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書畫收藏家協會”。英文名稱:China Collector of Penmanship&Painting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CPP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中國書畫收藏家、鑒賞家、書畫理論家、著名書畫家、篆刻家等自願結合的專業性,非
營利性的全國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在中國***產黨領導下,團結書畫收藏界各方面的專家學者,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
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雙百”方針,加強對優秀書畫藝術的收藏、弘揚、研究與交流工作,繁榮社會主義文藝事業,為祖國的兩個文明建設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文物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略)
通過以上工作,使中國書畫藝術成為聯系和促進國內外人民友誼的紐帶,促進中國書畫收藏和流通健康發展,成為提高人民文化素質、藝術修養的陣地。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只吸收個人會員,每個會員都應具備收藏家的條件。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承擔本團體的義務,維護本團體的信譽,愛國守法;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收藏已故和現代著名書畫家作品十幅以上;
(四) 在書畫藝術界,書畫收藏界,有壹定的權威和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壹) 提交入會申請書;藏品照片(註明年代作者);
(二) 填寫本團體“入會登記表”;
(三)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壹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壹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吸收、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地點在北京。
第二十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八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壹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為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壹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壹屆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根據需要均可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副會長協助會長作好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壹)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壹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配備有專業業務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
計。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對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壹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壹九九九年六月五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2004年2月17日,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
決通過,對第二十七條作了修改。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