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所需證件:本人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護照或旅行證件。
3.如果沒有離婚協議,不在國內辦理就不能辦理。
4.如果壹方不同意離婚,可以委托律師在中國起訴離婚,需要辦理公證委托手續。
壹、跨國婚姻如何離婚如果涉外離婚由中國法院審理,審理程序與普通案件類似。在這裏,我將只介紹不同之處。
1.協議離婚內地居民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申請離婚,須提交下列文件及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只出具第
(二)、第壹
除第(三)項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和臺灣省居民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華僑和外國人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2.法院的管轄權。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居住國法院以必須由結婚地法院管轄為由,拒絕受理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結婚地或壹方在國內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已在國外結婚定居的華僑,居住國法院以必須由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壹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壹個生活在國外,另壹個生活在中國。無論哪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外國當事人向住所地國家法院提起訴訟,國內當事人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被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中國公民雙方均在國外但未定居,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送貨。人民法院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壹)按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雙方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的;
(三)具有中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國人民和中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送達,訴訟代理人有權代為接受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理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送達回證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未返還,但根據各種情況視為送達的,視為送達期限屆滿;
(七)無法以上述方式送達的,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視為送達。
4.句號。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受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五條、第壹百五十九條規定的限制。《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壹百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5.證據。我國法院在審理中,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我國境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國締結的有關條約規定的認證程序。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和臺灣省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2.涉外婚姻離婚歸哪個法院管?
1.我國總則涉外離婚案件應適用“原告是被告”的壹般原則如下: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中國的特殊原則
(1)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壹是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3條:在中國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定居國法院對離婚訴訟不予受理的,由結婚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 由結婚地或壹方在中國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4條:已在國外結婚定居的華僑,居住國法院以國籍國法院為由拒絕受理離婚訴訟的,由壹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5條):中國公民壹方居住在國外,另壹方居住在中國境內。無論哪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外國當事人向住所地國家法院提起訴訟,國內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被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6條:中國公民雙方均在國外但未定居的,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締結跨國婚姻需要註意什麽?通常,當兩個不同國家的人登記結婚時,我們稱他們之間的婚姻關系為跨國婚姻。跨國婚姻的問題更復雜。由於各國風俗不同,各國關於結婚和離婚的法律規定也不同。因此,打算與外國人結婚的人應熟悉相關國家的法律規定,並註意以下問題:
(壹)熟悉有關法律,跨國婚姻的當事人可以是不同國籍的人,或者雙方是同壹國籍,但在外國結婚或離婚。這時候就需要了解所在國的法律,否則就有可能出現“婚姻破裂”(即在壹個國家合法結婚或離婚,在另壹個國家非法結婚或離婚)。
(2)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法律。不同國家的民法典法律不同,適用不同的法律可能導致不同的結果。因為法律的效力受地域的限制,只要當事人適當變更訴訟地或訴訟地,適用的法律可能對其最有利。
(三)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當壹國法院作出的判決可能需要在另壹國執行時(如支付撫養費、分割夫妻財產等。),當事人應事先考慮有利於自己的判決能否得到承認和執行。否則,再好的判斷也是壹紙空文。各國對外國法律判決(包括裁定)的承認和執行有不同的條件。從我國與外國締結的司法協定來看,我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條件是:
1.作出判決的法院根據其國內法擁有管轄權;
2.作出判決的法院根據自己的國際私法選擇適用的法律;
3.判決已經生效;
4.被告被合法傳喚;
5.執行判決不會損害中國的主權、安全和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