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
壹次買受贓物數額特別巨大的
;
(
二
)
多次買贓累計數額巨大的
;
(
三
)
曾因盜竊、銷贓、窩贓等財產型犯罪被判處過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
(
四
)
曾因盜竊、銷贓、窩贓被勞動教養解教後三年內或者受三次以上其他治安處罰
後壹年內又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
(
五
)
明知是未成年人犯罪取得的贓物而向其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買贓自用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情節嚴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
壹
)
壹次買受贓物數額特別巨大的
;
(
二
)
多次買贓累計數額巨大的
;
(
三
)
曾因盜竊、銷贓、窩贓等財產型犯罪被判處過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
(
四
)
曾因盜竊、銷贓、窩贓被勞動教養解教後三年內或者受三次以上其他治安處罰
後壹年內又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
(
五
)
明知是未成年人犯罪取得的贓物而向其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買贓自用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情節嚴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
壹
)
壹次買受贓物數額特別巨大的
;
(
二
)
多次買贓累計數額巨大的
;
(
三
)
曾因盜竊、銷贓、窩贓等財產型犯罪被判處過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
(
四
)
曾因盜竊、銷贓、窩贓被勞動教養解教後三年內或者受三次以上其他治安處罰
後壹年內又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
(
五
)
明知是未成年人犯罪取得的贓物而向其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第三百壹十二條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構成本罪的主觀要件“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指通過盜竊、搶劫、詐騙、貪汙等犯罪獲取的公私財物包括金錢、物品等“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贓物是構成本罪的客觀方面要件這四種行為只要有其中之壹的就構成本罪“窩藏”是指將贓物隱藏起來不讓他人發現或替犯罪人保存贓物使司法機關不能獲取“轉移”是指將贓物轉移到他處以使偵查機關不能查獲“收購”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贓物個人為自己使用而買贓的不構成本罪“代為銷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將贓物賣出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實踐中需註意以下三點:
1、犯罪團夥、集團在犯罪中進行分工負責窩贓、銷贓的應以該犯罪的***犯論處而不應以本罪處罰如盜竊汽車集團中有的人專門竊車、有的人專門銷車對他們都應以盜竊罪處罰;
2、犯罪行為人本人窩藏、轉移、銷售贓物的只按其所犯罪行處罰而不再以本條規定進行數罪並罰之所以這樣處理是把犯罪和窩贓或銷贓看做是壹個完整的過程對窩贓、銷贓行為不再另處處理只有為別人窩贓、銷贓的才構成本罪;
3、行為人與盜竊、詐騙、搶劫、搶奪、貪汙、敲詐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謀事後對犯罪分子所得贓物予以窩藏、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按犯罪***犯追究刑事責任事前未通謀事後明知是犯罪贓物而予以窩藏、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按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1998年5月8日 公通字〔1998〕31號)
為依法嚴厲打擊盜竊、搶劫機動車犯罪活動堵塞盜竊、搶劫機動車犯罪分子的銷贓渠道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的合法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壹、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予以協助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二、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對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拆解、改裝、拼裝、典當、倒賣的視為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三、國家指定的車輛交易市場、機動車經營企業(含典當、拍賣行)以及從事機動車修理、零部件銷售企業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知是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而予以窩藏、轉移、拆解、拼裝、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單位組織實施上述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處罰。
四、本規定第二條和第三條中的行為人事先與盜竊、搶劫機動車輛的犯罪分子通謀的分別以盜竊、搶劫犯罪的***犯論處。
五、機動車交易必須在國家指定的交易市場或合法經營企業進行其交易憑證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驗證蓋章後辦理登記或過戶手續私下交易機動車輛屬於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明知是贓車而購買以收購贓物罪定罪處罰單位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知是贓車購買的以收購贓物罪定罪處罰。
明知是贓車而介紹買賣的以收購、銷售贓物罪的***犯論處。
六、非法出售機動車有關發票的或者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機動車有關發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處罰。
七、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牌證及機動車入戶、過戶、驗證的有關證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贓車入戶、過戶、驗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贓車入戶、過戶、驗證的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十、公安人員對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輛非法提供機動車牌證或者為其取得機動車牌證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依照《刑法》第四百壹十七條規定處罰。
十壹、對犯罪分子盜竊、搶劫所得的機動車輛及其變賣價款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
十二、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應將車輛無償追繳;對違反國家規定購買車輛經查證是贓車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和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進行追繳和扣押對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結案後予以退還買主。
十三、對購買贓車後使用非法提供的入戶、過戶手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入戶、過戶手續為贓車入戶、過戶的應當吊銷牌證並將車輛無償追繳;已將入戶、過戶車輛變賣的追繳變賣所得並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十四、對直接從犯罪分子處追繳的被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輛經檢驗鑒定查證屬實後可依法先行返還失主移送案件時附清單、照片及其他證據在返還失主前按照贓物管理規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損毀或者自行處理。
十五、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贓車流入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跨地區系列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
十六、各地公安機關扣押或者協助管轄單位追回的被盜竊、搶劫的機動車應當移送管轄單位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費用拖延不交的給予單位領導行政處分
十七、本規定所稱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視為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屬被蒙騙的除外:
(壹)在非法的機動車交易場所和銷售單位購買的;
(二)機動車證件手續不全或者明顯違反規定的;
(三)機動車發動機號或者車架號有更改痕跡沒有合法證明的;
(四)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機動車的。
十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對侵占、搶奪詐騙機動車案件的查處參照本規定的原則辦理本規定公布後尚未辦結的案件適用本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解釋結合本市當前查處銷贓違法犯罪案件中的具體問題對辦理銷贓案件提出以下意見:
壹、如何認定銷贓罪
銷贓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代為銷售的行為代為銷售既包括代犯罪分子將贓物賣給他人也包括向犯罪分子買進贓物再賣出以及買贓自用情節嚴重的行為。
與犯罪分子事先通謀事後對贓物進行銷售或者收買的以***同犯罪論處。
二、如何認定銷贓罪中的“明知”
認定銷贓罪的“明知”不能僅憑銷贓人的口供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具體分析對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明知是犯罪所得”:
(壹)銷售工業原材料、半成品或生產設備的;
(二)低價成交市場緊俏商品或來路不明的貴重耐用消費品的;
(三)壹次性大量成交國家指定專門機構經銷的限制流通物品的;
三、如何認定買贓自用中的“情節嚴重”:
買贓自用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情節嚴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壹)壹次買受贓物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多次買贓累計數額巨大的;
(三)曾因盜竊、銷贓、窩贓等財產型犯罪被判處過刑罰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四)曾因盜竊、銷贓、窩贓被勞動教養解教後三年內或者受三次以上其他治安處罰後壹年內又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五)明知是未成年人犯罪取得的贓物而向其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四、其他問題
(壹)贓物下落不明無法追繳的但有行為人的供述和有關人員證言並能夠相互印證的也可認定。
(二)銷贓、買贓行為情節輕微符合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的可以收容勞動教養或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三)贓物數額的認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