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65438+10月22日第五次代表大會通過)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團體名稱為中國輕工工藝品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輕工商會)。中國輕工業品和工藝品進出口商會的英文名稱是中國進出口商會。
第二條輕工商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中國(大陸)境內從事輕工工藝品生產、貿易、科研、服務及相關活動的各類組織和個人自願成立的自律性、全國性行業組織。該協會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從事與其成員利益相沖突的商業活動。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協調和指導輕工技術產業相關的業務和活動,為會員提供咨詢和服務;維護正常的貿易秩序,保護公平競爭;維護國家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輕工工藝美術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會工作實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主管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本協會的辦公地址在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七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壹)宣傳國家關於輕工工藝美術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指導和監督會員守法經營。
(二)協調和指導會員的經營活動,促進行業自律,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和會員利益。
(三)組織相關企業應對國外針對我國出口商品采取的各種國際貿易救濟措施;及時向主管部門舉報境外貨物在中國的傾銷或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代表會員利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情況、意見和建議,為政府制定相關政策提出建議。
(五)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發揮政府及其成員之間的橋梁作用;加強與同行業協會、學會等組織的聯系與合作。
(六)與開發者建立信息庫,收集、研究、交流商業信息,出版刊物,調查研究輕工業手工藝品的市場和行情,有關國際貿易法規和協定,有關國家和地區的貿易政策,為會員提供服務。
(七)參加國際同行業組織,出席有關國際專業會議,加強與世界各國、各地區同行業組織的聯系,交流信息,建立和發展業務合作。
(八)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舉辦的商品交易會和專業展覽會,組織出國考察和貿易投資洽談,進行市場調研和經濟技術交流,幫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
(九)組織會員參加相關業務培訓和研討會,提高業務人員素質;配合相關部門為會員提供公共服務。
(十)履行政府、會員要求和同行協議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成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支持章程;
(2)自願參加;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境內從事輕工業手工藝品的生產、貿易、科研、服務及相關活動。
第十條入會程序是: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和符合要求的相關文件;
(2)協會將根據上述要求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者發放會員卡。
第11條成員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享有我們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和自由退會;
(六)舉報不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違反協會章程、不服從協會協調和決定、損害國家和廣大會員利益的行為。
第12條成員的義務:
(壹)遵守章程,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和會長會議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積極承擔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數據。
第十三條成員退出會議:
會員退出俱樂部應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
會員連續兩年或累計三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四條協會鼓勵會員在科技創新、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品牌推廣、誠實信用等各業務領域為行業做出貢獻。
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董事會表決後,將其除名。
俱樂部不接受自願退出俱樂部或兩年內被除名者的會員申請。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會費的收取方式;
(五)審議理事會、分會和五分之壹以上會員代表共同提出的議案;
(六)決定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會員通過民主協商選舉或推薦產生。具體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或三分之壹以上會員代表提議,在符合第十七條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定提前或推遲理事會換屆選舉,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任期延長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19條理事會由本會全體理事組成。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本協會董事總數不超過140人。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兼職副會長,決定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審議批準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六)決定會員的待遇;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壹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壹以上理事同意,可以召開理事會。特殊情況下(程序性事務),也可以其他形式舉行。
第二十三條協會設立理事長會議,理事長、副理事長、兼職副理事長、秘書長為理事長會議成員。會長會議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
協會兼職副會長不超過40人。
第二十四條會長會議每季度召開壹次例會。主席會議的職責是:
(壹)執行會員大會和會員理事會的決議;
(二)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三)* * *研究處理協會和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或者三分之壹以上會員代表推薦,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的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為當然理事候選人。
協會兼職副會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或上屆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協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由會長召集和主持。行長辦公會議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研究決定日常工作,行長代表行長辦公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董事會和行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會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書長,提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出常設機構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建議,決定其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六)提出設立和撤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及其人員編制的建議,決定其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七)決定常駐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人員的聘用;
(八)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九)領導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開展工作;
(十)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主席和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了解和熟悉本集團的業務領域;
(三)符合國家幹部年齡的有關規定;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為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機構、分支機構及其負責人的設立和罷免
第三十壹條經理事會批準,協會設立辦公室,處理日常工作。設立辦事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會或會長會議討論通過,協會設立若幹商品分會和代表機構。它們是中國輕工業品進出口商會XXX分會和中國輕工業品進出口商會XXX代表處。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業務主管單位批準,並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分會由經營同類商品的會員組成。類似商品只設立壹個分公司。
第三十四條根據實際需要,分支機構可以設在出口商品的主要產地北京或進出口商品的主要口岸。代表處可設在國內主要口岸或中國輕工工藝品對外貿易的主要地區。
第三十五條協會不設立地區分支機構;分公司和代表處不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分會設專職秘書長,根據需要設副秘書長若幹人。分會秘書長、副秘書長由協會會長提名,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俱樂部的人員配備是俱樂部總人員配備的壹個組成部分。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由本會統壹管理。不具備法人資格,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本協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三十八條本會會員根據不同商品的特點和市場情況,決定分會是否成立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是否制定自己的章程。
第三十九條為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會員的要求建立聯絡組織,負責本地區會員的聯絡活動和信息交流。必要時,我們可以根據本協會的委托承擔壹些專項工作。
第四十條根據工作需要,協會設立專家委員會,研究影響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第六章財務管理
第四十壹條本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費;
(二)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辦法收取會費。
第四十三條協會的支出:
(壹)為發展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
(二)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
(三)其他合理費用。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費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四十五條本會資金管理實行嚴格的財務預決算制度。所有收入和支出都要納入預算,統壹核算,統壹管理。財務預決算應當按年度進行。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必須經董事會批準。其中,政府投資或者政府出資項目的預算、決算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協會應當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建立獨立、規範、透明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職務變動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法定代表人變更或更換前,必須按照登記管理機關和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的規定接受相應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壹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五十四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五十五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社團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社團終止。
第五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於2010年10月22日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六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