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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古代貨幣政策與鑄幣權

壹個

唐朝建立後,更有政治眼光的統治階級迅速出臺了自己的造幣政策。武德四年(621),七月,“廢五銖錢,用開元鮑彤錢,直徑八分,重二銖四分,十品重壹兩,壹千品重六斤四兩。”[1]確立了國家鑄幣局的法定貨幣地位。同時繼承了魏晉南北朝時期以絲綢為貨幣的傳統,實行“錢絲並重”的貨幣制度——錢是銅錢,絲是絲織品的總稱,包括錦、繡、絹、絹、縐、絹、絹、絹、絹、絹、絹、絹、絹、絹、絹、絹、絹、絹,實際上是壹種集實物貨幣和金屬貨幣於壹體的多元化貨幣制度。

就貨幣體系本身而言,存在著明顯的缺陷:多樣化的貨幣形式不僅必然造成其內部復雜多變的價格比較問題,而且容易導致貨幣流通的混亂,與貨幣作為價值尺度的功能和排他性相矛盾。馬克思指出:“排斥其他壹切商品的兩種商品是互相排斥的...所有的歷史經驗可以總結為:在兩種商品依法充當價值尺度的地方,實際上只有壹種商品保持這種地位...而事實上,只有被高估的金屬才發揮價值尺度。”[2]也有人說:“價值尺度的功能與價值尺度的二重性是不相容的”。[3]錢絲制是多種商品依法充當貨幣,導致法定貨幣的多樣化,其內部矛盾和沖突自然更加激烈。

但貨幣制度也是歷史發展的問題,發展中的不足要歷史看待,不應苛求。眾所周知,根據馬克思主義貨幣理論,壹定歷史時期的貨幣制度從根本上是由該時期商品經濟的發展水平決定的。人類歷史進程中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貨幣形式從實物貨幣到金屬貨幣再到紙幣的變化過程,清楚地證明了這壹點。但是,壹定歷史時期的貨幣制度,作為國家法律規定的貨幣流通的組織形式,作為壹種法律制度,對該時期商品經濟的發展有反作用:貨幣制度對商品經濟的發展起促進作用,反之亦然。這種貨幣理論也適合作為我們研究唐代貨幣制度的指導思想。從唐代歷史發展的整體進程來看,錢帛貨幣制度有適應小商品經濟發展並促進其發展的時候,也有不能適應商品經濟進壹步發展並阻礙其發展的時候。

唐朝建立在隋朝的廢墟上。當初社會經濟以自然經濟為主,商品經濟處於恢復階段,水平很低。在這種情況下,貨幣和絲綢並重的貨幣體系有多種實物貨幣和單位價值較小的銅幣,較好地滿足了小商品交易的需要。這是它合理的壹面。但隨著貞觀後期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特別是高宗、武侯、玄宗時期,錢帛貨幣制度逐漸暴露出其落後的壹面。首先,作為貨幣的絲綢因為體積大、重量重、分割不便、運輸儲存困難等缺點,開始在市場上不受歡迎。絲綢作為貨幣的功能趨於下降,商品交易傾向於喜歡使用更高級的銅幣作為中介,這就提出了增加流通銅幣數量的要求。但唐代的官方鑄幣廠無法滿足這壹要求,導致流通中的銅錢日益短缺,進而導致銅錢私鑄濫鑄現象嚴重,造成價格波動。唐政府頒布法令,嚴厲打擊私鑄濫鑄,並禁止使用劣幣。但由於銅錢嚴重不足,幣值穩中有升,私鑄濫鑄有利可圖,所以效果並不理想。

絲帛被排除在市場之外,銅錢短缺,說明既有貨幣又有絲綢的貨幣制度已經不能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新水平。商品經濟的發展提出了改革貨幣制度,實現從實物貨幣和金屬貨幣並重到全部金屬貨幣並重的客觀要求。當時的銅資源有限,官方鑄幣效率不高,甚至虧本,鑄幣總量少,不能滿足市場對金屬貨幣的需求。借鑒漢代以金為上幣,銅為下幣的歷史經驗,及時采用貴金屬金銀為主幣,銅錢為輔幣,是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最佳途徑。但由於錯誤落後的貨幣思想的影響,唐代統治階級並沒有意識到這壹點,也沒有主動調整貨幣制度。而是采取各種措施,大力維護錢絲結合的制度。結果,隨著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良好的貨幣流通的客觀要求得不到滿足,與落後的貨幣制度的矛盾日益加劇,成為中唐以後,特別是兩稅法實施以後社會發展中長期存在的矛盾,突出表現為所謂的“錢荒”

唐朝綜合運用法律、財政、行政等手段,竭力維護錢絲貨幣制度。為了描述順序,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總結。

第壹,保護帛帛的貨幣地位,帛帛、銅錢等法物也應作為貨幣使用,並鼓勵優先使用實物貨幣。開元二十年(732年)九月,玄宗頒布錢物兩用制,稱“絲、布、雜貨等。,所有交易都是通用的。聽說市場壹定要見錢,這是不合理的。從今以後,與錢物並用,違者必究。”[4]開元二十二年(734年)十月,玄宗重刊《命、錢、物兩用》壹書,規定:“錢可兼用,布帛為基礎,錢刀為末,弊深。法律和教育之間應該有所改變。從今以後,莊寨口的馬全部交易,絲布先用,其余各城買壹千以上,也使錢貨並用。”[5]貞元二十年(804年),德宗“下令集市貿易,絲布雜貨、錢均用”。[6]元和六年(811)二月,憲宗曰:“公私往來,錢數十元以上者,須兼用,命鹽鐵使、荊為分數,各條聽之。”[7]太和四年(830),文宗上諭說:“凡交易壹百噸以上者,米粟各壹半。河南省、揚州、江陵府,皆受京師等大都市之劇所縛。”[8]明確規定錢貨並用,物優先於錢。除了這些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唐朝還運用金融手段來維持絲綢等實物貨幣的功能,防止其作為貨幣貶值。如開元六年(718)“太傅錢五萬,分南北兩城。以公平的價格購買在民間出售的東西相當於儲存官方需求。”[9]再比如元和八年(813)。四月,憲宗頒賜“多重視錢,從國庫中出五十萬,使兩城布絲閉市,每馬估增百分之十壹”。[10]元和十二年(817),憲宗還頒了《平泉之貨》,其中說:“公私都不好,看錢五十萬合適,讓京兆府選準地方下手,按市價交易,選強官,切活動。[11]政府采購用於調節市場絲綢供求,保持絲綢價格。更有甚者,晚唐時期出臺並實施“虛估”價格政策,確定絲綢等實物的“虛估”,力圖擡高其市場價格,維護其貨幣職能和貨幣地位。

第二,確保官辦鑄幣的壟斷地位。唐朝對此最為重視,采取的措施也最多。壹是制定了非法官私鑄幣法,嚴厲打擊濫造私幣,並通過貨幣立法,規定鑄幣權是國家的特權,不允許私鑄。與之相伴隨的是制定了多項法令,禁止私售造幣材料,禁止鑄造青銅器,禁止劣幣,以充分保障貨幣制度的統壹,保護官造貨幣不受侵害。詳見《唐代鑄幣政策與管理》。二是用金融手段收劣幣。這是對沒有完全禁止私鑄和濫鑄的壹種補救措施。如高宗皇帝“慶五年九月,使地方官多得市錢,以五劣幣賞壹良幣”,因“民以劣幣賤,私藏,官以禁之,高宗皇帝下令以良幣買二劣幣”,[12]加大征收力度。宜豐四年(679年)四月,皇帝高宗“命杜東在遠年生產糙米和小米,並給市場以對抗惡錢。”其劣幣使少府與四農相知,即使鑄破。它的粗徑等於重量,會用。“[13]開元七年(719)二月,玄宗“集太傅、富縣粟十五萬旦,以收人間邪錢,送少府銷毀”。【14】開元八年(720年)六月,下達了官員征收劣幣的聖旨。針對收劣幣不全的情況,要求“必須進行鑒定,民願出劣幣壹千元,秤滿六斤,即官賺良幣三百元,無良幣,布帛雜物按專估折。在每個季度末,所有訂單都將完成。[15]天寶十壹年(752)二月,從丞相李議,頒“令司斂財為惡”,稱“兩城銀錢數十萬,乃失官之罪...壹月”。[16]

第三,維持銅錢流通。唐朝對貨幣流通手段的作用有著清醒的認識,認為流通中的貨幣量與貨幣購買力成正比,與價格成反比,持有傳統的貨幣數量機械論。為了維持流通中必要的貨幣數量,唐朝采取了五項主要措施:

第壹,盡力增加官營幣,增加貨幣量。玄宗開元“二十六年在宣潤等州設錢監”。[17]皇四年正月(769),關內鑄錢人全部獲準,提出第五次齊的要求,“在江州汾陽、童淵兩地的監牢裏,各加五爐”。[18]德宗建中元年(780年)九月,準予杜摯韓暉“置十爐鑄錢於商州洪雅羅源監”的請求。[19]貞元九年(793年)正月,準鹽鐵使張龐提議,允許天下所有銅礦山隨意開采,所獲銅材由官府買斷,用作鑄幣。[20]憲宗元三年(808)五月,鹽鐵使李遜提出“在郴州老桂陽建兩爐,集銅鑄錢”。[21]同年六月,唐憲宗頒布聖旨,禁止開采銀坑,使得武陵以北的銀礦戶轉行采銅,“助官鑄造”。[22]元和六年(811)二月,應王鄂之請,準河東任命五爐鑄錢於禹州。[23]第二年二月,上諭至分署花三萬,以充余周鑄錢之基。[24]吳滅佛,存世佛寺四千六百座,使各州市鎮可將滅佛所得銅錢為己用。

二是禁止私人過多儲蓄,防止硬幣退出流通領域。貴族官僚、富商和州府囤積了大量銅錢,減少了錢幣的流通,加劇了通貨緊縮。唐朝醞釀頒布了禁止超儲貨幣的法律。元和三年(808年)六月,憲宗“令天下商賈如欲設畜錢,須付畜錢,並令其易市,不付畜錢”。[25]元和十二年(817)四月,憲宗頒《不私儲見錢》曰:“近日布帛漸輕,錢越來越少,皆因壅塞不流。宜使京師文武官僚,不分品階,兼郡守、使等。,下到進士、出差、寺廟、坊市,所有私人存款的錢都不應超過五千。如果是這樣,在許聰出院後,他將被允許在壹個月內收集和儲存城市中的其他東西。如果錢數大,處置突出,就讓限於邊界州縣,請限制。即使是這個顏色,也不可能是兩個月。如果有其他的房子,商店等。在壹個家庭裏,儲存的錢絕對不能算在這個數裏。此限制不適用於兄弟原本在異地居住且曾經分析過的人。如果有違反者,白人等。限制期滿後,要把他們交給公司,痛棍子打死。其武官和公主等。,並任命秘書聞奏,當重支降級。齊是中國大使,他也是被封為國號的。其余錢不限多少,接受官員。拿五分中的壹分作為獎勵,停在5000。另外,如果被發現,有人議論,也會嚴懲,給控告者。”[26]壹項禁止過度儲蓄的法律正式頒布。文宗太和四年(830年)十壹月,他說:“妳要把錢私存,除總存外,壹萬至十萬,壹年之內要處理掉;10萬到20萬以下的,二周年內處理。不守期限,不安全積累,超過這個限度,任何人都會處罰,賺到的錢罰12年,按照五分的數量獎勵壹分。起訴打賞的人數止於五千。該犯金錢罪的法人,決策部門要降職,罰他12年。它感知到的,也是獎勵壹半。”[27]重申元和十二年法令。

第三,禁止鑄造青銅器,防止銅材的其他用途,特別是禁止出售鑄錢,防止銅錢急劇貶值。代宗大理七年(772)十二月,“天下禁止鑄新銅器,只可鑄鏡,舊者可聽,不可用。”[28]規定除銅鏡外,不得鑄造其他青銅器,不得買賣已有的青銅器牟利,以保證銅材可以用於鑄幣。貞元九年(793)正月,德宗重申大理國制度,“禁止買賣青銅器。世界上有銅山,誰都可以拿。其青銅官可買,除鑄鏡外,不可鑄。”[29]貞元十年(794)六月,鑒於禁止青銅鑄造不力,青銅器市價過高,德宗還“命天下鑄青銅器,每壹斤不得超過160,賣錢者判偷鑄”,[30]另壹方面試圖限制青銅鑄造。憲宗元元年(806年)二月,以少錢禁青銅器,[31]加大了打擊力度。元和七年(812)五月,憲宗頒布聖旨,禁止販賣鑄錢器皿,說:“從今以後,各州府以破鐘邀其重鑄,宜請本官監督,不得賣錢毀器,不加任何東西。”[32]繼續加強管理。《鮑莉》開始時,河南殷王讓賣錢買佛像的人偷鑄。太和三年,佛像用鉛、錫、土、木制成,飾以金銀。?石頭、黑油、青鐵,只有劍、青、釘、誥、鈕扣,都得用銅,其余都是禁止的,還有那些偷鑄模具的。[33]加重了賣錢鑄佛像的刑罰,引入了死刑。到太和八年,“禁青銅器,令市皆官”[34]仍堅持高壓政策。

四是禁止貨幣出境,防止銅錢外流。例如,德宗貞元初“禁止洛古、三關民眾納壹元錢”,[35]防止銅錢經陸路流失國外。憲宗元四年(809)六月,“禁止錢幣出嶺南”,[36]防止銅錢通過廣州、膠州等外貿口岸流失國外。

第五,我們必須順應經濟發展的要求,承認和實施貨幣流通形式,以緩解貨幣短缺。除了陌外,又叫欠陌、墊陌,意思是每千銅錢去掉幾文,但價格仍按千文計算。中唐以後,這種方式開始被民間交易所采用,是解決通貨緊縮的應急而靈活的手段。唐朝最初禁止這樣做。貞元九年(793年)三月,德宗頒布《禁止欠外鄉人錢》,規定“欠外鄉人的錢,應依法禁止”,並下令“自即日起,凡因通關欠外鄉人錢者,應令其檢查,並送官,如有寬容,亦應允許賣主改正。”[37]憲宗元和四年(809),重申貞元九年制,“凡在京師消費不足二十元並有鉛錫錢者,壹律逮捕。”[38]然而,盡管屢禁不止,在穆宗長慶元年(821),我們不得不承認,排斥異鄉人是合法的。當年9月,穆宗出了《定錢之謎》,裏面說,“春貨之義,乃流貴也。如果文筆是來花錢的,和那個陌生人不壹樣,要對別人犯罪。不適合習俗的,可以保留交易,使用其內外公私錢。從現在開始,除了80篇外,每次用1篇為宜,完成920篇。”[39]那麽變,又叫飛錢,大概起源於憲宗。《新唐書》卷五十四《食貨錄四》載有憲宗元及初年的說法,“商賈到京師,托錢於各派各軍,使富者富,使四方輕遊,券取之,所以飛錢”,是商賈與地方政府、各軍之間的壹種錢幣信用交換。它是由商人發明的,用來解決硬幣的長途運輸問題,幫助解決通貨緊縮問題。起初,唐朝也禁止這樣做。元和六年(811)二月,唐憲宗頒布法令,“茶商等公私生意可以換錢,必須禁止”。[40]但卻造成了硬幣的嚴重堆積。次年五月,準鹽鐵公司、住建部、財政部邀三公司出臺政策,允許商人來三公司時轉行,每份工作給壹千塊錢,同時禁止其他壹切轉行,企圖在三公司壟斷時轉行。這項政策因其不公平而遭到商人的普遍抵制。同年7月,不得不改為“與商人換錢”的政策。[41]後來壹直用交換系統。

上述措施壹般被學術界認為是唐朝為解決錢輕(錢荒)這壹現實問題而采取的對策。其實解決實際問題的背後,根本目的是維護錢絲貨幣制度。這些措施集中在兩點:壹是強調貨幣和絲綢是法定貨幣,維護貨幣制度本身;二是努力理順貨幣流通渠道,加強貨幣流通管理。總體上是以國家政權為依托,運用法律、金融、行政等多種手段大力推行,表現為政治權力對貨幣制度和貨幣流通的強制和幹預。這些強制力和幹預力都在盡力維護貨幣體系和貨幣流通秩序。但是,維持壹種已經落後於商品經濟發展的貨幣制度,並沒有取得令人滿意的效果,也不能使政府滿意。穆宗元稹指出“自竊見元和,始有公私用銅之禁,有錢帛同時交易之法。積累多少錢是有限度的。每次養尹,都要增刪有用的錢。但青銅器上市於公於私,錢帛不作買賣,錢不積於墻外,我就滿大街欺負辱罵。”[42]可見,下命令難,停命令也難。但唐朝既堅持錢,又堅持絲,不肯改變,於是不斷發展的商品經濟與落後的貨幣制度之間的矛盾——作為政府意誌與經濟自然規律之間矛盾的體現——不僅無法解決,反而日益加劇,這不僅成為唐朝未能解決錢荒問題的主要癥結,也極大地制約和阻礙了商品經濟的進壹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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