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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遷員工安置方案

 公司搬遷員工安置方案1

 根據市政規劃要求以及工藝品廠(以下簡稱;工藝品廠)SPD論證到期的現實,經集團公司董事會討論決定;工藝品廠搬遷到奉賢南橋鎮。

 目前搬遷項目已基本竣工,正進入SPD論證階段,預計2006年年底搬遷項目將全面投產,現部分搬遷項目已經正式生產

 由於搬遷後企業生產地點和工藝要求等客觀情況發生較大變化,致使南橋廠區的工作崗位不能全部滿足工藝品廠的安置要求,為此根據國

 家法規和有關政策,特制定本實施方案如下;

 壹,安置分流原則

 1,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堅持體現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2堅持定崗定編,精簡高效,崗位聘用實行雙向選擇的原則;

 3堅持既考慮職工的合法利益,又兼顧企業承受能力的原則;

 二,安置分流實施範圍

 與工藝品廠和工藝品有限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搬遷前人員編制在

 工藝品廠的在崗職工。

 三,工作安排

 1,工作崗位;

 第壹批管理崗位;23個,生產輔助崗位;58個。

 今後生產企業將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可適時提供工作崗位。

 2,錄用條件;

 符合崗位操作技能要求,身體健康。

 家庭經濟困難,且又願意服從安排的優先考慮。

 如夫婦雙方均在企業的其中壹方;單親且撫養仍在學校就讀的未成子女等。

 3,操作程序;

 職工個人提出制造中心根據錄用條件評估-----雙向選擇------錄用上崗。

 4,相關政策;

 (1)凡經雙向選擇後確定到南橋廠區工作的職工,須服從南橋廠區生產管理和崗位安排,遵守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原勞動合同變更地

 點和崗位,勞動關系不變,不結算相關費用。

 (2)本《方案》實施前已到南橋廠區和營銷中心上班的職工,在方案通過後,仍可以選擇方案所確定的其它分流渠道。

 職工再次上崗後

 因各種原因本人提出離開的,企業不給予經濟補償。

 四,企業內部退養

 1,內退條件;

 男職工為;年滿55---59周歲,女職工為;年滿45---49周歲。

 上述年齡計算截止日期以本方案經職代會討論通過之為準。

 2,內退待遇;

 (1)內退生活費;

 男性;59周歲; 女性;49周歲, 內退生活費每月1200元;

 男性;55---58周歲; 女性45---48周歲,內退生活費每月1100元

 (2)內退期間的?四金?由公司繳納,補充公積金自內退協議生效起停止繳納,予以封存。

 3,操作程序;

 由本人填寫《職工內部退養申請表》經廠長室主管領導同意,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核通過後,辦理內退手續(簽訂內退協議)。

 4,凡符合內退條件的職工,自本方案實施之日起30天內填寫《職工內部退養申請表》並經企業批準內退的,可壹次性獎勵人民幣1000元整

 30天未填寫《職工內部退養申請表》的不享受獎勵政策。

 五,企業壹次性支付退養費

 1,退養條件;

 凡符合內退條件的職工,在本人自願提出的前提下,企業可以壹次性支付退養費。

 2,退養待遇

 按年齡劃分職工退養壹次性支付標準,距法定退休年齡有壹個月算壹個月退養費,年齡計算截止期經職代會討論通過之日為準。

 男性;59周歲; 女性;49周歲, 每月退養費1900元;

 男性;55---58周歲 女性45---48周歲 每月退養費1800元;

 3,操作程序;

 (1)本著自願的原則,由職工本人填寫《職工壹次性支付退養費申請表》經廠長室主管領導同意,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核通過後,辦理

 手續(簽訂職工壹次性支付退養費協議書)。

 (2)簽訂《職工壹次性支付退養費協議書》,辦妥退工手續後,企業壹次性支付退養費用。

 4,獎勵政策

 凡符合退養條件的職工,自本方案實施之日起30天內填寫《職工壹次性支付退養費申請表》並經企業批準的,可壹次性獎勵人民幣1000元整。

 超過30天未填寫《職工壹次性支付退養費協議書》的不享受獎勵政策。

 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1,協解條件;

 距法定退休三周年之內的職工不作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對象,年齡計算截止期以本方案經職代會討論通過之日為準。

 2,經濟補償標準;

 經濟補償金計算公式為;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收入X工齡。

 工齡計算截止日期為;職代會通過本方案之日止。

 工齡滿

 六個月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的平均工資收入低於本廠平均工資水平的,按平均工資水平計算經濟補償金。

 3,獎勵及補貼政策;

 (1)自本方案實施之日起30天內填寫《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並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壹次性獎勵5000元,超過30天的

 不予獎勵。

 (2)擇業培訓補貼;辦妥退工手續進入社會自主擇業的,壹次性給予培訓費5000元。

 (3)住房補貼;壹次性補貼5000元。

 凡享受過企業福利分房或補貼的職工(如原住房補貼不足5000元的,補足至5000元),協商解除勞動

 合同時,不再享受住房補貼。

 (4)特殊補貼;養老保障金和醫療保障金補貼。

 享受特殊待遇的對象;在本單位(同壹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滿十年以上(截止期以本方案經職代會討論通過之日為準)且已簽訂

 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職工。

 特殊補貼的標準;男性;年齡55---35周歲 ; 女性;年齡44---35周歲的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後,根據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每滿壹年給予500元養老保障金和醫療保障金補貼。

 滿六個月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35周歲以下的職工不享受本補貼。

 (5)就業困難補貼費;

 享受對象壹;男性;年齡54---40周歲 ; 女性;年齡 44---38周歲;

 補貼標準;按男性職現年齡到60周歲; 女性職工現年齡到55周歲計算,有壹年給予1200元的補貼。

 享受對象二;男性年齡39---35周歲; 女性年齡37---35周歲;

 補貼標準;按男性職工現年齡到60周歲; 女性職工現年齡到55周歲計算,有壹年給予600元的補貼。

 35周歲以下職工不享受本補貼。

 (6)目前仍享受公司家屬半勞保的職工,憑工藝品廠《職工家屬勞保診療證》給予4000元壹次性補貼。

 4,操作程序

 由本人填寫《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經廠長室主管領導同意,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核通過後,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辦理

 退工手續。

 在本方案實施30天內辦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公司支付按本辦法計算的經濟補償金和相應的各類獎勵及補貼費。

 七,離崗待工

 1,適用範圍和條件;

 凡自本《辦法》實施45天內符合內部退養條件但不願意辦理內退手續,以及不願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

 凡本人選擇到南橋廠區和營銷中心工作,但未能落實崗位的職工。

 2,離崗待工待遇;

 (1)離崗待工生活費;從本辦法經職代會通過後第三個月起發放離崗待工生活費500元。

 (2)離崗待工期間的?四金?由企業繳納,補充公積金停止繳納,予以封存。

 (3)離崗待工期間不再享受企業內部的福利待遇。

 3,相關政策;

 (1)職工離廠回家待工時勞動關系不變。

 (2)當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上崗或培訓時職工必須服從。

 凡經壹年內二次提供崗位或安排培訓後仍不能上崗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只享受工齡補償。

 八,特殊人員處理辦法

 1,殘疾人員(持有殘疾證),患病職工經醫療部門鑒定確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可不受年齡限制享受內退政策(達到內退年齡的享

 受該年齡段的.待遇;未達到內退年齡的享受最低內退年齡應享受的內退待遇,但不執行壹次性支付內退費管理辦法)

 2,已辦理企業內退手續的人員按原簽訂的《內退協議》執行,其勞動關系不變。

 3,在工藝品廠搬遷前因各種原因長期不在崗的職工,按XX市最低工資標準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計算辦法;市最低工資標準X離崗

 前實際工齡),不享受其它各類獎勵和補貼。

 九,其它

 1,本方案經2006年 月 日 職代會審議通過之日起45日內實施

 2,除工藝品廠以外集團公司其他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職工參照本《方案》分步實施。

 3,本方案如與企業原制定的政策向悖時,以本方案規定為準;如與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相悖時,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4,本方案不具溯及力,解釋權歸人員安置分流工作小組,監督權屬於企業工會。

 關於做好搬遷企業職工安置分流工作的指導意見 2

 為了順利推進企業搬遷工作,完成工業企業布局的戰略性調整,確保首都穩定大局,現就做好搬遷企業職工安置分流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壹、進壹步提高對搬遷企業職工安置分流工作的認識

 隨著北京市?十五?計劃的逐步實施,特別是北京申辦2008年奧運會成功之後,綠色環保對北京工業企業的要求越來越高,汙染擾民企業搬遷已成為企業布局調整和實現綠色環保的重要舉措。

 汙染擾民工業企業搬遷到五環路以外,是貫徹北京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實施綠色環保的必然選擇。

 正確處理企業調整發展與妥善安置分流職工的關系,解決好搬遷企業職工安置分流問題,不僅是壹個經濟性的調整問題,也是關系到社會穩定的政治性問題。

 因此各有關單位領導要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著眼,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把這件事情辦好,實現工業系統?十五?規劃與目標。

 二、執行法規政策,嚴格規範操作

 搬遷企業要堅持著眼發展、統籌兼顧、因企制宜、人員分類、有情操作、確保穩定的指導思想,圍繞搬遷企業職工安置分流工作,要做到三個結合,即:安置分流職工與企業發展相結合,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與保全國有資產相結合,無情調整與有情操作相結合。

 要制定具體工作計劃,明確具體的目標和責任,使這項工作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依法維護企業正常工作秩序和社會穩定。

 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職工安置分流政策規定,制定切實可行的職工安置分流方案。

 在搬遷準備階段,企業應成立職工安置分流工作小組。

 工作小組的職責是根據搬遷後企業的生產規模、勞動組織、工作班制、工藝裝備、產品調整等因素,對職工狀況進行綜合分析,並按照?保留崗位職工組織好;調整崗位職工培訓好;無崗位職工安置好?精神,擬定職工安置分流方案。

 安置分流方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在聽取職工代表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並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各有關單位應該把對無崗位職工的安置分流作為整個工作的重點,充分貫徹無情調整、有情操作的原則,要著力幫助職工再就業,對於年齡偏大的職工可以通過組織勞務派遣企業來安置。

 也可根據企業實際確定具體安置渠道,如按照《國有企業安置富余人員規定》(國發[1993]111號令)實施離崗休養等,決不能簡單從事,壹推了之。

 對於確需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企業應認真執行國家和本市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

 根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有關規定,發放經濟補償金。

 在符合《北京市推進汙染擾民搬遷企業加快結構結構調整實施辦法[(99)京經規劃字第200號]文件規定和確保企業搬遷發展資金需要的前提下,可從企業搬遷補償費中提取壹定比例的資金,作為離廠補助費用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

 離廠補助費按照?總量提取,分檔發放?方法操作,搬遷企業人均工資低於(含)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離廠補助費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過職工經濟補償金總量的50%;搬遷企業人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離廠補助費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過職工經濟補償金總量的15%。

 離廠補助費壹部分用於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余下部分可以現金發放給職工。

 具體比例由企業職代會確定。

 為支持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參加學習培訓,增加職業技能,實現再就業,搬遷企業可根據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發給最高不超過3個月本企業上年月平均工資的就業培訓費。

 對涉及企業拖欠職工個人的各種保險費,必須全額補繳,以保證職工的權益;對於拖欠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工資、醫療費、集資款等,在職工離廠時企業應壹次性進行清理償還。

 三、切實加強領導,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確保搬遷企業職工安置分流工作順利進行

 各有關單位領導必須把搬遷企業職工安置分流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壹把手負責制,並納入考核的重要內容。

 要結合本單位(行業)實際,抓緊研究制定貫徹本意見的具體辦法,確實把工作落到實處。

 要認真總結和推廣好經驗與好做法,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確實把工作做好。

 要充分發揮思想政治工作優勢,加強搬遷企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及時了解掌握職工的生活情況,特別是困難職工的情況,千方百計幫助他們解決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

 要大力宣傳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方針政策,教育職工理解和體諒企業的作法,積極支持企業調整發展;教育職工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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