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了規範被裝管理,防止軍服外流,促進資源節約,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軍服管理條例》和《軍隊被裝工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是軍隊被裝收舊工作的基本依據。
本規定所稱被裝收舊,是指軍需部門按照被裝供應渠道和有關規定收繳個人和單位應當上交的個人和公用被裝。
第三條 被裝收舊,分為換發收舊和退役收舊。按照供應標準換發被裝時收回已到使用年限的被裝,為換發收舊;軍人退出現役時收回按照規定應當上交的被裝,為退役收舊。
第四條 總後勤部軍需物資油料部主管全軍被裝收舊工作,各級後勤(聯勤)機關軍需部門主管本級被裝收舊工作。
第五條 被裝收舊種類和品種,按照《軍隊被裝收舊種類和品種》執行。
軍人自願上交的被裝,由本人所在單位軍需部門予以接收。
第六條 被裝收舊應當收繳實物,標誌服飾必須上交。換發收舊,義務兵服役期間不收舊,軍官和士官服役期間短袖夏常服壹般最多保持3套,士官服役期間春秋常服和冬常服壹般最多保持2套;退役收舊,鞋靴和臥具不收舊,軍人退休時個人使用的外觀制式被裝不收舊,軍官和文職幹部轉業、復員時可以保留禮服、冬常服(或者春秋常服)、常服大衣和夏常服(不含標誌服飾)各1套,士官和義務兵轉業、復員、退伍時可以保留1套冬常服或者春秋常服(不含標誌服飾)。
士官和義務兵轉業、復員、退伍時,每人按標準發給服裝補助費。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被裝收舊:
(壹)軍需部門應當依據被裝供應標準和所供單位人員服裝檔案,以及軍務、幹部部門提供的退役人員名單,向所供單位印發被裝收舊名冊,明確被裝收舊的品種、數量和時限;
(二)個人按照收舊名冊明確的品種、數量,將舊品被裝洗凈晾幹、折疊整齊,在領取新品被裝或者退出現役時上交舊品被裝;
(三)收繳單位檢查驗收個人上交的舊品被裝,進行分類整理、造冊登記後上交;
(四)軍需部門檢查驗收所供單位上交的舊品被裝,辦理舊品被裝交接手續。
未按照規定上繳舊品被裝實物的,所在單位應當查明原因,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標誌服飾按照新品結算價格的5倍收取舊品被裝折款;其他被裝按照新品結算價格收取舊品被裝折款。
舊品被裝折款,由軍需部門向財務部門開具收款通知單,財務部門收繳。
第八條 團(旅)級單位收回的舊品被裝,經負有編報被裝預算、結算職責的師級以上單位軍需部門批準,可以留用保有不超過年均收舊量的10%,用於補充被裝丟失損壞。
第九條 經總部被裝直供單位軍需部門批準,各單位收回的無修理利用價值的臥具、鞋靴等舊品被裝,在上級軍需部門監督下,可以就地處理;駐地偏遠、交通不便的單位收回的舊品被裝,可以就地拆解或者銷毀。
無修理利用價值的外觀制式服裝(不含鞋靴)和不便就地處理的其他舊品被裝,團(旅)單位應當進行分類打包,由總部被裝直供單位組織收攏後,交總後勤部軍需物資油料部指定工廠回收利用。軍區保障範圍內的軍兵種部隊送交工廠回收利用的舊品被裝,聯勤倉庫應當予以接收、轉運。
舊品被裝就地處理,應當由軍需部門會同財務部門組織殘值評估,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報批。
第十條 各單位收回的有修理利用價值的公用被裝,總部被裝直供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所供單位按照規定的品種、數量、質量等要求,送交指定單位洗消修理後發部隊利用。
第十壹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軍服管理條例》和《軍隊被裝工作規定》,做好舊品被裝的管理工作。收回的外觀制式服裝未經染色、拆解、破碎等處理,不得流入社會。
第十二條 各單位收取的個人舊品被裝折款,上繳總後勤部財務部20%,上繳總部被裝直供單位80%。各單位舊品被裝處理收入,上繳總後勤部財務部20%,本級留用80%。
上繳總部被裝直供單位和本級留用的收入,用於補助被裝事業經費。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軍隊被裝核算規定》,建立舊品被裝收繳賬簿,及時登記舊品被裝收繳情況,做到賬物相符、手續完備。
舊品被裝接收後,接收單位應當填寫發物單回執並加蓋公章,作為發物單位移交舊品被裝的憑據。
舊品被裝結算應當隨單位年度被裝結算報表逐級匯總上報至總後勤部軍需物資油料部。
第十四條 各級軍需部門應當加強對所供單位舊品被裝收繳、留用和上交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舊品被裝收繳落實、留用合理、上交及時、處理適當、賬物相符。
第十五條 對在被裝收舊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被裝收舊情況應當納入先進基層單位和優秀士兵檢查評比的內容。
第十六條 對在被裝收舊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者私自變賣、租借、捐贈舊品被裝,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條 依照軍隊規定可以穿著軍服的非現役人員,其被裝收舊管理工作,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被裝收舊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0年10月9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