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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下設幾個分支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不僅是分行,也是管理部,以及在上海新設立的總行。九個分行和兩個營業管理部,壹* * *就是十壹個。上海分行(上海總部)、沈陽、天津、濟南、Xi、南京、成都、武漢、廣州,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重慶營業管理部。天津分行(管轄天津、河北、陜西、內蒙古)、沈陽分行(管轄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分行(管轄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管轄江蘇、安徽)、濟南分行(管轄山東、河南)、武漢分行(管轄湖北、湖南、江西)、廣州分行(管轄廣東、江西)

中國人民銀行(PBOC),簡稱央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是國務院的壹個部門[1]。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1948 65438+2月1、中國人民銀行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合並於河北省石家莊市。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國國家中央銀行的職能。1995 3月18日,八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至此,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已經合法成立。[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主要功能

中國人民銀行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金融業改革開放和發展規劃,承擔綜合研究、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職責。牽頭協調國家金融安全工作,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二)牽頭建立宏觀審慎管理框架,起草金融業重大法規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

(三)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和信貸政策,完善貨幣政策調控體系,負責宏觀審慎管理。

(四)牽頭開展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牽頭負責金融集團和金融控股公司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基礎規則和並表監管的制定、監測和分析工作,指導相關監管部門酌情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必要時經國務院批準對金融機構進行檢查和監管,牽頭組織制定和實施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恢復和處置方案。

(五)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責任,負責檢查和監督中央銀行金融機構化解金融風險的資金運用。

(六)監督管理銀行間債券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票據市場、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相關場外衍生品;牽頭開展跨市場、跨業態、跨區域金融風險的識別、預警和處置工作,監測和評估跨領域金融業務,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資產管理產品、企業信用債券市場及其衍生品市場的統壹基本規則。

(七)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促進人民幣跨境和國際使用,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跟蹤監測國際國內金融市場和風險預警,監測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運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八)牽頭規劃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建設並統籌實施監管,推進金融基礎設施改革和互聯互通,統籌互聯網金融監管。

(九)統籌金融業綜合統計,牽頭制定統壹的金融業綜合統計基礎標準和工作機制,建設國家金融基礎數據庫,履行金融統計調查相關職責。

(十)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準化組織和金融科技相關工作的管理和協調,指導金融業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十壹)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十二)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並實施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業務規則,負責全國支付結算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

(十三)經理金庫。

(十四)承擔全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負責涉嫌洗錢和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控。

(十五)管理信用行業,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六)參與與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相關的全球經濟金融治理,開展國際金融合作。

(十七)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八)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

(十九)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20)職能轉變。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加強經濟監測、預測和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宏觀調控的預見性、針對性和協調性。圍繞黨和國家財政工作的指導方針和任務,加強和優化財政管理職能,增強貨幣政策、宏觀審慎政策和金融監管政策的協調性,強化宏觀審慎管理和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責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轉變職能的工作要求,進壹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和金融市場改革,著力規範和改進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高政務服務質量和效果。繼續完善金融法律體系,做好“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的制度保障,為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撐,促進經濟社會持續穩定健康發展。[9]

主要業務

貨幣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貨幣政策的咨詢議事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國務院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於7月1997成立。2003年2月27日新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序由國務院制定,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在國家宏觀調控和貨幣政策的制定與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10]

貨幣政策的主要工具有:公開市場業務、存款準備金、央行貸款、利率政策和常備借貸便利。

監督和審計

人民幣

人民幣(2張)

銀行法是銀行監管的法律基礎。銀行監管的目的是通過監控銀行機構的信用和流動性,確保銀行體系的活力,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此外,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國金融改革中發揮著特別重要的作用。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分析定期報告和現場審計來監督金融機構。

與銀行監管密切相關的是對支付系統的監管。中央銀行有責任維護全國支付、清算和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中國人民銀行壹直致力於開發自己的支付系統,並與其他銀行機構密切合作,使這些金融機構運營的支付系統更加高效和安全。

中國人民銀行正在提高其密切監測支付系統中銀行日間頭寸的能力。

付酬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支付體系建設的組織者、推動者和監督者,人民銀行肩負著“維護支付清算系統正常運行”的法定職責,建設並運營了第二代支付系統、央行會計數據集中系統、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境內外幣支付系統,為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公共清算平臺,加速了社會資金周轉,促進了社會資金流動。[11]

中國人民銀行現行支付系統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為各級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提供結算賬戶服務。此外,它還為壹些政府機關和機構開設結算賬戶,提供支付服務。例如,郵政儲匯局也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結算賬戶。

中國人民銀行不允許賬戶隔夜透支,因為大部分交易都是在壹天結束時以批量方式結算,所以日間透支的概念其實並不適用。除電子聯行系統外,在該系統中,賬戶中必須有足夠的資金支付,才能發出支付指令。

除了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處理的支付交易結算外,結算賬戶還用於結算其他支付系統(如商業銀行系統的電子資金匯兌系統)產生的凈頭寸。

為維持支付清算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中國人民銀行除了履行壹般的監管職責外,還為廣大銀行機構提供資金劃轉網絡,即全國2000多家清算行、全國人工聯行系統和全國電子聯行系統。這些支付系統在銀行機構之間的競爭中扮演著中立的角色。中國人民銀行通過業務條款、處理流程、借貸條款和收費政策對商業銀行提供的支付服務施加壹定影響。

信用服務

信貸政策是宏觀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銀行根據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要求,引導、調控和監督金融機構信貸總量和投向,不斷優化信貸投向,實現信貸資金優化配置,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手段。制定和執行信貸政策是中國人民銀行的重要職責。[12]

經理金庫

央行經理國庫始於1985。1985頒布的《國庫條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具體管理國庫。組織和管理國庫是中國人民銀行的重要職責。”從此,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庫管理中的基本立場得到了科學、準確的表述。此後,在隨後頒布的《國庫條例實施細則》(1986、1989)、《預算法》(1994)、《預算法實施條例》(1995)、《中國人民銀行法》(65438+)中均有體現。根據這壹基本定位,建立了中央銀行國庫體系。[13]

信用調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征信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對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在總行授權範圍內,履行對轄區內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14]2008年5月,征信中心在上海正式舉行掛牌儀式,註冊於上海浦東新區。2013年3月5日起施行的《征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征信系統定位為國家建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征信中心在31個省和5個計劃單列市設有征信分中心。

從65438到0997,人民銀行開始建設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企業征信系統的前身)。2004年至2006年,中國人民銀行組織金融機構建設了全國集中統壹的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截至2015年4月底,征信系統已歸集超過8.6億自然人,近2068萬企業和其他組織。征信系統全面采集企業和個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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