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納稅人在進行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填寫新版《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可能會認為A105050《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中的“職工福利費”這壹項是三級明細表中最簡單的壹項。不過這位基層稅務人員還是想在這裏提醒大家,看似簡單的事情,其實不壹定簡單,用文字來解釋。
在很多稅務業務交流平臺中,福利費這個詞經常被提及。"員工從公司貸款可以轉換成禮物嗎?"“是不是只要不超過扣除比例,任何超標準的費用都可以轉福利費?”“單位食堂從市場購買的肉、菜、蛋等食品無法取得發票。自制代金券可以計入福利費嗎?”“企業組織員工旅遊的費用可以在福利費裏花嗎?”"本年未使用的福利費可以結轉到下壹年嗎?"從這些問題可以看出,有些人往往把職工福利費當成壹個可以裝下壹切的“萬能筐”,誤以為所有不能在費用中列支或扣除的費用都可以計入福利費。
新版所得稅申報表中福利費的申報
2015年初匯算清繳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時,納稅人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應填寫A105050“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
具體來說,在第3行“職工福利費”1欄,填報納稅人核算成本中包含的職工福利費金額;
第二欄“扣除稅率”,填寫稅法規定的扣除率(14%);
在“稅額”第四欄填寫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按照第四欄1 ×14%行“工資薪金支出-稅額”中較小的數值填寫金額;
第五欄“納稅調整額”是1-4欄中的余額。
必須註意的是,職工福利費的扣除應理解為“有上限的特定費用”。雖然A105050表中規定,納稅人“賬戶內已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額”減去“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工資薪金支出額-稅額)×14%]”後的余額為調減稅額。但“職工福利費稅額”不能簡單理解為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費用×14%的乘積。根據相關稅收政策,該項目應從允許稅前扣除的項目、金額、支付憑證等方面進行審核、計算和申報。
福利費和允許稅前扣除的福利費的定義
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費用。總的來說,應該是以錢的形式為主。允許扣除實際支付或已經支付的下列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尚未單獨履行社會職能的企業內部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店、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和維護費用,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勞務費。?
員工醫療、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支付給外地因公出差職工的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的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貼、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困難補助費、救濟費、食堂經費補貼、交通補貼等。
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差旅費等。?
除上述所列項目外,其他符合稅法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符合合法、真實、相關、合理、確定等稅前扣除要求的支出,確屬企業全體職工福利性質的支出,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扣除。
福利費不再計提,而是按照規定的比例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原按照應納稅工資的14%計提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可結轉下期使用)改為“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允許扣除”。
作為扣除基數,工資待遇要合理:制定了相對規範的員工工資待遇制度;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和地區水平;壹定時期內發放的工資薪金相對固定,工資薪金調整有序進行;對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工資和薪金的安排不是為了減少或逃避稅收。其總額不包括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費、工會經費、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福利費的開支和扣除憑證必須符合規定。
原來規定福利費按照應納稅工資的14%計提,實際使用前已扣除。如何使用,是否使用,對企業所得稅沒有影響。但是現在的規定是稅前扣除福利費,這其實是壹項具體的費用。是否允許抵扣將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的稅基和應納稅額。
什麽樣的憑證作為福利費的支付憑證和扣除不能壹概而論,既不能硬性要求所有福利費都要憑發票支付和扣除,也不能簡單理解為所有福利費都可以憑發票支付和扣除。在實踐中,應按照合法、合理的原則和有關稅收法律、發票管理法規及財務制度的規定取得付款憑證。
支付的福利費為應稅服務或貨物等應稅項目,應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對於購買節日期間發放的物資、福利部門購買的食堂用具或支付的維修費用等外部費用,應取得發票作為付款憑證。支付給職工的福利費或撥付給內部福利部門的資金,如困難補助、防暑降溫費、食堂補貼等內部費用,可憑收據作為合法的支付憑證。
福利基金不是壹個什麽都能裝的“籃子”。
企業按月支付給職工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車改補貼、通訊補貼、節日補貼、每月午餐補貼等應計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基金管理。
在娛樂、健身、旅遊、娛樂、購物、饋贈、購買商業保險、有價證券、股權、收藏品、個人行為引起的罰款和賠償、購買房屋、繳納物業管理費等應由個人負擔的支出,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也不得作為福利費在稅前扣除。
應嚴格區分福利費和其他費用的支出和扣除,既不是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費用,如內部福利部門的設備購置費、修理費、交通補貼、探親假差旅費等。,可以在管理費用等其他科目中列支。更不能將員工差旅費、為客戶購買的禮品、個人所得稅匯出、應由員工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等不屬於員工福利費範圍的費用作為福利費。
可見,福利費的支出和稅前扣除也有嚴格的規定。絕不是超過扣除標準的費用、其他科目不方便的費用、沒有合法支付憑證的費用,或者所有不符合扣稅規定的費用都可以放進去的“籃子”,更不是避稅天堂。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單獨設賬準確核算。福利基金的支出必須符合財務制度和稅法的規定;福利費的支付應當以真實、合法、有效的憑證為依據;同時,並不是所有符合規定的福利費都可以全額稅前扣除,只允許在工資薪金總額14%的比例內據實扣除。
員工福利是企業對員工勞動報酬的壹種輔助形式。企業應參照壹般歷史水平,合理控制職工福利基金占職工總收入的比例,遵循制度健全、標準合理、管理科學、核算規範的原則進行管理。加強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規範稅前扣除,既是保護國家、股東、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的需要,也是維護正常收入分配秩序、推進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還是企業依法納稅、防範不規範扣除帶來的稅收風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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