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依法必須招標項目?
首先,哪些項目屬於“必須進行招標”的範疇?《招標投標法》在第三條中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同時,《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明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施行。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涉招標投標活動。
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招標投標法》從“必須進行招標的範圍”和“必須進行招標的規模標準”兩個維度來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即屬於必須進行招標的範圍並且達到必須進行招標的規模標準的項目,就必須招標。兩個維度只滿足其壹的,不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根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以下簡稱“16號令”)以及《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以下簡稱“843號文”),“必須進行招標的範圍”和“必須進行招標的規模標準”分別如下。
1、必須進行招標的範圍
16號令第二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壹)使用預算資金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並且該資金占投資額 10%以上的項目;(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16號令第三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壹)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16號令第四條:不屬於上述兩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843號文對不屬於16號令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範圍做出具體說明,其中包括:(壹)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航空和A1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五)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
2、必須進行招標的規模標準
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壹的,必須招標:
(壹)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壹項目中可以合並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附原文
2020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布關於進壹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準確理解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範圍、規範規模標準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的采購、嚴格執行依法必須招標制度三項內容做出明確規定。
壹、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範圍
(壹)關於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16號令第二條第(壹)項中“預算資金”,是指《預算法》規定的預算資金,包括壹般公***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資金。第(二)項中“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參照《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六條關於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理解執行,即“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項目建設的,也屬於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項目中國有資金的比例,應當按照項目資金來源中所有國有資金之和計算。
(二)關於項目與單項采購的關系。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及843號文第二條規定範圍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單項采購分別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的相應單項合同價估算標準的,該單項采購必須招標;該項目中未達到前述相應標準的單項采購,不屬於16號令規定的必須招標範疇。
(三)關於招標範圍列舉事項。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範圍和規模標準,應當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和16號令、843號文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的,對16號令第五條第壹款第(三)項中沒有明確列舉規定的服務事項、843號文第二條中沒有明確列舉規定的項目,不得強制要求招標。
(四)關於同壹項目中的合並采購。16號令第五條規定的“同壹項目中可以合並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目的是防止發包方通過化整為零方式規避招標。其中“同壹項目中可以合並進行”,是指根據項目實際,以及行業標準或行業慣例,符合科學性、經濟性、可操作性要求,同壹項目中適宜放在壹起進行采購的同類采購項目。
(五)關於總承包招標的規模標準。對於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項目,發包人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發包的,總承包中施工、貨物、服務等各部分的估算價中,只要有壹項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相應標準,即施工部分估算價達到400萬元以上,或者貨物部分達到200萬元以上,或者服務部分達到100萬元以上,則整個總承包發包應當招標。
二、規範規模標準以下工程建設項目采購
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及843號文第二條規定範圍的項目,其施工、貨物、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未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規模標準的,該單項采購由采購人依法自主選擇采購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幹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國有企業可以結合實際,建立健全規模標準以下工程建設項目采購制度,推進采購活動公開透明。
三、嚴格執行依法必須招標制度
各地方應當嚴格執行16號令和843號文規定的範圍和規模標準,不得另行制定必須進行招標的範圍和規模標準,也不得作出與16號令、843號文和本通知相抵觸的規定,持續深化招標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努力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四、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的規定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0號令,以下簡稱10號令)在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環節中做出了如下規定:
1.發布原則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外,應當按照公益服務、公開透明、高效便捷、集中***享的原則,依法向社會公開。
2.公開內容要求
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
(1)招標項目名稱、內容、範圍、規模、資金來源;
(2)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3)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方式;
(4)遞交資格預審文件或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方式;
(5)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6)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址和方法;
(7)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3、中標候選人公示
(1)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以及評標情況;
(2)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
(3)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
(4)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5)招標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6)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結果公示應當載明中標人名稱。
4.發布媒介要求
10號令第八條規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在“中國招標投標公***服務平臺”或者項目所在地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服務平臺發布,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開,並確保內容壹致。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轉載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變其內容,同時必須註明信息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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