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藝美術學會和中國工藝美術協會是不同的組織)
第—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工藝美術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RTS & CRAFTS ASSOCIATION(縮寫CAC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工藝美術行業的企業為主體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的社會經濟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是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全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的要求,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橋梁和紐帶的作用,熱忱為企業和行業服務,促進工藝美術行業的發展,繁榮工藝美術事業。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工藝美術行業主管部門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所在地為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開展對行業基本情況的調查,向政府部門提出制定行業規劃、經濟立法、經濟技術政策等方面的建議。協助制定行業標準,對行業檢測、標準、信息等工作參與業務指導;
(二)對行業產品結構、企業結構的調整、原材料基地的建設、投資指南和科技發展指南的制定提出建議,並對行業發展的重大基建、技改項目參與或組織評估與咨詢;
(三)組織本行業的經濟技術交流,推動科學研究、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在行業內推廣全面質量管理工作,為提高產品質量和檔次、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四)協同有關部門落實工藝美術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政策,協助落實保護、發展、提高優秀傳統技藝的措施;
(五)組織推動會員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職工教育、人才開發和人才交流,推薦出國學習、考察和培訓的人員;
(六)參加國際專業會議和有關活動,積極發展與國外相關民間組織的聯系,組織安排會員單位國際交流活動,接待國外來訪團組;
(七)推動行業內外多種形式的聯合,組織協調行業內部和行業間的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問題;
(八)開展咨詢服務,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組織產品展銷,指導會員單位的經營活動;
(九)組織會員單位協商訂立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
(十)發展工藝美術行業的公益事業,推薦行業企業和名牌、優質產品,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十壹)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托或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有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凡從事工藝美術生產、銷售,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及科研、教育、學術、設計等有關事業單位或相關的社會團體,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為本團體會員。
凡對發展工藝美術事業做出貢獻的企業家和工藝美術大師、專業技藝術人員可申請入會為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和高級會員,工藝美術大師分會會員也是高級會員。
凡熱心幫助我國發展工藝美術事業的學者、社會知名人士、海外僑胞、港澳同胞,可由本會聘請為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團體會員:
1、從事工藝美術生產,銷售企業及科研院所等有關事業單位或相關的社會團體;
2、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3、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4、在工藝美術行業內具有壹定的影響。
(二)普通人個人會員
1、承認本協會章程,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2、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藝人員;
3、具有中等以上學歷,並從事實際工作五年以上;
4、有發明創造,有較重大科技成果或有專著的人員;
5、熱心支持本會工作並從事工藝美術工作的領導幹部。
(三)高級會員
1、承認本協會章程,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2、熱心支持本會工作;
3、具有國家級和省市級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或科研院所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的職稱;
4、具有中等以上學歷,並從事實際工作十年以上;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提交學歷、職稱、獲獎證明復印件;團體會員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交納當年會費和會員證成本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國內外業務活動和其它相關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享用本協會出版的有關刊物、資料等及參加協會組織的展覽會的展位優惠等;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請示協會幫助研究解決生產技術或企業經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六)有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壹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業務活動,完成協會委托的各項任務;
(四)向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生產、技術、企業管理等方面的資料和經營管理經驗;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民主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和處理代表提案;
(四)討論並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以及重大問題;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秘書處管理制度;
(十)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適當增補理事。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壹年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可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理事長有義務或定期向名譽理事長匯報協會工作及理事會工作情況,名譽理事長有義務向理事長提供咨詢和提出建議。顧問有義務就本協會各方面工作向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會提出工作建議,回答咨詢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或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就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壹)團體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國內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10月28日第四屆理事會第壹次會議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協會大事記
2013年12月20日,備受各界關註的“第二屆(2013)中國工藝美術收藏年會”在北京國際飯店隆重舉行。逾300位中國工藝美術界、收藏界、文化界、經濟界等權威專家、學者、大師、名人齊聚壹堂,對2013中國工藝美術現狀作出高度總結和未來展望,***襄盛舉、***賀新年 。
本次年會由中國傳統工藝研究會主辦,北京榮會藝術中心、現代收藏承辦,中國工藝美術學會的專業指導,中國紅樓夢學會、北京市工藝美術行業協會、景德鎮市陶瓷協會、上海新世界集團、杭州南佛金舍、易拍全球、廣東東方印象藝術館特別支持,以展現中國工藝美術新亮點、新成績為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