許被拆遷人轉移到建築面積不低於70平方米的安置房;

(四)原房屋建築面積超過60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壹套建築面積不低於70平方米的安置房。

上述上調壹套房,新增建築面積按成本價支付。房屋升級搬遷後增加安置面積的,增加的建築面積按市場價購買。

第二十六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根據貨幣補償金額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差價。

第二十七條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適用產權調換:

(壹)被拆遷房屋產權不清的;

(二)拆遷房屋產權糾紛;

(三)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未達成貨幣補償協議的;

(四)拆遷涉及產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的房屋,已經人民法院判決,尚未執行的;

(五)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終止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八條拆遷房屋安置點應當根據規劃要求統壹確定安置面積。

第二十九條住宅拆遷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備選安置房屋層數的順序號:

(壹)被拆遷房屋是平房的,按時間順序搬遷並支付投資款。序號相同的,按每戶年齡排列,年齡大的先有序號。

(二)被拆遷房屋是建築物的,按時間順序搬遷並支付投資款。序號相同的,按原樓層確定序號,以中間樓層為界。對於每個上升或下降的樓層,下壹層先下降,頂層最後下降。按本條規定的方法排列後順序仍相同的,按每戶年齡排列,年齡大的先有順序號。

第三十條重置價格、本體工程造價、成本價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適時發布和實施。

第四章保障政策

第三十壹條被拆遷人被拆遷滿兩年,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拆遷人應當將其認定為優撫對象:

(壹)拆遷公告發布前已取得市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生活保障卡》;

(二)家庭主要成員為殘疾人且無生活來源的。

拆遷確定照顧對象後,結果應在拆遷區域內張榜公布,並廣泛征求拆遷人和拆遷戶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對照顧對象區分不同情況按下列方式給予補償或安置:

(壹)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評估補償價格,增加3平方米補償;對無證房屋承租人,按照政府規定的無證房屋補償價格,增加補償3平方米。

(二)被拆遷房屋實行產權調換,且原房屋建築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拆遷人應提供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的安置房,不再收取增加面積的投資款;被拆遷房屋超過40平方米的,被拆遷人可以就近依托標準戶型,被拆遷人不再領取增加面積的投資款。無證住宅房屋被拆遷戶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不再收取增加面積的投資款。

第三十三條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要求進行房屋產權調換或者重新購買房屋的,其相當於貨幣補償金額的價款可以免征契稅。

第三十四條被拆遷人涉及的初中生、小學生可以在原學校或者現居住地就近學校就讀。學校不得以不是本學區學生為由收取擇校費或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民政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發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證》。因拆遷改變被拆遷人住所的,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重新辦理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拆遷企業事業單位房屋,由上級主管部門、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負責解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以外的相關問題,確保拆遷順利進行。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拆遷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定期限,如期參加案件的裁決。經兩次書面通知仍不參加裁決的審理,裁決即行缺席。

第三十八條對於個別住戶要求過高,阻撓和影響絕大多數被拆遷人利益的,應當依法強制拆遷。

第三十九條富拉爾基區、昂昂溪區、梅裏斯達斡爾族區、碾子山區及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四十條非棚戶區改造項目需要拆遷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房屋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或者安置。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8年5月3日起實施。本條例實施前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項目,仍按原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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